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期■發送日期2015年07月17日】 |
|||||||||||||||||||||||||||||||||||||||||||||||||||||||||||||||||||||||||||||||||||||||||
境外公司 |
移轉訂價 |
外/陸資投資 |
資產評價 |
創櫃板輔導
|
|
||||||||||||||||||||||||||||||||||||||||||||||||||||||||||||||||||||||||||||||||||||
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2)
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案件,以土地分派剩餘財產予股東,應依市價設算收入並申報該筆所得
1-3)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之所得額計算
1-5)
申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
1-6)
營利事業取得F股配發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1-7)
營利事業未取得合法憑證屬情節輕微者 可適用盈虧互抵 2、營業稅
2-1)
國稅局建議連鎖茶飲業者使用統一發票
2-3)
公司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6)
針對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全面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
2-8)
農民將自產香菇經乾燥處理後出售,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登記,但不包括自他人收購者
2-9)
銷售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2-10)
104年度營業稅因地制宜選案查核作業將於104年8月1日展開,請營業人把握時效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今年起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成功案件,改以網站公告及發布新聞稿方式代替郵寄直撥退稅通知書
3-3)
房地合一時代來臨 自用住宅優惠多標題
3-4)
外僑於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居留天數之計算方式
3-6)
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採用標準扣除額,可以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
3-8)
外籍人士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依法課稅 |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被繼承人替他人投保,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4-3)
視為遺產之已贈與財產,其遺產價值之計算
4-4)
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免附戶籍謄本
4-5)
生前二年贈財產 應併入遺產課稅 5、其他稅制
5-1)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小心得不償失
5-3)
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一同出租時均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4)
福祉車貨物稅免徵5年
5-5)
出售重劃超額分配土地及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如何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持有期間
5-6)
受託代製不代料應稅貨物出廠,未按委託廠商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小心補稅受罰 二、境外公司
1-1)
在境外公司中, 境外來源所得稅, 其境外來源所得之定義為何?
1-2)
境外公司可否在海外上市?
1-3)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及Belize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
Anguilla
1-2)
BVI
1-3)
Belize
1-4)
Samoa
1-5)
Seychelles |
||||||||||||||||||||||||||||||||||||||||||||||||||||||||||||||||||||||||||||||||||||||||
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認定
(臺中訊)甲公司來電洽詢,該公司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應如何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解釋,自102年1月1日起,如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前揭「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且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之限制。 該所補充說明,前開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自行申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以予補稅及裁罰。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邱淑惠,電話:04-23051116分機110 1-2) 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案件,以土地分派剩餘財產予股東,應依市價設算收入並申報該筆所得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案件,營利事業若以土地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視同盈餘分配,應依市價設算收入並申報其清算所得。 該分局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該公司於清算期間尚無營運活動,僅出售一筆土地。經依地政事務所所提供之異動索引查詢資料,查得該公司於102年度出售該土地,亦將該土地之部分面積依持股比例分配予股東。該公司僅申報出售土地之清算收益,惟依持股比例分配土地予股東之清算收益漏未申報。該分局乃依據出售該筆土地之市價收入,及依面積比例設算收入;成本部分係依據該公司所申報之原始購地成本,按面積比例認定。另將其依持股比例分配土地予股東之所得,併入清算所得予以核課。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將賸餘財產分派予股東,無論分配標的為現金或土地,皆屬盈餘分配,應列入清算所得並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張倚綾,電話:04-25291040轉105 1-3)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之所得額計算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稅法相關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原則上應就其申報案件採書面審核,因此營利事業當年度若有出售房地增益之非營業收入,如與營業收入淨額加總後,直接採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則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件。
舉例來說,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800萬元、非營業收入820萬元(出售土地增益600萬元、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及其他收入20萬元),又該公司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豐原分局最近查核發現,公司逕就營業收入淨額加計應稅之非營業收入,直接以97.2萬元〔(營業收入800萬元+土地增益600萬元+房屋增益200萬元+其他收入20萬元)*6%〕申報全年所得額,並未能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應自行調整全年所得額達849.2萬元〔(營業收入800萬元+其他收入20萬元)*6%+土地增益600萬元+房屋增益200萬元〕以上,課稅所得額249.2萬元〔全年所得額849.2萬元-土地交易所得600萬元〕以上,才得以適用。 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胡雅婷,電話:04-25291040轉115 1-4) 營利事業利用股東往來科目短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如有透過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收取銷售貨款,應特別注意將匯入款項列帳並申報營業收入,以免產生漏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台灣的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式的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銀行帳戶經常有交叉混合使用情形,有些企業為收款方便,會指定客戶將外銷款項匯至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也就是透過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收取貨款,或是以股東帳戶墊支公司的應付貨款,帳上雖然是以股東往來科目記載這些相關款項的進出情形,可是銷售款項卻未帳列營業收入,以致造成漏報所得額。 該局日前就查獲轄內甲公司將銷售海外客戶的貨款3,100多萬元匯存入A股東個人銀行帳戶後,再以A股東個人名義代墊公司貨款,顯示A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是提供給甲公司收付貨款使用,甲公司在帳務處理上雖然是以股東往來科目貸借資金給公司,記載了這些資金的進出情形,可是銷售貨款3,100多萬元卻未列為營業收入,造成短漏報營業收入及所得額,該局除核定甲公司要補稅260多萬元外,還須多繳納罰款210多萬元。 由於家族式中小企業與股東個人銀行帳戶常會長期交錯使用,形成公司帳務處理上會有巨額股東往來借款,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仍要特別注意申報營業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06-2223111轉8031 1-5) 申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
