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盛電子報

【第四十九期■發送日期20170224日】
    如您不需要此電子報訊息﹐煩請【點此】取消訂閱,謝謝。

境外公司

移轉訂價

外/陸資投資

資產評價
專家意見書

創櫃板輔導

管理顧問

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1-2)         廠房遭法院拍賣,仍應計算損益報稅。

                 1-3)         內埔鄉民吳小姐來電詢問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是否需再繳納證券交易稅?

                 1-4)         勞退舊制退休金專戶結清後餘款應認列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受罰。

                 1-5)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與同址營業機構分攤共同負擔之費用,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1-6)         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1-7)         104年度起營利事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之計算方式。

                 1-8)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廣告費的進項憑證應依約定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營業稅

                 2-1)         營業人與他人共同分攤公用事業費用者,自申報106年1月份後之營業稅相關作業,應使用修正後的「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專供無實體電子發票使用)」。

                 2-2)         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否開立發票?

                 2-3)         跨境電商在臺銷售電子勞務需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2-4)         營業人取得違約金須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5)         營業人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2-6)         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除補稅外還會處罰。

                 2-7)         旅行社收取團費應按代收轉付的差額開發票。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與“分開申報”大不同。

                 3-2)         夫妻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得適用盈虧互抵條件。

                 3-3)         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體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3-4)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3-5)         扣繳義務人於申報期後自動補報免予處罰。

                 3-6)         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的費用,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僅供參考,繼承人仍應誠實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4-2)         繼承人得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4-3)         以不相當代價買賣公司股份,小心被補稅處罰。

5、其他稅制

                 5-1)         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5-2)         受處分人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執行機關仍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5-3)         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返國後可否申請退還擔保品?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1-1)         Anguilla

                 1-2)         BVI

                 1-3)         Samoa

                 1-4)         Seychelles

 

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分局近來查核某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時,未列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致漏報所得,經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政府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王復慶

聯絡電話:04-7274325106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1-2)         廠房遭法院拍賣,仍應計算損益報稅

營利事業的廠房如遭法院拍賣,必須依規定計算廠房拍賣損益,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是一種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當資產被拍賣,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營利事業並未取得拍賣價金,仍屬出售資產之行為,應以拍定價格,減除廠房帳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執行費用)計算損益,如為正數,表示有拍賣所得,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要併入結算申報並繳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反之,如為負數,表示有拍賣損失,可申報扣抵所得。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的廠房在1037月間遭法院拍賣,未申報拍賣損益,該局以拍定價格1,500多萬元,減除帳面未折減餘額及執行費用等相關成本1,400多萬元,核定甲公司出售該廠房增益100多萬元,甲公司除應補繳稅款17萬餘元外,還須繳納按漏報稅額裁處的罰鍰13萬餘元。

甲公司雖一再主張買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實際上並無任何獲益。國稅局再度說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屬於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是出售價格,無論拍賣價金是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都應依照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申報繳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楊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56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1-3)         內埔鄉民吳小姐來電詢問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是否需再繳納證券交易稅

(本報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贈與人需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持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繳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證券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請民眾要特別注意,避免誤繳。

