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盛電子報 第174期■發送日期:2022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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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3)台電公司無預警停電致部分區域營業人或營利事業無法營業,可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 1-4)中部地區修正「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2、營業稅
2-1)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包括哪些?
2-2)收受訂金時未開立發票報繳稅款者如查獲時已解約免按漏稅處罰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111年度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基準調整,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以省時減碳 |
4、遺產及贈與稅
4-1)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4-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媳婦之財產,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5、其他稅制
5-1)「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案」於110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 5-2)快遞收貨人身分識別服務可同時查詢「預先委任報關」,歡迎多加利用 5-4)延長公開發行公司111年1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至111年2月14日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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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財政部於1月5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財政部依該條第3項授權規定訂定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範圍: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二、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之適用對象 (一)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 3、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4、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3、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三)各稅目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 三、分期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 四、加計利息:各期應自應繳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加計利息。 五、提供擔保:依本辦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該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寶全;聯絡電話:02-23228193 1-2)營利事業之交際費或廣告費如何正確區分及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多樣化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應歸屬「交際費」或「廣告費」,常有混淆滋生爭議。 該局說明,交際費及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另為避免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列報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 舉例說明,A公司以經營西藥批發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核發現,其中300萬餘元為贊助業務相關領域之醫師參與醫學研討會之費用,透由醫學會議上醫藥新知交流時,宣傳公司產品資訊,其核屬對「特定人」之招待,為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部分,予以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左營稽徵所許偉仁;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1-3)台電公司無預警停電致部分區域營業人或營利事業無法營業,可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
針對110年12月12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隆變電所發生設備故障,造成雙北部分地區停電,致部分營業人或營利事業無法營業,財政部表示,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如有受上開停電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者,可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該部稅務入口網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可供運用;111年2月發單開徵本年度第4季(10月至12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時將反映調減稅額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營利事業如受停電影響,致商品或原物料等發生變質或破損,可依上開規定辦理。該部稅務入口網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另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得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由國稅局書面審核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營業稅蘇科長靜娟/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33/02-23228118 1-4)中部地區修正「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中部各地區經濟發展變化,現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以下簡稱費用等級評定表)已完成修正並經財政部核備,自111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中區國稅局指出,費用等級評定表係適用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5條規定,採費用還原法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據以計算查定其每月銷售額。該局考量現行費用等級評定表已多年未修正,且所轄地區商業發展狀況不一,街路迭有新增,榮枯情形亦有變化,所以通盤檢討修正該表,範圍包含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等。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使修正等級反映工商變化,以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納稅者權益,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組成評定小組,就所轄區域地段之等級進行審議,除因應街路名稱變更配合增修或刪除外,對於區域開發或道路增設等,帶動商圈發展或繁榮程度提升者,予以調升等級;相對商圈沒落或商場拆遷等,致繁榮程度降低者,則調降等級。 為維護納稅者權益並減少徵納爭議,該局與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針對轄區內因地段調整致影響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加強辦理各項宣導作業。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高兆;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518 2、營業稅
2-1)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包括哪些?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按面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至營業人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無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又如被投資公司股東會通過股利分配與實際發放股利之年度不同,亦即股利憑單之所得歸屬年度與給付股利之年度不同時,則應於收到股利年度申報免稅銷售額。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如漏未申報及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稅務代理人協會 2-2)收受訂金時未開立發票報繳稅款者如查獲時已解約免按漏稅處罰
經營汽車銷售之甲公司於108年6月與消費者乙君簽訂買賣契約書,收受定金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惟於108年10月調查前,已與乙君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定金,甲公司可否主張免罰? 營業人如在交貨前預收定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前揭時限表規定,營業人應以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雖因交易未完成,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漏稅罰,然其收取定金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之行為,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 資料來源: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稅務代理人協會 2-3)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甲公司自地自建銷售2,000萬元預售屋與乙公司,乙公司已支付600萬元並取得應稅發票240萬元及免稅發票360萬元,在尚未繳清尾款1,400萬元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以800萬元讓與丙公司承受,甲公司及乙公司應如何開立發票?丙公司購入成本為何?取自甲及乙公司發票各多少?乙若為個人,甲公司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丙公司可否請求甲公司作廢原開給乙(個人)600萬元之二聯式發票? 本案甲公司既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承受,除應留存該2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發票開立方式如下: 一、甲公司開立尾款1,400萬元(應免稅)發票予丙公司;乙公司開立800萬元應稅發票予丙公司。丙公司購入成本2,200萬元(=1,400萬元+800萬元) 二、甲公司仍應開立尾款1,400萬元(應免稅)發票予丙公司。丙公司不可請求甲公司作廢原開給乙(個人)600萬元之二聯式發票。另甲公司會計人員應注意發票開立日應與預售中心現場銷售人員收款日,同一日期。(統一發票使用法第9條及營業稅法第48條) 資料來源: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稅務代理人協會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111年度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基準調整,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以省時減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5,250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若全月薪資給付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逾37,875元),則按給付總額扣繳18%。 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前揭規定扣取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以免受罰。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最新版「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透過網路傳輸即可完成申報,請多加利用以節省時間及節能減碳。