營利事業甲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係以外銷日本為主的出口廠商,近期日元匯率波動劇烈,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應如何認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及相關規定,兌換盈虧是以實現者列為收益或損失,並應有明細計算表供核對。如果只是因為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當營利事業因進口或外銷之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產生之損益,或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國外進、銷貨款項時,營利事業應按支、存當日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的基礎,所產生的損益,應列為兌換盈虧,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兌換盈虧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可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0 1-6) 營利事業取得F股配發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政府開放國外企業發行的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由國外企業所發行並獲准在臺上市(櫃)買賣的股票,通稱為「F股」,營利事業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應要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而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F股的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營利事業取得F股的投資收益,就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課稅的規定,而是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國外A公司發行的F股所分配之股票股利高達2,500多萬元,卻因誤認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漏未申報,除遭補稅4百多萬元外,更被處3百多萬元罰鍰,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國稅局按上開規定補稅及處罰,並没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F股的機會也相對提高,營利事業更應特別注意取得股利時,記得要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
06-22231111轉8032 1-7) 營利事業未取得合法憑證屬情節輕微者 可適用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的所得是採年度計算的概念,因此,以往年度的虧損原則上是不能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除非營利事業同時符合1.屬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4.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才能適用盈虧互抵,也就是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所提的「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指的是營利事業虧損及申報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也就是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得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所提的「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指的是營利事業虧損及申報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也就是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得憑證。 至於實務上營利事業雖有進貨、費用支出等實際交易事實,卻因疏忽而發生未取得憑證或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時,究竟符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呢? 該局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說明,營利事業的進貨、費用或損失,依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例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如能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且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來證明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情形,就可以視為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然可以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 (一)營利事業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交易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據以詳實入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冊簿據憑證及會計紀錄,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
06-2298036 2、營業稅
2-1) 國稅局建議連鎖茶飲業者使用統一發票
臺南市官田區某連鎖茶飲業者來電詢問:目前是依國稅局查定金額每三個月繳納一次營業稅,最近有很多顧客索取發票,請問茶飲店是否有強制使用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最近茶飲頻傳農藥超標事件,引發大眾質疑茶飲業者多半没有開立統一發票,一旦發生食安問題恐求償無門。因此,原本依國稅局查定金額繳納營業稅的茶飲業者,如果是以連鎖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透過網路銷售或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的,都建議主動向國稅局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讓消費者買得更安心。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6-6372625 2-2)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劉小姐詢問,公司將召開股東會,並贈送股東紀念品,其購買紀念品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民權稽徵所指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營業人倘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所提醒營業人注意及維護其權益,是類案件如營業人自行發現,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除營業稅逃漏稅之處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2-3) 公司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蔡小姐詢問,公司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民權稽徵所指出,依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於銷售該舊乘人小汽車時,得以購入成本,按法定徵收率(目前為5%)計算進項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取小者,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表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或金融機構等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二、營業人應於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進項稅額。三、購入該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含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惟應依規定保存,並依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以供查核。四、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該所說明,如營業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未符合上述條件者,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所提醒營業人注意及維護其權益,是類案件如營業人自行發現,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除營業稅逃漏稅之處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2-4) 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受罰。