新聞稿聯絡人:陳素珍

聯絡電話:08-7899871101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1-4)         勞退舊制退休金專戶結清後餘款應認列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勞退舊制的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後,所領回的餘款應認列當年度其他收入,否則不但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指出,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列支費用,已減少課稅所得額,所以公司將勞退準備金專戶結清後,如有剩餘金額應屬公司所有,應認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江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100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1-5)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與同址營業機構分攤共同負擔之費用,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稽徵實務作業需求及符合租稅中性原則,財政部已於1051020日發布令釋,保險業依10424日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簡稱OIU),如有與同址營業之機構共同負擔之費用,應由OIU於開始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說明,目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OBU)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OSU)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稅之所得,其相關成本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採直接歸屬或以合理方式分攤,為使OBUOSU與同址營業之機構共同負擔之費用有更合理明確之分攤基礎,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之12項規定,上開共同負擔之費用(例如人事費用、營銷費用、材料用品費用、租金設備費用及其他雜項費用等),應由OBUOSU於開始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OIU104年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公布後新增之金融業務單位,並就其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提供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且OIU亦有與其他機構同址營業,須共同分擔費用之情形,為使OIU能正確計算損益,以公平合理反映其租稅負擔,財政部乃參酌OBUOSU分攤共同費用之做法,明定OIU與同址營業機構共同負擔之費用,應由OIU於開始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 06-2298036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1-6)         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別漏報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因屬不同的申報行為,應分別處罰,按行政法所謂「一事」或「行為」,係以一項法律之一個管制目的為認定基礎,是兩者可責性之規範標的及管制目的均不相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原列報未分配盈餘63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以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費用300萬元,致漏報課稅所得額300萬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1萬元,進而於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漏報稅後純益249萬元〔300萬元×(1-17%)〕,短漏報未分配盈餘249萬元,乃按所漏稅額24.9萬元,依所得稅第110條之2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同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剔除營業費用,業經核定補稅及依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處罰,對同一行為事實漏報之未分配盈餘再予處罰,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惟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次年51日起至531日止,就當年度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兩者申報之法律依據及計算內涵不同,且申報期間亦有不同,核屬不同之申報行為。是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分別處罰,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分別於不同之法定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在相距1年期間如發現辦理前者申報有錯誤即得主動辦理更正,並依正確資料申報未分配盈餘,以避免造成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1-7)         104年度起營利事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之計算方式

東港鎮甲事務所林小姐來電詢問,10411日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淨額分配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如發生超額分配情形,核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之計算方式為何?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說明,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1項但書規定,係股利(或盈餘)淨額依同條項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營利事業有同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亦應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5629日召開股東會並決議分配屬104年度之股利淨額800萬元,該公司股東均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為12%,故可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為48萬元(800萬元×12%×1/2)。惟該公司因計算錯誤,申報稅額扣抵比率為18%,致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為72萬元(800萬元×18%×1/2),則計算甲公司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應補繳之稅額及裁罰基準為24萬元(72萬元-48萬元)。

該所提醒,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如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自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亦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應補繳稅款,並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經核定超額分配應補繳稅額,於實際繳納日亦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李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100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1-8)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廣告費的進項憑證應依約定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的廣告費進項憑證是否可以全數由建設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而定。

該局查核轄內某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與土地,多年來由該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計32百萬餘元,已全數由該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按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的合建契約書及帳載資料顯示,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有約定負擔比例。

按財政部8558日台財稅第851904174號函釋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則建設公司依法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可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之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核實認定之。

上述建設公司與地主間有約定廣告費的負擔比例,故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列為「廣告費」,但代地主墊付部分為「其他應收款」,嗣後再與地主結算收回。經國稅局按各建案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核實計算,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公司不可扣抵的進項憑證計21百萬餘元、稅額106萬餘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核定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特別指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倘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應注意有無與地主約定負擔比例,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有類似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黃審核員 06-2298155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2、營業稅

2-1)         營業人與他人共同分攤公用事業費用者,自申報1061月份後之營業稅相關作業,應使用修正後的「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專供無實體電子發票使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日前修正「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專供無實體電子發票使用)」,新增分攤註記欄位,以簡化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費用的稽徵作業。

該所指出,1051月起公用事業開始開立統一發票後,如營業人係與他人共同分攤公用事業費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9款及第6項規定,其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應以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惟前揭營業人申報時,因修正前之表單無法得知買受人之憑證是否為分攤方式取得,造成稽徵機關須重複查核比對,徒增徵納雙方行政成本,爰修正前開表單,並自營業人申報1061月份銷售額與營業稅額開始適用。

該所進一步提醒,若營業人用戶因未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進項憑證之買受人名稱不符時,於輔導期結束後(輔導期間至1051231日止),非屬營業稅法合法之進項憑證,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爰籲請營業人用戶儘速向公用事業變更買受人名稱。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賴幸思