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王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75 3-2)110年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納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局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應如何申報及計算交易所得,該局說明,民眾應於111年5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新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請記得保存交易相關憑證,申報時須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楊采真;聯絡電話:04-8332100分機202 3-3)核釋個人以自有房地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取得之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一、個人以自有房屋及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嗣後交易房屋、土地時,其取得日之認定及持有期間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取得之應分配土地,以原取得參與都市更新前土地之日為取得日;取得之應分配房屋,以新建房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新建房屋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為核發使用執照日,以下同)為取得日;實際分配之房屋及土地多於應分配之房屋及土地(以下簡稱多分配之房屋、土地)部分,分別以該多分配部分房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該多分配部分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二)應分配之房屋、土地之持有期間,以原取得參與都市更新前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多分配之房屋、土地之持有期間,自該多分配部分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為止。但多分配之房屋、土地,係應分配之房屋、土地持分合計數因有未足完整一戶房屋及土地面積單元而增購為完整一戶,且應分配及多分配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都市更新前原有土地面積者,其持有期間得以該一戶應分配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並以一戶為限。 (三)應分配之房屋、土地,及符合前款但書多分配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自住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得將拆除前之自住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其得併計之期間,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二、個人以自有房屋及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或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採協議合建,因交換後之房屋及土地持分合計數未足完整一戶面積單元而增購為完整一戶,且合建後或都市更新後取得之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合建前或都市更新前原有土地面積者,該增購房屋、土地得比照前點第2款但書及第3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並以一戶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4、遺產及贈與稅4-1)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尚有爭議,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如未依規定申報該筆遺產,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4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102年9月30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生前將所有之A土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筆土地,經法院於108年8月15日判決確定乙君應將A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甲君之繼承人公同共有,甲君之繼承人未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A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有漏報遺產總額情事,該局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甲君之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時,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之核課期間,不應核課遺產稅及裁處罰鍰。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筆遺產之核課期間應自108年8月15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尚未逾核課期間,復查駁回。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迄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洪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908 4-2)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王媽媽贈送股票給兒子後反悔,詢問國稅局可否撤銷股票贈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標的,申報贈與稅並已繳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只要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贈與,經稽徵機關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者,贈與人可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可依規定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117 4-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媳婦之財產,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亦免徵贈與稅。但若被繼承人之贈與行為發生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特定近親,則該贈與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租稅公平合理,防止規避遺產稅之課徵及累進稅率之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所為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則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孫子女、孫媳婦、孫女婿、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有繼承權之人或與繼承有關係之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感媳婦乙君長年照顧,分別於107年12月及108年12月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乙君,因均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甲君該二年度皆無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09年6月死亡,繼承人未將其贈與媳婦乙君之400萬元現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解說相關法令後,已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特別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依法應視為遺產,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徐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669 5、其他稅制
5-1)「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案」於110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
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與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案於110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第5條) 二、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第25條)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本次修正延長免徵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有利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順應國際支持綠能車輛發展之趨勢。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聯絡電話:02-23228148 5-2)快遞收貨人身分識別服務可同時查詢「預先委任報關」,歡迎多加利用
配合110年12月28日預先委任報關新制實施,財政部關務署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快遞收貨人身分資料預先查詢作業」增設「預先委任報關」註記,提供業者先行確認收貨人是否選擇預先委任報關,便利於貨物報關前完備委任程序,增進通關順暢,歡迎多加利用。 為防杜民眾遭冒名報關進口違法管制物品或詐騙包裹,導致無辜受罰,關務署推動預先委任報關制度,新制實施後,進口人已於實名認證APP回復遭冒名報關,快遞貨物倘未經進口人預先委任確認,將無法報關進口,以維民眾權益。 關務署表示,報關業者透過「快遞收貨人身分資料預先查詢作業」上傳快遞收貨人身分識別資料,經系統與實名認證資料比對後,即可下載查詢結果,除可確認收貨人身分,同時取得收貨人是否「預先委任報關」,業者即可先完備預先委任程序,加速快遞貨物通關。 該署進一步表示,統計截至111年1月3日,設定預先委任報關人數為2,326人,而因未完成預先委任報關錯單者788筆(分號數為550筆),籲請業者多利用該服務,以節省重複傳輸的時間及成本。 新聞稿聯絡人:柯科長文文;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410 5-3)112年起興櫃公司股東會投票應包括電子方式
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之授權,擴大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將現行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擴大至興櫃公司投票亦須包括電子方式,並自112年起實施。經統計截至110年11月底,上市櫃公司有1,747家、興櫃公司有295家,實施後對投資人行使表決權將更為便利。 為落實電子投票制度,強化股東權益之保護,未依前揭規定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除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外,其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將列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退件條款,且亦涉有公司法第189條有關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聯絡電話:02-27747310 5-4)延長公開發行公司111年1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至111年2月14日
因應111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金管會將於近日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111年1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至111年2月14日。 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及金管會107年12月12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488號令規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係指合併營業收入額、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資金貸與餘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聯絡電話:02-27747191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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