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盛電子報 第168期■發送日期:2021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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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時,應注意所適用協定之生效日與開始適用日不同 1-2)以未分配盈餘作實質投資於盈餘發生年度終了日前支付者不得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1-4)營利事業如有預收貨款情形,應注意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2、營業稅
2-1)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適用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 2-3)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該進項稅額的1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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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2)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受雙方為配偶或直系血親,方有免贈與稅之適用 4-3)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5、其他稅制
5-1)報關業者經海關廢止證照原負責人2年內不得再申設報關業 5-2)進口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自完稅日起10年內可申請退還 5-3)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東出售經證券集保機構登錄或已依法簽證發行的股票,均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5-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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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時,應注意所適用協定之生效日與開始適用日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營造友善外資來臺投資之所得稅環境,財政部積極與經貿及投資關係密切之國家簽訂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於適用租稅協定時,應注意其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取得日及所適用租稅協定之生效日及開始適用日,以確定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我國與日本經貿關係緊密,以「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日租稅協定)之股利所得為例,該協定規定股利之受益所有人如為日本之居住者,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10%,即日本居住者股東取得台灣公司分配之股利所得可享10%優惠扣繳率,低於其他非租稅協定國之居住者股東所適用一般股利扣繳率21%(99至106年度為20%,107年度以後為21%),但日本居住者股東適用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臺日租稅協定生效日為105年6月13日,依該協定第28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105年度之次一曆年1月1日(即106年1月1日)起應付之股利,方有其適用。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我國甲公司電話詢問表示,該公司每年發放股利予日本股東乙公司時均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境外股東各年度之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依法繳納。現乙公司委託甲公司為納稅代理人,主張其股利所得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第10條第2項股利優惠稅率10%,申請退還105年度及以後年度取得並繳納之扣繳稅款超過10%部分。嗣經該局說明,甲公司於105年8月發放股利時,臺日租稅協定雖已簽訂及生效,但自106年1月1日起應付之股利所得,始能適用該協定,是日本乙公司105年度取得我國甲公司之股利並無臺日租稅協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優惠稅率時,應注意是否為給付公司於租稅協定開始適用日之後應付之所得,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856 1-2)以未分配盈餘作實質投資於盈餘發生年度終了日前支付者不得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該局特別提醒,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用於實質投資,故營利事業於盈餘發生年度終了日前所支付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款項,非屬以當年度盈餘用於實質投資之金額自不得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購買機器設備實質投資支出11,600,000元為減除項目,惟甲公司所購買機器設備係於107年中支付價款,應屬以10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所作實質投資,與前開產業創新條例規定須於當年度(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即108至110年度)內支出之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及核定補徵稅款58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以10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購買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簡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308 1-3)營利事業遭受損失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避免遭受鉅大損失,往往會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實際發生損失時,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將受損項目列報費用或損失,卻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致漏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其受理通報轄內甲公司於107年度有取得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490,000元,甲公司說明係因廠房發生火災而遭受損失,保險公司給付之理賠金係所受損失之補償,其並未因火災而獲得利益,故未列報其他收入,惟查甲公司當年度已列報火災相關損失,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依法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經該局核定短漏報所得額490,000元,除補稅之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遭受損害已列報費用或損失,而受有保險賠償者,該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如有漏報情事,稽徵機關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張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1-4)營利事業如有預收貨款情形,應注意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預收貨款情形,應注意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常有預收貨款情形,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嗣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7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填載「本期預收款」76萬餘元,且於107年度資產負債表帳列預收貨款76萬餘元,惟該筆金額在108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卻未填載於「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亦未申報於108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經該局查得該筆預收貨款已於108年度完成貨品交付,卻未轉列108年度營業收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多加注意如有預收貨款,請於完成貨品交付時務必轉列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871 2、營業稅