聯絡電話:(0426651351321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2-2)         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否開立發票

臺南市仁德區林小姐問:所經營獨資營利事業將於本(106)年度41日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否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訂有明文。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

如屬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上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500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2-3)         跨境電商在臺銷售電子勞務需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近日跨境電商相關課稅議題引起社會大眾高度關注,鑑於線上交易型態趨向多元,各國均面臨交易資料蒐集及課稅方式等問題,財政部為配合國際網路交易課稅潮流趨勢,加強對網路交易資料蒐集及稽徵技術之提升,以兼顧租稅公平及我國企業之競爭力,研議修正相關法令規定。

該所說明,目前我國營業稅稅制下,如跨境電商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免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而是由買受人負責繳納營業稅,且交易金額3,000元以下免稅;由於買受人為自然人買家之情形下,通常每筆交易金額小卻筆數繁多,導致營業稅稅基不僅減少,亦產生跨境電商相較於我國電商,無須負擔5%營業稅的不公平競爭現象

為順應國際趨勢,掌握稅源及符合實際,俾使境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051228日經總統公布,並定10651日施行,施行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者,應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所表示,此次該稅法計增訂3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及營業人。

二、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營業人委託之報稅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罰則。

四、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以符實際。

另財政部亦將配合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與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以利法案的推動與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王股長聯絡

電話:08-8892484100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2-4)         營業人取得違約金須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間因銷售貨物(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屬銷售貨物(勞務)額外加收之費用,應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轄內甲君來電詢問,其設立之公司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應否課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均為銷售額,是該違約金即屬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承租人,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2-5)         營業人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是以,營業人如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未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前揭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如非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則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2-6)         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除補稅外還會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5%稅率補稅並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某農產店經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登記營業項目為蔬菜、水果批發業,該行號原查定每月免稅銷售額15萬元,惟其被查獲10416月間未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卻擅自銷售登記項目以外之筍干等應稅加工農產品收入每月45萬元計270萬元,除涉有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行為罰外,其查獲之筍乾銷售額,回歸各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銷售額15萬元部分(5萬元*6個月=30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補稅3,000元並處漏稅罰;超過20萬元銷售額部分(40萬元/1.05*6個月=2,285,714),則按營業稅率5%補稅114,285(逐期彙加)並處漏稅罰。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擴大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營業人若怠於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將補稅處罰,切勿心存僥倖。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2-7)         旅行社收取團費應按代收轉付的差額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旅行社業者收取的團費中屬於轉手性質的機票、住宿費轉付給航空公司、飯店時,應取得相關進項憑證並依規定全額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結算若有差額則要開立發票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如果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之差額,於回國十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支付憑證調整。

新聞稿聯絡人:黃志寶 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分機500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與“分開申報”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10311日起,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稅額計算,除維持「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2種方式外,新增了「夫或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並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各種計算方式找出最有利者擇一申報。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夫妻除結婚、離婚當年度或依104121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符合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及檢附相關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影本,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仍應由夫妻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惟有部分民眾誤解法令,選擇以夫及妻為納稅義務人各自申報,其未依法合併申報而各自申報,致有短漏報稅額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罰。

該所提醒,若夫妻分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未符合上開認定標準,然卻無法合併申報者,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分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後另行發單補徵,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則應另附申請書。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趙婉玉

聯絡電話:(0426651351219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3-2)         夫妻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得適用盈虧互抵條件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之專門職業業務,其中1人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者,如要適用盈虧互抵,必須2人同時執行同一所得類別之專門職業業務(如依其他所得類別課徵之補習班、托嬰中心、幼兒園、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但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同一所得類別之專門職業之業務,如要適用盈虧互抵,應依規定設帳,保存文據,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翁惠英

聯絡電話︰04-25291040227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3-3)         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體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10511日以後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1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可減除費用扣除成交價額5%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不齊全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該所強調,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綜所稅股王小姐

