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盛電子報 第173期■發送日期:202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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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增訂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者,得申請核定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相關規定 1-3)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扣繳 2、營業稅
2-1)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依標示貼紙區分適用輔導期間 2-2)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依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3)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3、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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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財政部12月20日舉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啟動記者會,自明(111)年1月1日起實施暖心新措施 4-2)金援子女海外置產也要申報贈與稅
5、其他稅制
5-2)行政院會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 5-3)支付轉數位,政府給補助,「小規模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補助」 5-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部分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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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增訂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者,得申請核定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相關規定
財政部12月16日修正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下稱財政部107年令)第5點及「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併同修訂相關作業要點,增訂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含境外電商)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等中華民國(下稱我國)來源收入,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財政部說明,該部107年令及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對於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等我國來源收入提供簡化計算所得方式規定,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使我國營利事業買受人(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少扣繳義務人先以給付額(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事後再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新計算所得並退還溢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之情形,並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實務上,部分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又國內買受人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收入)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而未能落實前開規定之合理及簡化稽徵作業意旨,該部爰修正相關規定,增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另配合修訂相關作業要點,明定其申請作業、應檢附文件規定,以利遵循。 財政部表示,上開增訂扣繳義務人得為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之規定,有助合理計算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所得之扣繳稅款,減少事後退稅作業負擔及減輕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租稅負擔,以建構我國公平、合理及簡便之跨境交易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聯絡電話:02-23228118 1-2)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請留意付款時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日」及「實際支付日」,必須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及付款,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國稅局,以符合程序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2.7億元,經該局查核,主要係投資興建供營業用之辦公大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108年10月,「投資日」雖認定為108年度,惟查部分工程款1.4億元係於107年間支付,非屬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支付,即非108至110年度之實質投資金額,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7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於申報未分配盈餘後始完成投資,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依規定填具更正後申報書及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請國稅局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9 1-3)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濟發達,金錢往來,多以支票為之,營利事業簽約支付租金時,往往以非即期支票付款而容易疏忽扣繳。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又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給付境內居住者房東乙君租金10萬元,於110年3月開立110年4月份租金之非即期支票所載發票日為110年5月15日,金額為9萬元【即租金10萬*(1-扣繳稅額10%)】,該筆租賃所得扣繳稅款1萬元,則必須於支票所載日110年5月15日之隔月10日前,即110年6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未依限繳納所扣繳稅款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營利事業如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扣繳稅款之繳付期限,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淑美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700 1-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結餘款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減除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有關機關團體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二、當年度結餘款未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或其支用有不符合相關規定之情形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巧秤;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0 2、營業稅
2-1)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依標示貼紙區分適用輔導期間
財政部表示,依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為兼顧實務需要,該部就使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食品、飲料自販機銷售之營業人,分別給予6年及1年輔導期間;使用停車場自販機銷售之營業人,一律給予1年輔導期間,上開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說明,前開三類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可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其餘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自販機,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故以營業人取得自販機時點分別訂定不同輔導期間,以利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規劃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適用1年及6年輔導期間,標示貼紙會同時列示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該自販機之設備專屬編號,並敘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限,請國稅局統一印製核發並輔導營業人於110年12月31日前逐一張貼於其所有自販機明顯位置(例如投幣口附近),以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及困擾。