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盛電子報 第184期■發送日期:2022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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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1-2)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 1-3)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 1-4)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業稅
2-2)營業人以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2-3)經營實體店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 |
4、遺產及贈與稅
4-2)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再升級 4-3)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之股票未過戶且仍屬其所有,經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約,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4-4)父母透過迂迴方式將財產無償轉讓子女,應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5、其他稅制
5-2)行政院發布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6年11月23日 5-3)自即日起貨物稅產製廠商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採購免稅原料 二、境外公司公司法重大變革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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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財政部今(10)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109年7月31日及110年8月6日發布令釋提供免辦理109年度及110年度營所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2年6月30日,且考量國內111年4月起疫情升溫,部分行業之營運仍持續受疫情影響,爰賡續提供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紓困措施。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上開措施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該部109年7月31日令或110年8月6日令規定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又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紓困措施,以資簡政便民。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18 1-2) 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前開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嗣立法院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附帶決議請財政部於資金專法施行期滿(110年8月16日)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1/14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劉專門委員旭峯、邱科長筱惟;聯絡電話: (02)2322-7556、(02)2322-8423 1-3) 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惟該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如採擴大書審申報,係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案件。甲公司108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已就真實業別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增所得額195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1-4) 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公司對於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於年底期末評價時,依被投資公司稅後損益乘以投資比例計算認列投資損益。如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應就短漏報部分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04年4月至108年度持有乙公司股權比例為25.81%,並以在乙公司未有任何董事席次、對於股利分配等重大決策無法參與決議,不具重大影響力,未認列投資收益。經該局查得甲公司與乙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該公司股東亦為乙公司的董事,實為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長期股權投資,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重新計算甲公司104至108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收益、未分配盈餘金額後,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100萬元及罰鍰440萬元,並經繳納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後的餘額。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是否有依相關規定申報,如否,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該管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2、營業稅
2-1) 旅宿業者取得悠遊國旅獎助款,應報繳營業稅
為振興觀光產業促進國內旅遊,鼓勵國人留宿國內旅宿,增加在地消費,並帶動周邊產業發展,政府自本(111)年7月15日起,推出悠遊國旅個別旅客住宿優惠活動,提供符合資格之國人從事旅遊之獎助。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旅宿業者所取得前揭獎助款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前揭獎助款獎勵的對象為旅客,由參與獎助活動之合法旅宿業者,於旅客入住時核對個別旅客之身分證明文件,符合獎助資格則現場「折抵」住宿費,再向所在地縣(巿)政府申請核撥款項,免由旅客個別申請,以簡化作業流程。旅宿業者提供旅客住宿所收取之代價,應包含「住宿費」的獎助款及旅客自行支付折抵後房價金額,均屬住宿房價收入,使用統一發票的旅宿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本年7月28日(星期四)入住A大飯店,房價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經A大飯店於結帳時確認甲君未申請過悠遊獎助且已接種三劑疫苗,直接折抵房價1,300元,並向甲君收取3,200元,A大飯店除開立住宿費統一發票3,200元外,由政府補助之1,300元,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業者,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劉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2-2) 營業人以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至,營業人為犒賞員工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送給員工當中秋節禮物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檢視有無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的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00 撰稿人:李素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9 2-3) 經營實體店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發票使用普及化,越來越多的民眾選擇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為確保民眾能順利取得雲端發票,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民眾以共通性載具(包括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索取雲端發票,店家不得拒絕。