聯絡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3-4)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或交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分局以實例說明,甲公司之股東B君,原為中華民國公民,且與扣繳義務人為直系親屬關係,B君已離境多年未曾再入境,戶政機關已除戶,惟各年度綜合所得稅仍依居住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核時發現B君出國多年未歸,戶政機關依規定登錄除籍,又B君全年365天均未居住國內,依規定認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公司於102104年度分配予非居住者股東B君股利,未按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誤開立股利憑單予所得人,該分局除限期責令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分局特別指出,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為所得稅法第88條所明定,納稅義務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扣繳率並不相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就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詳加查對確認,始得據以按正確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否則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存在,不能僅以不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納稅義務人未予告知,即得免除其過失責任。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 詹念婕

聯絡電話:04-22588181203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3-5)         扣繳義務人於申報期後自動補報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5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自10611日至10626日止,逾期申報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罰,倘扣繳單位已於期限內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於期限後發現尚有漏未申報者,於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扣免繳憑單,且補報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30%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請自行檢視,如未依限按實填報扣免繳憑單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陳桂枝

聯絡電話︰04-25291040205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3-6)         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的費用,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臺南市王先生來電詢問:過年期間與家人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公益,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非屬捐贈性質,故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須有捐贈之事實,並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稽核06-2298099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僅供參考,繼承人仍應誠實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繼承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可就近向國稅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以供參考。但該查調資料並不代表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繼承人仍應自行查對,以免漏報受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所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因資料蒐集歸戶有時間落差等因素,致資料並不完整,僅供繼承人參考。繼承人在參考使用時除要仔細核對外,還須注意被繼承人是否另遺有銀行保管箱、現金、不記名股票等動產,因該部分財產並未列示在財產歸戶清單上,如繼承人未申報,一經國稅局查獲有漏報情事,不能以財產清單未列示而作為漏報免罰之理由。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蔡益銘

聯絡電話:(0492990991101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4-2)            繼承人得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必須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該筆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納稅義務人欲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或其生前應納之贈與稅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惟申請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之應納稅額。

該所舉例: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萬元,遺有銀行存款300萬元及多筆土地,繳納期間為1051026日起至1051225日止,繼承人等表示因一時籌措現金繳納稅款有困難,於繳納期限1051225日前申請以A君所遺銀行存款其中200萬元繳納該筆遺產稅,並填具申請書、全體繼承人繳納同意書及載明繳納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及銀行地址等)等資料,經國稅局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等取得該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可至存款所在地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又繳納稅款後尚餘之銀行存款100萬元,仍應俟繳清稅款核發繳清證明書後,始能辦理繼承移轉。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納稅義務人於申請以遺產中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時,仍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楊婷琪

聯絡電話:(0426651351102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4-3)            以不相當代價買賣公司股份,小心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或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移轉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倘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此類案件國稅局將依財政部765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將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查核某營造公司股東A君,連同其家族成員股東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股東B君,雙方並安排5,100萬餘元資金流程,經查核後發現其中4,800萬餘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B君帳戶,渠等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與該公司每股資產淨值相較,價額顯著不相當,A君主張雙方交易為業界通稱之營造牌照買賣,不包含帳上所有資產設備,是案關股票買賣價格符合一般巿場客觀行情,;惟查本案移轉標的雖確為股權,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牌照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務。渠等移轉股權,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經核算移轉日公司淨值計7,956萬餘元,減除已收股款300萬元,核定A君等人贈與總額7,656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765萬餘元,並輔導A君等人於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渠等已依限申報,所以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勿以取巧虛偽之安排,規避稅捐,又上開案例如經通知補申報而未依限申報者,尚須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魏銘賜。

