第165期■發送日期:2021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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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提醒:110年疫情紓困4.0,政府各部會紓困4.0方案於6月啟動,請把握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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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機關或團體獲配之股利收入,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1-2)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1-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同一筆投資項目不以減除一個年度未分配盈餘為限 1-4)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之減免所得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2、營業稅
2-1)政府向旅宿業者徵用客房設置集中檢疫場所支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2-2)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利用工商憑證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網路申報營業稅更便利 2-3)營業人經網路銷售貨物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才能扣減應納之營業稅額 3、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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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2)110年9月1日起,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統一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 5、其他稅制
5-2)財政部與環保署合作設置「廢車回收一站式服務」連結查繳使用牌照稅 5-3)建商銷售房屋代購或隨屋附贈節能家電,如何申請退還貨物稅 5-4)行政院院會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草案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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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機關或團體獲配之股利收入,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不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以下稱不足支應數)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法前少數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實際上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惟因股利收入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使股利收入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後,產生不足支應數,且該不足支應數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造成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實際有所得且無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必要,但卻無需課稅之情形。鑑於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即應與營利事業負擔相同納稅義務之意旨,修法後,機關或團體獲配之股利收入,於計算不足支應數時即不得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財團法人106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9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00萬元(其中40萬元為股利收入),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80萬元,不足支應數為20萬元[80萬元-(100萬元-40萬元)],甲財團法人課稅所得為7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90萬元-不足支應數20萬元)。自107年度起,計算不足支應數時,不得將股利收入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承前例,甲財團法人107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00萬元足以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80萬元,甲財團法人課稅所得額為9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90萬元-不足支應數0元)。 該局呼籲,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剛結束,請機關或團體再予詳加審視,如有獲配股利收入,不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其未依現行規定申報者,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320 1-2)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全職研發人員研發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爰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研發投抵辦法)第5條增訂第5款,自109年度起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前開研究發展支出自109年度起包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依研發投抵辦法第8條之1規定,所稱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研發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符合規定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當年度舉辦教育訓練活動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其中由非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為2,000,000元,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為2,500,000元(包括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有關之訓練費用1,500,000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無關之訓練費用1,000,000元),前述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且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有關之訓練費用1,500,000元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餘非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2,000,000元,或雖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惟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無關之訓練費用1,000,000元,均不得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84 1-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同一筆投資項目不以減除一個年度未分配盈餘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得將該等實質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列為前述期間內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及180萬元,並於109年3月以前揭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生產用機台250萬元,則此筆投資支出可分別列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完成以107年度起各該年度之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者,可於投資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徐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1-4)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之減免所得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集中(居家)檢疫或隔離、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之防疫隔離假,或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延後至110年2月22日開學)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按同條例第4條規定,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之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指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申請適用,且按前開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另依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前述加倍減除金額及自政府領取補貼適用免稅規定金額,不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加計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84 2、營業稅