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於使用電子發票的店家消費,得選擇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為鼓勵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雲端發票除一般獎項外,還能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的兌獎資格,發票中獎的機會更多。 該局呼籲,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請儘速購置,並請於結帳時主動詢問消費者是否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亦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索取相關文宣資料張貼,以提醒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蕭妤如;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16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前開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嗣立法院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附帶決議請財政部於資金專法施行期滿(110年8月16日)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1/14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表示,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健全。 新聞稿聯絡人:劉專門委員旭峯、邱科長筱惟;聯絡電話:
(02)2322-7556、(02)2322-8423 3-2) 個人CFC制度112年1月1日上路,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所以建立個人CFC制度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該局彙整較常接獲詢問的個人CFC問題如下: 一、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為何? 該局說明,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管理控制)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個人CFC。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的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併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在結算申報期間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但一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個人豁免計算及申報CFC營利所得的條件為何? 該局說明,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則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直接持有境外A公司25%股權,並同時持有國內甲公司55%股權,且甲公司持有A公司30%股權,個人對A公司的股權比率係直接持有股權25%加計間接持有股權30%合計55%,股權控制已達50%以上,則A公司為該個人的CFC,A公司當年度盈餘即使不分配,個人也要按直接持股比率25%計算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A公司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情形,則因符合豁免規定而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係以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CFC財務報表,並依規定計算CFC當度盈餘,按個人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無涉CFC資金存放地點(例如OBU帳戶、挪移至其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而且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只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將來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另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施行前CFC盈餘只有在分配給股東時才會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3-3) 認識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的豁免規定
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投資3家境外公司,皆位於低稅負國家且屬其具有控制力的公司,是不是每家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都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就不用依個人CFC制度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個人得豁免適用CFC制度之基準為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各該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將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排除適用CFC制度,故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排除適用個人CFC制度。惟為避免個人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以取巧適用豁免條款,爰規定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申報海外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甲個人直接持有3家CFC,分別為A公司、B公司、C公司,112年度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盈餘500萬元。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都在700萬元以下,但皆屬甲控制的CFC,就全部CFC當年度盈虧合計為正數800萬元,已超過700萬元門檻,因此甲仍應依CFC制度規定,認列個人持有B公司、C公司當年度之盈餘,甲應按112年12月31日之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分別計算B公司、C公司2家CFC之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如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200 撰稿人:余靖瑩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9 4、遺產及贈與稅4-1) 111年7月7日起擴大遺產稅跨局臨櫃申報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就近臨櫃申報遺產稅,不受戶籍所在地之限制,108年12月1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就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提供跨局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又為提升服務廣度,自本(111)年7月7日起,擴大適用範圍,使納稅義務人能儘速辦理相關繼承登記。 該局說明,跨局申報之遺產稅案件,適用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 二、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汽、機車除外)。 