電話:04-230511112220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5、其他稅制

  5-1)     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共有物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屬個人共有人者應併入其綜會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尚得處以罰鍰。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近年來綜合所得稅均申報有鉅額租金收入,惟財產並未相對增加,經查核其資金去向,甲君按月將租金收入支票500萬元存入其帳戶,兌現後旋即將其中450萬元以轉帳方式存入堂兄弟姐妹等9人帳戶。甲君說明係因渠等共有6筆土地出租給A公司,共有人推派甲君為代表人與A公司訂立租賃合約書,A公司遂按月扣繳10%稅款後,將租金淨額開支票給付甲君,並開立甲君為所得人之扣繳憑單,由甲君全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堂兄弟姐妹等9人實際領有土地租金收入卻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重行計算核課9位共有人租賃所得,補徵綜所稅額合計1,200萬餘元,甲君部分則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共有物出租,應特別留意租賃所得是否已按所有之持分計算申報所得稅,倘有漏報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補報,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魏銘賜。

電話:04-230511112220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5-2)     受處分人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執行機關仍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裁處書送達確定後死亡,執行機關仍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以徵起罰鍰。

本局指出,納稅義務人A君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財產交易所得450萬元,本局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罰鍰之繳納日期為105816日至25日,裁處書及繳款書於同年810日送達A君,且由本人簽收。惟A君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且未依法申請復查,本局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於執行期間A君因故死亡,死亡後遺有房屋乙筆,行政執行分署遂就其遺有之房屋查封拍賣。

本局說明,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行政機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因為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作之處罰,若是在處分作成前,納稅義務人死亡,因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自然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此時再對死亡者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但是如果該處分已送達受處分人並確定後,納稅義務人才死亡,此時罰鍰之處分已具有執行力,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行政執行分署自得逕行對納稅義務人遺有之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罰鍰並不因其死亡而告終止,繼承人收到執行機關傳繳通知,請儘速繳清稅款,以免繼承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71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5-3)     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返國後可否申請退還擔保品?

本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丁小姐詢問,其申請返還向稽徵機關提供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之財產,為何不能如願?

本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對於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如符合應限制出境條件後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嗣後遭限制出境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後段但書或第7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前,不得退還。因此,丁小姐所申請返還之擔保財產,須於其欠繳稅捐或罰鍰繳清後,始得返還該項擔保品。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繳款書,經核對無誤,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以免欠稅或罰鍰金額達上述規定之標準遭限制出境。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91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http://i.imgur.com/qeWeSQL.png

安奎拉Anguilla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BRILLIANT MAX LIMITED

03 Jan 2017

2

CREST LAND LIMITED美俊有限公司

05 Jan 2017

3

OPTIMUN STAR LIMITED

03 Jan 2017

4

TOP UP LIMITED

03 Jan 2017

5

VISION AVENUE LIMITED

03 Jan 2017

(more…)

 

英屬維京群島BVI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ACHIEVE VICTORY LIMITED

2017-01-12

2

SILVERY JOURNEY LIMITED

2017-01-12

3

STONE UNIVERSAL LIMITED

2017-01-12

4

TRIUMPH AIM LIMITED

2017-01-12

5

ADVANCE VENTURE LIMITED

2017-01-11

(more…)

 

薩摩亞Samoa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BLOOMING CITY LIMITED

2017-01-10

2

HOLLY GREEN LIMITED

2017-01-10

3

MILLION SUCCESS LIMITED

2017-01-10

4

SMART VIEW LIMITED

2017-01-10

5

STARRY PATH LIMITED

2017-01-10

(more…)

 

塞舌爾Seychelles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EMINENT BUSINESS LIMITED

2017-01-04

2

SMART PARADISE LIMITED

2017-01-04

3

TALENT FORTUNE LIMITED

2017-01-04

4

CLEAR SMART LIMITED

2017-01-04

5

BRIGHT SCENERY LIMITED

2017-01-04

(more…)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  取好公司名
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    護照及身分證件
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    傳真申請表
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下載申請表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電話:04-2326-1796 傳真:04-2327-0490
地址:403台中市西區公益路529樓之2

Copyright©2015宗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