該局表示,近日查獲甲公司於網站上設有交易平台供民眾下單購物,該公司利用負責人及其親友帳戶收受貨款逃漏稅捐,經查證結果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2千餘萬元,補徵稅款及罰鍰計3百餘萬元。 該局說明,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透過查核資金往來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相互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籲請營業人如有上開類似情況,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而遭補稅處罰。 2-5) 營業人當期銷售額雖為「零」,仍應申報營業稅
屏東市方小姐問,先生經營之商號前2個月生意不佳,銷售額為0元,需要申報營業稅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分局表示,營業稅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應加徵怠報金,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限申報,如未申報,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受罰。 該分局說明,為督促營業人履行申報之協力義務,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營業人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新聞稿 聯絡人:銷售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2-6) 針對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全面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
(斗六訊)雲林分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已全面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其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開立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或已有漏開發票紀錄或申報銷售額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消費者,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陳昆輝,電話:05-5345573轉303 2-7) 國稅局104年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人資料!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個人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欠稅大戶,經統計個人部分計101件、金額約54億4千餘萬元;營利事業49件、金額72億3千餘萬元。已將該欠稅人名單公告於該局網站,公告期間自104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可連結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提供民眾檢舉,以協助保障國家租稅債權,相關公告內容,可於該局網站查得。 該局說明,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國稅局會於每年7月1日公告欠稅大戶個人姓名或營利事業名稱,以促請儘速繳納及防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呼籲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應儘速向欠稅所轄之稅捐稽徵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洽詢繳稅事宜。 提供單位:徵收科羅美娟,電話:04-23051111轉8335 2-8) 農民將自產香菇經乾燥處理後出售,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登記,但不包括自他人收購者
(東勢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農民將自行生產之香菇利用器械設備予以乾燥處理後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應免徵營業稅,並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該所表示,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規定,農民銷售其收穫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3規定:「本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第20款所定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以該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是以,農民銷售其收穫之農產物或副產物(含自產農產加工品),免徵營業稅,如農民收購他人生產之加工產品出售,則與一般營業人銷售之貨物並無差別,應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所近來發現少數農民除銷售其自產香菇外,尚有向他人收購乾燥香菇販售卻未辦理營業登記,已涉及逃漏稅捐,該所特別呼籲,倘有以上情形,應儘速向國稅局補辦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新稿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 姓名:劉偉國
電話:(04) 25881178轉300 2-9) 銷售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張先生來電詢問,去餐廳用餐消費,結帳時請店家開立統一發票,店家要求要多加5%,這是合理的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店家於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時,若遇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且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如:文具用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總計數皆為100元。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營業人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06-2298048 2-10)
104年度營業稅因地制宜選案查核作業將於104年8月1日展開,請營業人把握時效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鼓勵營業人誠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遏止逃漏稅捐,並維護租稅公平增裕庫收,該分局自104年8月1日起展開104年度「營業稅因地制宜自行選案查核作業」。 該分局表示,本次查核重點為,103年度進項憑證未申報扣抵比例偏高、帳載巨額累積留抵稅額及申報巨額零稅率退稅之營業人。 該分局秉持愛心辦稅精神,特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漏報銷售額、虛報成本費用及冒退營業稅情事者,應儘速於104年7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今年起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成功案件,改以網站公告及發布新聞稿方式代替郵寄直撥退稅通知書
王先生來電詢問: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是否會寄發退稅通知?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為節省經費並響應無紙化政策及全球節能減碳活動,自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屬全國一致的大批直撥退稅成功案件,將不再個別郵寄退稅通知單,改以國稅局官方網站公告及發布新聞稿方式替代。國稅局指出,今年5月以網路申報退稅案件,且有指定存款帳戶者,預定於7月31日直接劃撥入帳。如果8月1日仍查不到退稅款,以電話向户籍所在地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課詢問,或上各國稅局官方網站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楊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200 3-2) 補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衹能手寫及到銀行繳稅