2-1)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適用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持續衝擊,財政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振興條例)延長施行期間至111年6月30日,已延長相關稅務協助措施之適用期間,其中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111年6月30日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限額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 該局說明,為協助因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財政部前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作業原則),明定營業人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認定標準及申請程序。 該局指出,前揭審核作業原則之適用期間原至本(110)年6月30日,惟因疫情持續嚴峻,財政部為賡續協助營業人渡過難關,特配合紓困振興條例延長施行期間,於110年6月25日將前揭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措施之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另修正審核作業原則適用條件中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時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之認定標準之一,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平均營業額,較「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之條件,修正放寬為較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即符合該原則之適用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該公司申報110年5-6月營業稅當期平均月營業額為500萬元,營業稅溢付稅額為25萬元。又該公司107年、108年及109年各年同期(5-6月)平均月營業額分別為1,000萬元、550萬元及400萬元。該公司110年5-6月平均月營業額與109年同期比較雖無減少,依修正前審核作業原則,不得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惟較107年同期減少已達50%,符合修正後審核作業原則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條件。因此,該公司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全數營業稅溢付稅額25萬元,嗣後於審核作業原則適用期間內,如有新增之營業稅溢付稅額,可於累計前次已核退金額於30萬元限額內再申請退還(即可申請退還溢付稅額5萬元),超過30萬元部分,則留抵營業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符合前揭審核作業原則規定,得於111年6月30日前,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另營業人如欲快速取得退稅款,避免退稅支票遺失之風險及減少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現之不便,建議可於申請時提供營業人之金融帳號,以利透過直撥轉帳退稅,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50 2-2)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主動報備並依實申報可免罰
營業人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要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以人工輸入字軌號碼且未建立相關檢核機制,極有可能發生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或重複開立情形,造成買受人及兌獎作業困擾。又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如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該溢付之獎金將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在地知名伴手禮專賣店,110年9月1日銷貨時誤將同一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予2位消費者,其發現時遊客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遂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並於申報110年9-10月期營業稅時覈實申報該2張發票銷售額及稅額,因甲公司已主動報備並依實申報,且為第1次發生,符合免罰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聯絡電話:06-2298146 2-3)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該進項稅額的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的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每3個月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由於小規模營業人非屬加值體系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為強化進銷勾稽效果,並鼓勵其索取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該進項稅額的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稅額1,500元(150,000元x1%=1,500元),故甲商號110年1-3月份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因其取得並已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有10,000元,則當期應納稅額為3,500元〔4,500-(10,000元x10%)=3,500元〕。 該局提醒,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上述說明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張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75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邇來外界屢反映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為遏止此逃漏稅行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將針對持有多屋者加強查核,提醒個人房東如有出租行為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日前國稅局查獲納稅義務人持有多戶房屋,僅1戶設籍供自住使用,初步研判部分可能有出租情形,經深入查核,查獲有多戶房屋隔間出租收取租金,未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5年遭補稅及罰鍰共約新臺幣(下同)50萬元。 財政部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社會住宅政策推動,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或提供社會住宅使用者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元限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其中住宅法第23條供社會住宅使用超過前開免稅限額之租金所得,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為進一步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予弱勢族群及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之推動,110年6月9日修正前開規定,將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萬5千元。 財政部呼籲,持有多屋之納稅義務人以往年度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者,請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聯絡電話:02-23228122 3-2)民眾領取投資公司分配之股利,如經扣取補充保費,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列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自投資公司所獲分配之股利,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雖經扣取補充保費致實際匯入所得人帳戶之金額少於股利憑單金額,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列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營利所得606,795元,經該局依股利總額核定營利所得618,610元,補徵應納稅額2,363元。甲君主張當年度A公司實際匯入股利金額為606,795元,應以實際入帳金額核定營利所得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查甲君於107年度取得A公司獲配股東股利總額為618,610元,扣減補充保費11,815元,實發金額606,795元。次查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股利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是該補充保費11,815元仍屬核定營利所得之範疇,甲君既獲配上開股利618,610元,即應以之申報營利所得,至所獲分配之股利有無扣取補充保費或扣取多少,尚不影響營利所得之核定,原核定並無不合,而駁回其復查。甲君循序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如經公司依規定扣取補充保費,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之股利總額,計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3-3)扣繳義務人應按所得人身分別辦理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扣繳率並不相同,符合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或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為我國居住者。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則為非居住者。 扣繳義務人須確認所得人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並依據各類所得扣繳標準規定扣繳。該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薪資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給付非居住者薪資則按給付額扣取18%,但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王美惠;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08 4、遺產及贈與稅4-1)被繼承人喪葬費採定額扣除不得按實際支出金額認列
王小姐最近為長輩辦理後事,實際喪葬費支出金額大於遺產稅規定之扣除額123萬元,詢問國稅局可否按實際支出單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之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附相關支出證明文件,採定額扣除,故不得再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4-2)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受雙方為配偶或直系血親,方有免贈與稅之適用
