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期■發送日期2017年12月29日】 |
|||||||||||||||||||||||||||||||||||||||||||||||||||||||||||||||||||||||||||||||||||||||||
一、稅務新知
1、 營利事業所得稅
1-4)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非屬資本公積,不得自未分配盈餘減除。 2、營業稅
2-1)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移轉與新負責人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2-5)營業人與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間有無交易之事實倘有不明,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 3、個人綜合所得稅
|
4、遺產及贈與稅
4-1)大額資金無償移轉,課贈與稅。 5、其他稅制
5-1)持憑辦理物權登記之法院判決書、調(和)解筆錄、調解書,印花稅差很大。 5-5)查封登記不得移轉房屋及一屋兩賣案件,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
Anguilla。
1-2)
BVI。
1-3)
Samoa
1-4)
Seychelles |
||||||||||||||||||||||||||||||||||||||||||||||||||||||||||||||||||||||||||||||||||||||||
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機關團體漏報捐贈收入當心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並非每個機關團體都可享受免納所得稅,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的要件,始可免納所得稅。如有短漏報捐贈收入情形,屬會計紀錄不完備,就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除補稅外,還會處漏稅罰。 本局指出,各地區國稅局對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案件均已建檔,全國歸戶後通報受贈機關團體所在地國稅局勾稽查核。機關團體如接受捐贈,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收入,勿心存僥倖。本局查核某基金會104度結算申報案件時,接獲其他國稅局通報該轄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基金會1,000萬元,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僅申報收入24萬元,再進一步查證,基金會雖收取支票卻遲未兌現,亦未入帳,並承認違章漏報事實,本局以其會計紀錄不完備,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予以補稅17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1倍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目前國稅局對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資料已e化建檔,建立完整通報機制,機關團體收到捐贈收入,應誠實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1-2)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說明,本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中列報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計2百餘萬元,係違反空汙裁處費、超載罰款及職安衛生等罰款,依前揭規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予以調整補稅。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若為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3。 1-3)獎酬子公司員工之認股權憑證,不得列報薪資費用。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發行認股權憑證予本公司員工,費用可核實認定;惟獎酬對象如係國內外子公司員工,除已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外,該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本局指出,近期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將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獎酬其國外子公司員工,金額計6百餘萬元,並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基於財務會計個體慣例原則,各關係企業係屬個別獨立之法人主體,其會計處理應分別認列收入、成本及費用,該費用不得認列,經本局予以剔除補稅1百餘萬元。 本局提醒,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支薪資費用,應與業務有關才能據以認列,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8 1-4)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非屬資本公積,不得自未分配盈餘減除。
本局表示,轄內甲公司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10,148,314元,經查該公司列報之交易為出售土地增益,屬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不能累積為資本公積,不得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減除,否准其列報,除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佰餘萬元,並處罰鍰50餘萬元。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依修正前公司法第238條規定,應累積為資本公積,惟公司法已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刪除該條規定,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有關規定處理,處分土地之溢價收入已不能累積為資本公積,不得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減除。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應注意主管機關所頒之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其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金額,俾免因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2.營業稅
2-1)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移轉與新負責人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所說明,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變更後新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與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款。 該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情事,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而受罰。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劉曉萍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2。 2-2)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不可開立三聯式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餐廳業者承接結婚喜宴,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不可依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婚宴當然屬自然人之消費行為,餐廳依規定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予消費的自然人,若應消費者要求改開立三聯式發票予營業人,雖未逃漏營業稅,但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應處以營業額5%罰鍰。 該分局呼籲,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發票交付與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發票給營業人,以免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處罰。 新聞稿連絡人:彰化分局銷售稅課 許孟書 電話:04-7274325轉303。 2-3)因工程施工營業受影響,小店戶營業人得調減營業。
嘉義市王小姐問:我在民族路開服飾店,並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但最近市政府正進行污水下水道接管工程,嚴重影響生意,可以申請扣減營業稅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公共工程施工達一個月以上,兩旁小店戶的營業稅,可以依照受影響的天數計算減徵10%、20%、或減徵30%,影響最嚴重者可獲全免,至於施工期間未達1個月者,如因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致無法營業者,仍得核實扣減其實際停止營業日數之稅負。 上述調減作業,國稅局會在收到施工單位通知後,依照小店戶營業人受工程施工影響情形,降低查定銷售額及稅額,營業人不必提出申請。如施工單位漏未通知國稅局,營業人亦可向國稅局反應,國稅局將迅速派人實地訪查營業情況調整課徵。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黃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分機300。 2-4) 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醫美院所販售保養品,為一般商業行為,非係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所近來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所呼籲醫療院所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及產生消費糾紛。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劉曉萍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2。 2-5)營業人與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間有無交易之事實倘有不明,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