大內區張先生詢問:5月間因工作忙碌,忘記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該怎麼辦?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104年6月1日截止,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方式也同時停止受理。納稅義務人如果要補辦申報,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並親至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不受理跨區收件;如計算結果有應納稅額者,不論金額多少,都不能使用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ATM或到超商繳稅,只能填寫自動補繳繳款書,到銀行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 國稅局提醒,還沒有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儘快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短漏報而遭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楊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200 3-3) 房地合一時代來臨 自用住宅優惠多標題
新營陳先生詢問: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有什麼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自用住宅獲利低於400萬元者,全數免稅;獲利超過400萬元者,按10%分離課稅。按新增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自用住宅的認定須符合四個要件:(1)個人或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已辦竣戶籍登記。(2)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3)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4)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只能享有一次自用住宅的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民眾,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將會被歸為「非自用住宅」,無法享用自用住宅各項租稅減免待遇。 新聞稿聯絡人:楊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200 3-4) 外僑於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居留天數之計算方式
(南投訊)外僑在臺居留於一課稅年度若超過183天,則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反之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而其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末日計,亦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臺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可計入,同時,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則應累積計算。 舉例來說,美國籍柯艾莉君於103年2月14日來台受聘擔任美語補習班老師,並於同年4月1日起取得工作證開始上班,至103年6月30日課程結束後返美,旋於103年11月3日再次受聘來台工作,並繼續居留到同年12月31日。依上述說明方式計算柯君103年度在臺居留天數為136天(2月15日至6月30日)+58天(11月4日至12月31日)=194天,故103年度為所得稅法所稱的居住者。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蔡金蘭,電話049-2223067#207 3-5) 兄弟姐妹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列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之房屋租金,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民眾申報扶養在學兄弟姐妹,因兄弟姐妹非屬直系親屬,其給付之房屋租金,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業務聯繫人:方耀輝,電話:05-7820249轉212 3-6) 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採用標準扣除額,可以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
嘉義市陳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採用標準扣除額,可以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陳小姐申報時選用標準扣除額,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但未辦理結算申報業經稽徵機關核定者,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填明採用標準扣除額,或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再者,若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無應納稅額而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核定,通知補稅或處以罰鍰時,無法再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A君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後因漏報所得被通知補稅及處罰,A君此時檢附醫療及捐贈單據,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因本案業經稽徵機關核定,故不得再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劉課長玉霜 聯絡電話:05-2282233 轉200 3-7)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7月31日入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4年7月31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4年7月31日起至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指出,第1批退稅案件,係於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利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5月11日前以二維條碼或人工(含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且符合退稅之案件;本批退稅全國總計約214萬件、退稅金額約498億元,屬南區國稅局退稅案件約29萬件、退稅金額約58億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退稅憑單上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該局建議民眾最好選擇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兌領的麻煩手續,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領到退稅款。 該局最後強調,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之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
06-2298064 3-8) 外籍人士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依法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國外製片公司來臺拍攝外景隊所有演職員,其非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如已滿90天者,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項報酬是否由國外雇主支付,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國製片公司認識到臺灣之美,並且願意到臺灣來拍攝電影及電視廣告,外國製片公司所派出的攝影團隊工作人員不僅為當地帶來龐大的經濟效益,所拍攝的影片放送全球也使臺灣更為世人所知。然而,派至臺灣從事拍攝工作的演職員必須留意我國稅法規定。外籍人士只要在我國境內居留滿90天,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即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該外籍人士應於離境或申請延期居留前,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可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運用網際網路傳輸資料(網址為http://tax.nat.gov.tw)。