2-1)政府向旅宿業者徵用客房設置集中檢疫場所支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政府為防治疫情向旅宿業者徵用客房設置集中檢疫場所或防疫旅館,業者收到徵用單位發放之徵用客房補償費非因銷售勞務而獲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6日台稅二發第7546892號函釋規定:「公司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所以旅宿業者取得政府「補償費」是否應課徵營業稅,應視該項補償費補助對象為何及是否為銷售貨物(勞務)之對價來決定。政府若基於行使公權力,依法以強制性手段取得貨物(勞務),為彌補營業人營運成本損失所給予之補償,或政府基於政府職能所為單純之行政給付,該補償費之補助對象為旅宿業,與旅客身分、營運量及消費人次無涉,且不具個別性,則非屬銷售貨物(勞務)之對價;倘政府為振興國內旅遊消費,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民眾住宿費用補助,由旅宿業者核對相關證明文件,凡符合資格者可現場折抵房價,再檢具相關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以簡化民眾申請補助作業,因該補償費之補助對象仍為旅客,旅宿業者僅係將應向旅客收取住宿費用之一部分,以轉向主管機關收取補助款方式取代,則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新北巿政府為防治疫情緊急應變之需要,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徵用轄內甲飯店作為加強版集中檢疫所,甲飯店提供300間空房、20名員工及相關設備,供作收治確診及快篩陽性患者,其餘旅客不得入住,新北巿政府依據「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每個月給付甲飯店補償費新臺幣1千3百萬餘元,該補助是依各項目按月核給一定限額,係屬彌補該公司營運成本之補貼,依上揭規定,甲飯店收取之補償費非因銷售勞務而產生,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1 2-2)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利用工商憑證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網路申報營業稅更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更便利的營業稅網路申報服務,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得以「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該局說明,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查詢至前一月23日止之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例如:110年8月6日,可查得110年1月24日至同年7月23日繳納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供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申報進口稅費繳納憑證,應以繳納日期所屬月份始提出申報,繳稅日期屬次期者應留至次期申報。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營業人用於申報營業稅時,仍應檢視資料之正確性;且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媒體檔,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者,請自行修正,以免影響得退稅限額之計算。 該局呼籲,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如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請自行刪除;如尚有其他進口稅費繳納憑證扣抵,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呂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30 2-3)營業人經網路銷售貨物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才能扣減應納之營業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1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租金收入可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以及透過主管機關認定或許可登記之「租屋服務事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即能享有下列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 一、出租住宅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萬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為1萬元),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現行規定為租金收入43%。 二、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包租或代管之社會住宅: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萬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為1萬元),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應稅租金收入60%。 三、透過「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之租賃住宅: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6千元以下,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應稅租金收入53%,超過2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現行規定為租金收入43%。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式,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事項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選擇「包租」方式:房東依「租屋服務事業」、「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者按規定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其所得格式代號,經「租屋服務事業」出租者代號為51R;經「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者代號為51M,採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系統會直接計算徵免之租賃所得。 二、選擇「代管」方式:房東應自行依租賃合約申報並檢附租賃合約及委託管理合約,採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者,經「租屋服務事業」出租者
,請選擇代號74S;如經「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者,請選擇代號74 M,系統會直接計算徵免之租賃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燕凌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200 3-2)獨資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及本人日常之膳食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所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單獨執業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同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所同時表示,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107年度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常發現獨資執行業務者,常有於事務所列報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情事,該所基於現行法令規定,均予剔除。 本所另提醒,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並核實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黃冠誌;聯絡電話:04-8332100轉220 3-3)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國稅局核定前補申報,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出售專利權予乙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1,700萬元,然甲君漏未申報,因其未保存研發該專利權相關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乃依規定按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甲君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190萬元【1,700萬元–(1,700萬元×30%)】,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非經常性買賣或交換所持有之各種財產,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侯股長;聯絡電話:06-2298102 4、遺產及贈與稅4-1)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仍應依法申報贈與