黃先生最近想要贈送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姊姊,詢問國稅局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受雙方為配偶或直系血親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如父母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方可適用。贈受雙方為兄弟姐妹或婆媳關係則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故黃先生贈與其姊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之免徵贈與稅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呂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4-3)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土地所有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等,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應課徵贈與稅,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但經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雖各人依法院判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價值不相當,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王股長;聯絡電話:06-5978211轉100 5、其他稅制
5-1)報關業者經海關廢止證照原負責人2年內不得再申設報關業
近來發生數件報關業者因報運進口空運快遞貨物違規夾藏含非洲豬瘟病毒之豬肉製品,或其他違法行為遭海關處分停業或廢止證照之案件。基隆關特別提醒,報關業如經某一關區廢止證照未滿2年者,同一負責人不得再向該關區或其他關區申設報關業,籲請報關業者注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如曾觸犯關務法規違章情節重大,或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而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未逾2年等情事,其申請設置報關業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設置者,則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給者,限於10日內變更,逾期未變更者,將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基隆關表示,海關為執行報關業相關審核與管理,已建立全國高風險業者及從業人員管控機制,並加強各關區間橫向聯繫,該關呼籲轄區內的報關業者應負誠實申報責任,專營快遞業務的報關業者並應慎選境外合作夥伴,避免因依據境外業者提供的不實資料報關而受罰,甚至影響報關業務證照的取得或核發。 新聞稿聯絡人:業務二組報關業服務股;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5314 5-2)進口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自完稅日起10年內可申請退還
高雄關表示,依據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廠商以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應於完工後由廠商向裝置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勘驗屬實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貨物稅完稅照或繳稅憑證,向海關申請核退所繳納之貨物稅。 該關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原規定此類退稅案件應自完稅日起5年內申請,惟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前揭申請核退貨物稅案,自完稅日起10年內,均可申請辦理退稅。近來已有廠商於完稅日逾5年尚未滿10年申辦退稅之案例。 該關提醒,若廠商進口已稅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且符合前開退稅條件者,於完稅日起10年內均得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完稅照或繳稅憑證申請核退貨物稅,以保障自身退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業務二組張嘉玲;聯絡電話:07-8237535 5-3)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東出售經證券集保機構登錄或已依法簽證發行的股票,均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股票如已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及第162條規定,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下稱證券集保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或經由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的銀行簽證後發行者,均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不論是否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只要有買賣行為者,均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若買賣的股票未洽證券集保機構登錄或未依法經簽證發行,則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不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特別提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應先查明該股票是否有在證券集保機構登錄或已依法由金融機構簽證發行,以判斷應否繳納證券交易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謝佳妤;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315 5-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配合推動本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參酌「2020年亞洲公司治理報告(CG Watch 2020)」建議事項,以及接軌國際規範,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資通安全風險管理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研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升公司推動永續發展資訊揭露之品質:為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之執行,鼓勵公司重視環境、社會及治理(ESG)議題之資訊揭露,落實公司治理,相關事項如下: (一)強化環境及社會之資訊揭露: 1.配合國際發展趨勢,實踐永續發展之目標,修正條文及附表名稱,將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修正為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 2.為引導公司進一步提升其ESG資訊揭露品質,及提供更具可比較性之資訊,修正附表內容及增訂相關揭露指引,以利公司揭露更為具體明確及量化之環境及社會議題相關內容。 (二)強化公司治理之資訊揭露: 1.董事會職能: (1)為促進公司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爰明定公司應具體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具體管理目標及落實達成情形,以及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 (2)為強化董事會成員獨立性資訊揭露,爰修正附表,刪除採打勾方式表達是否符合獨立性,並要求公司應敘明董事會獨立董事比重及附理由說明董事會是否具獨立性;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2.功能性委員會: (1)為強化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之揭露,明定公司應於其他應記載事項,揭露獨立董事建議或反對事項內容之資訊。 (2)為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資訊揭露,明定公司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及符合獨立性情形。另公司如有設置提名委員會,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 3.簽證會計師公費:為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及查核人員之獨立性,爰參考國際趨勢,刪除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揭露方式,將簽證會計師公費之揭露方式改為個別揭露金額,並應揭露非審計服務內容。 二、強化資通安全管理之資訊揭露: (一)資通安全已為公司營運重要議題,為強化資通安全之管理,爰明定公司應敘明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資訊。 (二)目前公司雖可自行辨認及揭露其資通安全風險暴露情形,惟為落實公司對資通安全之風險揭露,爰明定公司應揭露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以及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其他: (一)提升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年報資訊揭露時效:按現行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7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並採循序漸進方式,規範上市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或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達30%以上者,應於股東會14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 (二)考量實務運作情形,爰修正相關附表,酌做文字調整。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聯絡電話:02-27747401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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