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余青霖,電話04-23051111轉2234 3-9) 聘僱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應分別適用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屏東市OO公司會計李小姐問,公司於104年7月1日聘請外籍員工A、B君2人來台工作,104年8月5日給付薪資分別為A君4萬元、B君3萬元,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外籍員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但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4年7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0,008元),按給付額扣取6%,公司扣繳義務人給付A、B君薪資應扣繳稅款分別為7,200元(40,000元*18%)及1,800元(30,000*6%);另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按扣繳率5%扣繳稅款,故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應依所得人之課稅身分適用不同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以免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徐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被繼承人替他人投保,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其遺產課稅。 該局審理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購買保險,以其本人為要保人,甲君的配偶乙君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因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之保險皆可不計入遺產總額,所以未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但被繼承人甲僅係要保人,被保險人為甲之生存配偶乙,不符合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屬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應依法併入其遺產總額。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4-2) 內埔鄉民林先生詢問,贈與稅是否可採網路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方式,主要有臨櫃及郵寄申報兩種,為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落實創新便民服務,配合政府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政策,於100年9月1日完成「遺產稅電子申辦系統」及「贈與稅電子申辦系統」建置,提供遺產稅及贈與稅網路報稅服務。 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申辦通行碼,即可使用上述電子申辦系統進行遺產稅或贈與稅資料建檔,並透過網路上傳申辦資料。程序如下:
一、首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系統」及「贈與稅電子申辦系統」軟體。 二、登入系統並將相關資料建檔完成後,安裝讀卡機,插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便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 三、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檢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寄送或親自遞送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即完成申辦程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網路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報稅,由系統提供運算功能及24小時不打烊收件服務,民眾免出門,不受時間限制,輕鬆在家即可完成申報作業。
新聞稿聯絡人:鍾秀惠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102 4-3) 視為遺產之已贈與財產,其遺產價值之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因該贈與財產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時,納稅義務人對於該財產之估價,常發生混淆情形。 該所說明,上開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之估價,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上市公司股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不論是否經其配偶出售,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收盤價計算遺產價值;又如贈與子女之房屋,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亦不論是否經其子女出售,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遺產價值。 惟如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重複課稅,則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張麗芬,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7 4-4) 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免附戶籍謄本
南區國稅局積極推動簡政便民服務措施,凡民眾至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之全功能櫃台申辦「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時,無需再檢附戶籍謄本,可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查詢上述資料時,可以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替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至申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則可以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節省民眾往返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之時間,對上班族而言,更是一大福音。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潘股長 聯絡電話: 06-2298010 4-5) 生前二年贈財產 應併入遺產課稅
仁德區蔡先生問: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財產,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該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前揭條文規定併計遺產課稅者,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自贈與稅繳納之次日至遺產稅申報日止)之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5、其他稅制
5-1)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小心得不償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巧安排將房地先登記予他人,再以其名義銷售不動產,藉由人頭方式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稱特銷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惟如將購買之房地,利用名下無任何房產之親友名義登記買賣房地,並假借符合自用住宅方式規避特銷稅,一經國稅局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日前查獲一例,甲君(妹妹)以自已名義簽訂買賣合約購買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規避特銷稅,將該不動產登記於其兄乙君名下,惟為保障自己權益,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載明乙君同意將該房地預約出賣給甲君。乙君為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旋於2個月後將該不動產出售於丙君,乙君銷售房地時,因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自住房地規定,得以排除免課徵特銷稅。惟乙君持有間僅2個月,又辦理預告登紀給甲君,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買入房地之價款,係由甲君以現金給付頭期款,並以甲君名義將第2、3期款項匯入履約帳戶,尾款則以甲君為擔保人,向銀行承貸款項匯出;另查甲君亦以代理人身分與買方丙君簽訂合約書,因甲君名下尚有2戶房地,如以其名義出售前開房地,並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免課徵特銷稅規定,遂利用乙君名義登記買賣房地規避特銷稅,因買賣不動產實際經濟利益係歸屬於甲君,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核定甲君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之房地,漏未申報銷售額600萬元,逃漏特銷稅90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切勿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藉以規避特銷稅,是類案件國稅局持續查核中,請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幸,以免受罰。