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將所持有境內或境外之財產贈與他人者,均應課徵贈與稅;至於財產範圍則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民眾如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注意於贈與日起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獲甲君於108年間取得境外A公司匯入資金累計50萬美元,甲君表示係境外投資所得,惟未提示投資證明。因甲君甫成年,顯無投資資力,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境外A公司為其父乙君所投資,乙君係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而以其境外公司帳戶直接分次匯款予甲君。案經查證乙君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身分,其將自身所持有之境外財產贈與其子,核屬贈與,因乙君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除依法補稅外亦遭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反之,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則不屬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情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審核員;聯絡電話:06-2298056 4-2)110年9月1日起,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統一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利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及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均已提供跨機關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服務,為使服務更精進,自110年9月1日起,查得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統一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 該局說明,提供查詢金融遺產資料服務以來,因金融遺產資料無統一管理機構,須由各家金融機構將查得之金融遺產資料分別郵寄給申請人,耗費金融機構之人力及郵資成本,亦增加申請人整理金融遺產資料之複雜度。財政部為解決此問題,提供更精進的服務,整合國稅局及金融機構作業系統,協調金融機構將查得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匯回國稅局,統一由國稅局擔任回復窗口。 該局指出,自110年9月1日起民眾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將統一由國稅局提供,民眾可選擇由國稅局掛號寄送,或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於申請後30個工作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等下載被繼承人包含金融遺產之財產資料。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可以查詢之金融遺產種類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信用卡債務等,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597 4-3)民眾如無償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應注意贈與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核屬贈與行為,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是民眾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之保單,倘經變更要保人,乃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以本人為要保人購買多張保單,並持續繳納保費多年,嗣於105年間因故變更保單之要保人為其子,即是將10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其子,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且該等保單價值合計已逾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未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額158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單具有財產價值,民眾如有變更以本人為要保人之保單,應特別留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蔡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0 5、其他稅制
5-1)因應社會發展及疫情衝擊,創新促參推動策略
財政部表示,為了引導公共基礎建設,優先利用促參模式引進民間投資,110年9月至12月促參業務重點工作如下: 一、發布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明確申請作業程序、強化審核作業公平性及提高投資誘因。 二、提升辦理誘因,提高媒合效率 (一)擴大獎勵金發放:獎勵金除發放給地方政府外,擴大發放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開放部分獎勵金作為執行重大促參案件著有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金用途。 (二)強化網路行銷: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建置「促參iMAP」網站媒合商機,設有投資懶人包、招商地圖、亮點案件專區等功能,透過地理資訊系統圖像化方式快速查詢案件,藉由資通訊設備可隨時隨地掌握商機;辦理2場商機座談直播,強化媒合重點推動之公共建設(如長期照顧、環境污染設施等)。 三、持續辦理紓困措施: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度過疫情難關,持續函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給予民間機構紓困協助,包含土地租金、權利金之分期、緩繳或減收;停止興建、營運期間計算等相關措施。 財政部表示,透過強化促參案件網路行銷、擴大獎勵金發放對象及紓困措施,期盼促進公私合作,攜手打造更符合環境及人民需求之優良公共建設。 新聞稿聯絡人:推動促參司洪美菁科長、童偉碩科長、陳子文科長;聯絡電話:02-23228460、02-23228214、02-23228223 5-2)財政部與環保署合作設置「廢車回收一站式服務」連結查繳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合作,民眾只要在環保署「廢車回收一站式服務」網站辦理廢車回收及獎勵金申領,即可延伸自動連結查繳使用牌照稅,該項服務規劃於110年9月試營運,年底上線。 財政部指出,目前民眾辦理車輛報廢,須致電回收業者辦理車體回收、線上申領獎勵金、到各地區監理站(所)辦理汽燃費查詢補繳、再到地方稅稽徵機關駐監理站窗口辦理使用牌照稅查詢補繳,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算使用牌照稅,申辦過程冗長繁複,民眾尚須檢附身分證、車牌、行照、回收管制單、異動申請單等相關資料,甚為不便。 財政部強調,為善用跨部會資料精進數位應用,推動以民為本之施政作為,民眾至「廢車回收一站式服務」網站辦理廢車體回收及獎勵金請領完成時,將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民眾,連結至「地方稅智慧線上服務」平臺查詢繳納使用牌照稅,整個過程免檢附憑據,網路申辦,一鍵辦理完成,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資訊中心陳啟瑞科長;聯絡電話:02-27461226 5-3)建商銷售房屋代購或隨屋附贈節能家電,如何申請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建商依銷售建案買賣契約,以建商名義向電器行整批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符合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如欲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視其係屬代購或隨屋附贈家電之性質,來確認建商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建設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110年3月申請退還購買25臺能源效率第1級之新冷氣機減徵貨物稅共5萬元,為確認該等電器有無轉供銷售情事,遂請該公司提供使用情形說明及佐證文件,A公司表示大批購進節能冷氣機係供建案新屋裝置使用,依其提供之建案買賣契約顯示,買賣雙方約定由A公司代購家電並完成裝配事宜,故該等節能電器實際買受人為屋主,應由屋主提出退稅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A公司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依實際代購價格共93萬餘元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予屋主,A公司以自己名義提出節能電器退稅申請,該局除否准退稅申請外,並請其協助屋主申請退還冷氣機貨物稅。 該局提醒,如有請建商代購電器情事,請屋主以自身名義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該局另外指出,建商銷售房屋如標榜「買房送家電」,且買賣契約亦載明附贈家電之約定條款,其為履約而大量購入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新節能電器者,該等節能電器係銷售房屋之「贈品」,非供銷售使用,因建商即為買受人,可逕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湯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5-4)行政院院會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765次會議8月19日討論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草案,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1.5‰至113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減半課徵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措施自106年4月28日實施迄今,110年7月份集中及櫃買市場現股當沖占該等市場成交值比重約45%,高於降稅第一年比重24%;當沖日均成交值3,008億元,較降稅第一年日均成交值365億元有顯著增加;當沖日均證交稅稅收約4.51億元,高於降稅第一年日均證交稅稅收0.56億元,顯示當沖降稅確已帶動市場交易量,達成提升市場交易動能及流動性目的,為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需要,該部擬具上揭修正草案。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亦將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秋揚;聯絡電話:02-23228146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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