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未來將實地訪查,掌握營業人張貼標示貼紙情形,並確保於輔導期間屆滿前,「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販機均已轉換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以保障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 近來有民眾反映,非屬前開三類自販機是否亦須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停車場服務以外之其他貨物或勞務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需由營業人設籍地國稅局按營業人營業性質及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或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可於取幣(收款)時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賦稅署蘇靜娟科長;聯絡電話:02-23228133 2-2)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依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1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本身產品抵付廣告費,則該交易係屬交換行為,合約價格雖為10萬元,但甲公司之產品市價為12萬元,則甲公司應就其銷售商品及乙公司就其廣告收入分別開立12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未從高認定銷售額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10 2-3)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因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時,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案件,會核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該文件僅係海關押款之證明,非屬載有營業稅額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及第33條規定,不得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水產批發,於109年5月時進口活體貨品,採押款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後先行辦理進口貨物通關,並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雖然該收據已加註「本收據聯請勿持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警語,但甲公司仍誤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申報扣抵109年5月至6月(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持「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扣抵聯,並於稅費繳納日期(非放行日)所屬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871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公益出租人110年6月起免稅額度再提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內政部、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所辦理的租金補貼者,符合公益出租人之身分,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萬元調高為1.5萬元,只需就超過1.5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 因住宅法110年6月才修正通過,因此適用的民眾於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需區分為「1至5月」及「6至12月」二階段來計算應課稅的租賃收入。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公益出租人,其房屋租賃期間為110年1至12月,每月租金收入1.6萬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19.2萬元,所以甲君110年應稅的租金收入,1到5月計30,000元【(1.6萬元-1萬元)*5月】、6到12月計7,000元【(1.6萬元-1.5萬元)*7月】,全年的租賃收入只要列報37,000元,如按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租賃所得為21,090元【37,000元*(1-43%)】,併同其他各類所得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將房屋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或長期照顧、身心障礙、托育服務或幼兒園使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租金收入的60%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邱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3-2)遷出戶籍將影響個人綜合所得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受疫情影響跨境移動,超過2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將可能發生個人綜合所得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疑義。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至40%累進稅率: 一、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期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以落實防疫政策,減緩病毒傳播,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引發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檢)疫措施倘屬緊急且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稽徵機關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將就個案事實從寬處理。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3-3)明年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時可併同線上繳納扣繳稅額
扣繳單位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時,原線上繳納扣繳稅額僅限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晶片金融卡繳納,財政部為提升服務品質,自明(111)年1月1日起增加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亦可直接線上繳納後上傳申報資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自明年1月1日起扣繳單位在該電子申報系統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線上繳納時,可使用「活期存款帳戶」(需搭配工商憑證)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但限上傳申報資料為單一所得類別者,舉例來說,上傳申報資料僅有薪資所得【一般薪資所得(所得格式50)、大陸地區薪資所得(50C)、員工分紅(50E)及大陸地區薪資所得員工分紅(50H)等,均屬相同所得類別】,可一次完成線上繳稅及上傳申報資料;反之,若上傳申報資料含有薪資及租賃所得等2種以上類別的扣繳稅款,則不允許使用線上繳稅。 該局提醒,有申請檔案識別碼的扣繳單位在電子申報系統線上繳納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時,只能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納;而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同一申報檔含2個以上統一編號),不能在電子申報系統線上繳納,但仍可上傳合併申報資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呂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109 4、遺產及贈與稅4-1)財政部12月20日舉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啟動記者會,自明(111)年1月1日起實施暖心新措施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並發揮跨域整合金融遺產資料之效益,財政部創新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並於12月20日啟動記者會,宣布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暖心便民新措施。 該部表示,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及九大受理查詢機構的鼎力支持與協助下,從109年7月1日起,該部推動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並自今(110)年9月1日起,金融機構將金融遺產資料提供國稅局,由國稅局統一回復民眾,解決民眾原需分別洽金融機構或郵局查詢及領取資料的不便。自109年7月實施以來,受理申請案總計達11萬件,查詢金融遺產資料高達86萬多筆,每月平均受理申請案約6,500件、查詢金融遺產資料5萬多筆,服務量能逐步擴大。 為掌握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契機,並順應疫情期間零接觸服務需求,財政部規劃「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讓國稅局從「被動受理申報」轉換為「主動協助申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提供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民眾確認試算內容無誤,選擇線上登錄,或採簽章寄回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或就近洽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即可完成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指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是我國遺產稅申報的重要里程碑,該項暖心便民措施之推動,有賴金管會、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基於以民為本信念,共同合作,跨領域整合戶政、地政、車輛及金融遺產等資料,由國稅局主動核列被繼承人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身心障礙等扣除額,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逐筆填寫申報書及計算應納稅額,幫助民眾正確快速完成遺產稅申報,降低短(漏)報遭補稅處罰的風險。 本項服務是財政部與相關機關(構)的共同努力,一同開創跨域及公私協力合作的良好典範,提升納稅服務效能,相信能獲得民眾良好的迴響。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謝宜霖;聯絡電話:04-8332100轉116 4-2)金援子女海外置產也要申報贈與稅