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以內之不動產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倘一時不察,未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江秋香,電話:04-23051111轉7322 5-2) 2年內自住換屋須有「自住事實」才可免課徵特銷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惟自100年6月1日施行以來,許多投機者借用他人名義於出售前始將戶籍遷入,藉此規避特銷稅之課徵,並非真的自住換屋,有鑑於此,財政部已修法自104年1月7日起,需「有自住事實」方得免徵特銷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2年內自住換屋須舉證有「自住事實」才可免課徵特銷稅。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銷售稅股林均倢,電話:(05)6338571轉306 5-3) 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一同出租時均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新化區林小姐詢問:本人的土地與該地上弟弟所有之房屋共同出租,如何申報土地租賃收入及房屋租賃收入的必要損耗及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但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如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至於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採逐項舉證申報(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等),或直接按財政部頒訂當年度固定資產出租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註:103年度為租金收入之43%)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 5978211轉200 5-4) 福祉車貨物稅免徵5年
臺南市翁小姐來電洽詢:今(104)年購買供身障者使用之福祉車,能否退還已納之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福祉車必須先符合交通部訂定的「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並於簽訂買賣契約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後,由車輛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檢附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貨物稅。
此外,此項優惠僅限今年2月6日起五年內購買之新車,先前已售出的車輛,及進口後改裝成可載運輪椅使用者之車輛均不適用。
另外,提醒民眾注意若被稽徵機關發現,已申請免稅優惠的福祉車,日後如改裝成一般車輛使用,將追繳已退還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李妙靜 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分機500 5-5) 出售重劃超額分配土地及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如何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持有期間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土地參與重劃,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視為其原有土地,嗣後出售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規定計算持有期間,自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參與重劃土地之日起算,其餘超額分配土地及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其持有期間自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起算。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銷售稅股林均倢,電話:(05)6338571轉306 5-6) 受託代製不代料應稅貨物出廠,未按委託廠商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小心補稅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貨物稅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受託代製應稅貨物,未依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致短漏報完稅價格,遭補徵貨物稅及罰鍰5,200餘萬元。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3條規定,國產貨物的完稅價格係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即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貨物稅稅率);又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依貨物稅條例第15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也就是完稅價格=委託廠商銷售價格÷(1+貨物稅稅率)。 該局近來查核發現甲廠商接受乙公司委託改加裝油氣雙燃料車,甲廠商以每輛車12,500元至19,000元之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並以該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申報貨物稅2,000餘萬元。乙公司再以改加裝車輛,每輛40,000元至50,000多元之價格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予客戶(車主)。由於甲廠商與乙公司銷售價格差異甚大,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甲廠商與乙公司合約書明訂,改加裝業務所需之零組件及材料備品,係由乙公司(委託廠商)進口並以買賣方式提供甲廠商(受託廠商)使用,至其他材料物件則由甲廠商自行採購,併計入改加裝費用後向乙公司請款。 該局表示,改加裝所需主要零組件,係由乙公司備料提供,甲廠商不得向他人採購,且依合約書內容,甲廠商並不得自行銷售改加裝之產品,甲廠商受託改加裝油氣雙燃料車,主要原料係由乙公司提供,與貨物稅條例第15條前段:「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規定之交易類型相符,所以該局乃認定甲產製廠商接受乙公司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應以乙公司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本案甲廠商未依委託廠商乙公司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8款規定,涉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違章情事,除補徵貨物稅稅額2,600餘萬元外,另按補徵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產製廠商若有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出廠者,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高碧珠,電話:04-23051111轉7313 5-7) 菸酒產製廠商欠稅達25萬元將遭停止出廠處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貫徹賦稅公平,促進誠實納稅,自104年7月1日起對其轄內違法欠稅累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之菸酒產製廠商,執行停止菸酒出廠處分。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逾期未繳納或申報,經國稅局通知補繳或補報仍未辦理者,將由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累計達25萬元(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者將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之菸酒產製廠商於接獲國稅局停止出廠書面通知10日內繳清稅款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足額擔保品者,可免予被執行停止出廠處分。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依法申報繳納菸酒稅,切勿蓄意欠稅,以免觸法受罰,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
06-2228046 二、境外公司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
取好公司名 2. 護照及身分證件 3. 傳真申請表 |
|||||||||||||||||||||||||||||||||||||||||||||||||||||||||||||||||||||||||||||||||||||||||
Copyright©2015宗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