三、財產種類為不動產、現金、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以及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股份及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保險、汽(機)車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且符合相關條件者。 四、扣除額為列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身心障礙、農地農用扣除額;金融機構未償債務合計700萬元以下、應納未納稅捐及罰鍰(金)合計500萬元以下、喪葬費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每筆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以下,並符合相關條件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填妥國稅局提供之確認申報書,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至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回復確認;倘因增列遺產或扣除額等改採自行辦理申報者,其列報資料與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內容相符部分,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申報、涉訟案件及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案況特殊案件,仍不能適用跨局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4-2)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再升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1月1日起財政部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經民眾申請,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的案件,由國稅局將被繼承人不動產、汽車、金融遺產(含金融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身心障礙等資料彙整,提供最適申報內容及試算應繳稅額。民眾在收到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確認內容無誤後,可線上登錄或以書面簽章寄回(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指出,本項服務實施後頗受好評,財政部持續觀察與精進,自111年7月1日起再推出下列3項優化試算服務的新措施: 一、民眾如已辦竣已故親人死亡登記並申請試算服務,即可「免檢附」除戶資料,由國稅局透過戶政資訊系統查得被繼承人的死亡登記資料。 二、為提供快速的試算服務,財政部主動洽得提供金融遺產各相關機構精簡資料傳輸作業,精進國稅局提供試算書表的期程,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30「日」。 三、因被繼承人遺有試算書表所載以外的財產或扣除額資料,改採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對於試算書表所載財產及扣除額資料,可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大大減輕民眾負擔。 該局呼籲,為落實節能減碳愛地球,減少郵寄遞送時間及郵資,並配合防疫減少接觸,鼓勵民眾利用網路辦理遺產稅試算服務申請、試算書表下載及線上登錄回復確認,以完成遺產稅申報;如須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也可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446 4-3) 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之股票未過戶且仍屬其所有,經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約,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並辦妥贈與稅申報,如死亡時尚未辦理過戶,股票仍屬被繼承人所有,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除該贈與時,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財政部92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222號函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如經查明尚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以公司股東名簿為準),且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股票仍屬其所有,則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除該贈與時,可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111年2月1日將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30,000股贈與朋友丁,並於同年月8日辦妥贈與稅申報及繳清贈與稅款。惟甲111年5月3日逝世,甲全體繼承人(配偶乙、女兒丙)於111年5月9日與受贈人丁合意解除該贈與契約,並於翌日持解除贈與契約之書面證明資料,向該局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經查至甲死亡日止尚未向A公司辦妥股票過戶程序,且股票仍屬甲所有,該局已同意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已納贈與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4-4) 父母透過迂迴方式將財產無償轉讓子女,應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之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該財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民眾將其所有之財產出售予二親等親屬以外之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出售予子女,如經查得係透過前開迂迴方式移轉財產並提供子女購買該財產之資金,則屬對子女之贈與,如未依法申報贈與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0年2月1日(第一階段移轉日)出售其所有甲公司股票給乙公司,乙公司於同年6月30日(第二階段移轉日)將該股票出售予A君之子B君;經該局查得A君取得出售甲公司股票之股款有回流至乙公司之情形,且B君並無資力支付巨額股款購買該股票,亦未能說明資金來源,A君乃向該局承認,其係誤聽信他人建議,透過第三人迂迴移轉股票予其子B君,以達其財產無償移轉取巧逃避贈與稅之目的,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第二階段移轉日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以上作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4-5)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線上申辦嘛ㄟ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但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納稅義務人不方便出門時,透過網路線上申辦,嘛ㄟ通!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務人倘因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多為不動產或其他不易變現的財產,一時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其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分別計算,但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國稅局會將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經核定遺產稅額270萬元,惟遺產中存款僅50萬元,不足以繳清稅款,納稅義務人乙君繳納現金有困難,又因確診遭居家隔離,不能出門申請分期繳納,眼見繳納期限將至,煩惱不已,經該局同仁告知可採網路線上申辦,順利解決乙君之困擾。 該局呼籲,只要持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或TWFIDO,即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透過網路線上申辦遺產稅分期繳納,尤其在疫情期間,免出門即可完成申辦,安全快速又方便,請多多利用。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5、其他稅制