基於愛護子女,不少富爸爸富媽媽會資助在國外唸書或就業子女在當地購置不動產,因購置的不動產在國外,容易誤以為不須課徵贈與稅或國稅局不會調查,以致漏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君結購大額外匯案件,依所蒐集資料發現,甲君將70萬美元轉匯至其子乙君設於國外銀行帳戶,因金額龐大,研判不是支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或醫藥費等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使用。經深入追查結果,其用途是供乙君在國外購置不動產,因甲君並未申報繳納贈與稅,乃補稅並加處罰鍰360餘萬元。 該局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除對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外,凡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不管是贈與其境內或境外的財產,都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以本案為例,因甲君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兒子的資金雖然是供海外置產使用,但該資金來自甲君的境內財產,屬贈與稅課徵對象;另外,如果甲君是將其存在海外戶頭的資金贈與給在當地唸書子女,係屬就其境外之財產為贈與,也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贈與行為,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聯絡電話:06-2298136 4-3)111年度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免稅額調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物價調整,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遺產稅免稅額由1,200萬元調整為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也從每年220萬元調整為244萬元,但課稅級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各項扣除額因未達調整標準,未予調整。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5、其他稅制
5-1)「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方案」出爐
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自11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月薪由24,000元調高至25,250元,調升1,250元;時薪由160元調成168元,調升8元。考量今(110)年度疫情衝擊國內內需產業,包含農業及服務業及受疫情連帶影響工業,又適逢基本工資調升,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研擬本補貼方案,以減緩調漲基本工資對企業造成的負擔。 經濟部說明本補貼方案範圍為今年受疫情影響之農業及服務業,另受疫情連帶影響工業,也在補貼適用範圍;補貼對象包含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者,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另取得主管機關依法核發營業證照之事業,如托嬰中心、長照機構、補習班、合作社等也為補助對象。 關於營業額受疫情影響的衰退比例及比較基期,經濟部已參酌業者意見,以110年9月及10月總營收較109年9月及10月總營收減少20%之事業;若為109年9月以後成立之事業,則以110年9月及10月總營收較成立後之2個月完整報表總營收減少20%認定。經濟部指出,本方案係補貼雇主因基本工資調漲所增加之成本,補貼金額依員工數計算,全職員工原月投保薪資24,000元及25,200元者,包含以時薪支付之全職員工,補貼定額1,000元;部分工時員工原月投保薪資23,100元以下者,補貼定額560元,補貼6個月。 本補貼方案一律採線上申請,申請期間預計為111年1月至3月31日,並採一次審核,分次撥款。實際受理申請日期,經濟部將擇期公告。 新聞稿聯絡人:商業司劉雅娟副司長;聯絡電話:02-23212200轉8323 5-2)行政院會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11月4日通過經濟部擬具之「公司法」第172-2及356-8條修正草案,本案未來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包含公發公司及非公發公司,都可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公司法與企業經營運作及股東權益息息相關,今(110)年5月三級警戒期間正逢股東常會旺季,因為防疫措施限制實體聚會人數,造成許多公司股東常會難依法於6月底前召開。一般非公發公司,經濟部以發布問答集指引,讓公司不用逐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公發公司部分,金管會則以公告暫緩股東會召開及兼以視訊輔助股東會方式召開等緊急措施來因應。 經濟部指出,現行公司法規定,非公發公司如未於章程明訂,不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而公發公司則完全未開放視訊股東會。然隨著數位科技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的需求,已日趨成長,且視訊會議之使用設備與應用技術也已趨成熟,又未來如又有疫情等類似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導致實體股東會難以召開,在未及修正章程訂明股東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前,實應予彈性開放公司可採行視訊股東會,爰有修正公司法的必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非公發公司與閉鎖性公司部分,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以公告排除章程訂明之限制,藉由主管機關公告方式,增加採行視訊股東會之彈性。 二、公發公司部分,開放公發公司可採行視訊股東會,並優先適用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之子法管理。 經濟部表示,未來會視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之實務運作情形,編製視訊股東會相關指引及問答集提供各界參考。 新聞稿聯絡人:商業司 洪育仁科長;聯絡電話:0911-250-237 5-3)支付轉數位,政府給補助,「小規模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補助」
經濟部公告「經濟部推廣小規模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補助作業要點」,鼓勵小規模營業人使用數位支付工具,創造商機。 經濟部表示,今年數位五倍券綁定人數已超過410萬人,為了讓小店家也能取得數位五倍券的商機,經濟部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多多使用行動支付。同時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之消費型態改變,店家及消費者都儘量減少金錢接觸染疫風險,並配合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數位使用,經濟部辦理補助小規模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幫助小店家在疫情下邁向數位轉型,提升營業績效及數位競爭力。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指平均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店家。只要使用行政院振興五倍券合作之行動支付服務(包含台灣Pay、LINE Pay Money、Pi拍錢包、街口支付、歐付寶、悠遊付、icash Pay、橘子支付)者,即得檢附申請文件,以線上方式申請補助新臺幣1,800元。本項補助作業11月1日開始受理至明(111)年2月28日止。 COVID-19改變民眾生活習慣和消費行為模式,遠距工作、線上會議及線上開店等零接觸模式,已成為維持商業運作及競爭力的新常態。但小店家很難改變傳統做生意的習慣,也欠缺使用數位工具能力,無法滿足無接觸消費型態盛行下的客戶需求。對小店家來說,坊間的數位工具多樣、價格及服務不一,也不易負擔。因此,為契合店家營運及服務顧客需求,經濟部從門檻較低,使用簡易的行動支付著手,提供補助經費。 本項補助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網站「經濟部推動小規模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補助申請平台」,歡迎小店家上網查詢,加入使用行動支付的行列。 新聞稿聯絡人:經濟部商業司
李勇毅科長;聯絡電話:02-23212200轉8280 5-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部分
財政部於12月20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第44條規定部分,調降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裁處罰鍰倍數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本法第44條規定,將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為使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條規定違章案件之裁處有一致裁量基準,該部配合修正裁倍表該法條規定部分,就「1年內經查獲次數」及「是否屬故意」按不同裁罰倍數裁處,處罰金額依該條第2項規定,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詳細內容如下: 一、非屬故意違章者:依1年內經第1次、第2次及第3次查獲,分別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2%、2.5%及3%罰鍰。 二、屬故意違章者:不論查獲次數,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實務上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一行為同時涉及本法第44條規定「行為罰」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漏稅罰」,應擇一從重處罰,但因修正前上開行為罰按固定比率處罰常較後者裁罰倍數為高,使違章情節較輕者,因擇一從重處罰而無法降低其裁罰倍數。修正後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予以裁罰,避免過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後裁倍表本法第44條規定部分自12月20日生效,依本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裁倍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經稅捐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林寶全科長;聯絡電話:02-23228193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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