5-1) 購買節能電器線上申請退稅,便利好處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買受人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得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民眾在112年6月14日前購買節能電器,可在購買節能電器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以紙本或線上方式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已提供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線上申辦方式,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TW
FidO確認身分。考量部分民眾無憑證或讀卡機致無法線上申辦,現已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方式,免插卡免憑證;民眾只需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使用「簡化身分認證」方式,登錄身分資料、電器產品等資訊,並將退稅帳戶存摺封面、購買證明(如:統一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以符合規定之檔案格式上傳,俟國稅局審核且與金融機構比對資料無誤完成身分確認,退稅款將直接撥入該指定帳戶。利用線上申請退稅可享受免出門、免排隊、免郵寄附件,更可線上取得收件編號,隨時查詢辦理進度,好處多多,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銷售稅股 楊新欣;電話:(04)24225822轉310 5-2) 行政院發布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6年11月23日
為賡續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及發展太陽光電能源,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行政院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5年,至116年11月23日。 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106年11月24日)起5年內,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 財政部說明,上開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將於111年11月23日屆期,考量發展綠電與再生能源為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配合國際間因應氣候變遷,我國刻積極規劃節能減碳之國家發展整體策略及打造零碳能源系統,增設太陽光電模組為其中重要策略之一,延續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具有政策必要性,該部乃參酌經濟部建議,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陳報行政院建議續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5年(111年11月24日至116年11月23日),行政院於8/8核定。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延長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免徵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貨物稅實施年限,有助我國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聯絡電話:(02) 2322-8139 5-3) 自即日起貨物稅產製廠商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採購免稅原料
財政部今日訂定發布「貨物稅產製廠商採購免稅原料網際網路申請作業要點」,相關電子化申辦作業同日配合上線提供服務,貨物稅產製廠商得以透過網際網路申請採購免稅原料。 財政部表示,以往產製廠商採購應稅貨物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及第77條規定申辦免徵原料貨物稅相關程序,均採紙本作業方式辦理。舉例來說,某車輛產製廠商自國外採購平板玻璃及採購國產橡膠輪胎,供產製休旅車使用,倘就該等應稅平板玻璃及橡膠輪胎申請免稅原料採購,應先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再憑國稅局核發之「貨物稅採購原料免稅核定書」(下稱核定書),進口平板玻璃部分,向海關辦理免稅進口,經海關人工比對進口報單與核定書所載無訛後准予免稅放行;採購國產橡膠輪胎部分,輪胎供應廠商憑該核定書開立免稅照免稅出廠,再由車輛產製廠商於免稅照上註明免稅原料入廠日期併同相關文件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稅原料入廠銷案。 為簡化產製廠商採購免稅原料申辦作業程序及節省申辦時間,提升進口免稅原料通關效率,落實無紙化作業,財政部訂定上開要點,並運用國稅及關務資訊系統介接,建置產製廠商採購免稅原料電子化申辦機制,分就申辦與銷案作業說明如下: 一、申請採購免稅原料作業: (一)產製廠商採購進口或國內產製免稅原料,得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下稱工商憑證)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採購免稅原料專區」,線上申請採購免稅原料及查詢所在地國稅局之審理進度。經國稅局核准後,依產製廠商選擇,由其自行至該專區下載核定書或由國稅局函送紙本核定書。 (二)如係採購進口免稅原料,核定書相關資料將同時傳輸至進口地海關,經系統與進口報單進行比對無誤即可免稅放行,並由海關將核定免稅照資料傳輸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供各地區國稅局運用,產製廠商如有紙本免稅照需求,亦可自行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下載列印或向海關臨櫃領取;如係採購國產免稅原料,產製廠商於申請採購免稅原料時可一併授權原料供應廠商至採購免稅原料專區下載核定書,憑以開立免稅照免稅出廠。 二、免稅原料入廠銷案作業:免稅原料入廠後,產製廠商以工商憑證登入採購免稅原料專區,線上登錄免稅原料入廠相關資料,並上傳免稅照(進口免稅原料部分可免予上傳),即可完成銷案作業。 財政部特別提醒,產製廠商報運進口免稅原料之進口報單應載明核定書許可文件號碼,且進口報單所填載原料之品名、型號、規格、數量等欄位,應與核定書所載相符,俾加速免稅原料通關時效。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愛地球,多用網路少用馬路並減少群聚接觸,請產製廠商多加利用線上申請採購免稅原料。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聯絡電話:(02)2322-8139 二、境外公司公司法重大變革
1-1)2022年安圭拉(Anguilla)公司法重大變革
2021年起安圭拉展開一系列修法,之前的國際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將廢除,並以2022商業公司法<Business
Companies Act,2022>取代,新法將於202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重點新規定如下: 一、2022年4月19日以前存續的公司必須在2022年8月31日前將董事、股東、最終受益者、公司營業項目、營業地區等相關資料歸檔至註冊系統CRES中。 二、2022年7月1日起公司必須在設立周年日當季內歸檔年度申報Annual
Return跟經濟實質申報Economic Substance,逾期將會產生罰款。 三、2022年7月1日起實收資本額(authorized capital)制度將廢除,會以可發行股數authorized to issue shares取代,政府規費將分成兩種:可發行股數不超過50,000股或可發行股數超過50,000股,同時調漲大小股數政府規費。 四、所有官方文件如公司執照、章程、存續證明等文件將採取電子化<E
copy>,如需要紙本<Hard Copy>須另在付費申請。 五、公司需準備及保存任何證明公司營業活動的文件,也可存放在註冊代理人辦公室,以便註冊局定期抽查(需24小時內提供)。 六、公司需準備及保存公司會計資料、帳務紀錄營業活動的文件,亦可存放在註冊代理人辦公室,以便註冊局定期抽查(需24小時內提供)。 七、依新法規定,所有註冊代理人需開始建立與保存最終擁有或控制超過25%股權、投票權或擁有重大影響力人士的資料於實質受益人名冊。若沒有建立或保存該名冊將會面臨法律訴訟、罰款。(最高罰款5萬美元)。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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