本局表示,在計算營業人實際應納稅額時,營業稅進項稅額列為計算之減項,應由主張扣抵之申報扣抵營業人負舉證責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恐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取具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紙,銷售額合計1,310,148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本局桃園分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並無向乙公司進貨之事實,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5,507元,並處罰鍰163,767元。甲公司不服,主張確實有向乙公司進貨及支付貨款,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核,經復查未獲變更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意旨,營業稅進項稅額屬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或掌握之課稅要件事實,納稅義務人應負有提供資料之協力義務,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均應由主張扣抵之申報扣抵營業人負擔證明責任。甲公司雖已提供進貨統一發票、轉帳傳票及付款支票等影本佐證,然而未能提示現金付款來源、合約書、送貨單、驗收單、帳載紀錄(即進貨帳、銷貨帳、存貨帳、用料分析及產銷存明細表)、銷貨統一發票及收款證明等供核,致無法勾稽查核有無進貨事實。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應善盡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之責任,以免徵納雙方對交易事實產生爭議時,無相關文件佐證,導致不利之租稅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6。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納保法年底上路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保障納稅者權益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今(106)年 12 月 28 日正式上路後,納稅者所得在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以下不課稅,並自申報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始適用。費用標準則由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 1 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 訂定,每2年定期檢討。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是指綜合所得稅每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兩者擇一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舉例來說,如106年度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16.6萬元,一家5口的單薪家庭採標準扣除額,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3萬元(16.6萬元乘以5人);超過免稅額44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之合計數74.8萬元,差額8.2萬元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最低生活需求。 新聞稿聯絡人:王審核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301。 3-2)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 ,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致漏未申報營利所得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萬餘元,並處罰鍰1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總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取自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營利所得,其所得係獲配自設立登記地點在大陸地區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之股票,雖甲君主張其投資地在香港 ,且以港幣交易,應為海外所得,惟因前述公司之設立登記成立地點在大陸地區,故獲配之股利應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是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再次呼籲,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0。 3-3)扣繳義務人辦理扣(免)繳憑單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即將於明(107)年1月1日開始至1月31日截止,根據歷年申報情形常見錯誤如下: 一、未依規定代扣稅款 發放年終、考績獎金屬非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規定已達「當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須依法扣繳,卻未代扣稅款,致遭查獲,按短(漏)扣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 二、已代扣稅款未依限繳納 給付各項所得已代扣稅款者,依規定所得人為居住者,應於代扣稅款次月10日前繳清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然而扣繳義務人,卻未按所得人身分別適用之繳納期限向公庫繳納,致逾規定期限繳納,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 三、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給付所得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卻未如期(逾期)或未如實申報(短漏報)扣(免)繳憑單,致遭處罰鍰。其中如屬免扣繳憑單處1,500元罰鍰,如屬扣繳憑單按憑單所載扣繳稅額處20%罰鍰;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補申報,減半處罰。 該局又說,由於非營利事業單位承辦申報扣(免)繳憑單業務大都為職員兼辦,較易疏漏,應注意上述錯誤,以免受罰。例如轄內A學校106年1月給付甲職員年終獎金80,348元(非固定給付薪資),已達「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73,501元,卻誤以有填報「106年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按表查後扣繳稅額為0,而未依法代扣稅款4,017元(80,348*5%),經查獲按短扣稅款處1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非固定薪資,其金額已達當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未依法代扣稅款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應儘速自動補扣及補報繳短扣稅額並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0。 3-4)轉讓「預售屋」有虧損時,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該財產交易損失可否自其薪資所得扣除?
本局最近接到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於105年7月以6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復於106年7月以5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該財產交易損失可否自其薪資所得扣除?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依甲君來電所詢,其以6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嗣後以55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甲君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自申報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該筆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若甲君申報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107、108及109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至甲君詢問其財產交易損失可否自其薪資所得扣除乙節?依上揭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其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尚不能自其他類別所得中扣除。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4.遺產及贈與稅
4-1)大額資金無償移轉,課贈與稅。
父母為子女購置財產,小心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曾查獲一名父親A,幫兒子B付款2,000萬元,讓他參與一家公司的現金增資。然而,國稅局認為,此財力明顯非剛成年的B男所能負擔,因此,遭國稅局清查後認定,需補徵贈與稅178萬元。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任何非對價且無償的資金轉移,都需要注意是否達到課徵贈與稅條件,以免事後遭要求補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此案一開始中區國稅局便注意到B男以2,000萬元金額參與一家公司現金增資,但細看B男的財力,很明顯的,並無法承擔此筆款項。因此,中區國稅局通知其父親A來說明後,A男承認,該筆款項是自己為他兒子所出的錢,且他無法拿出B男有另行償還自己金錢的紀錄證明。因此,中區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認為,此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要求A男繳納178萬元的贈與稅款。 對此,中區國稅局提醒,常見會遭到認定需補交遺贈稅的情形,包括父母為子女無償購置不動產、讓與股票、轉讓存款與替小孩還債,或在二親等以內的非對價資金交流,都可能會因符合條件而被要求課徵遺贈稅。此外,是否符合遺贈稅課稅標準最主要判斷依據是,雙方是否存在不對價的資產交流,另外,即使是不動產交易的對價關係,若該價格明顯低於公告現值,也有會被要求補稅的的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經濟日報 記者陳慶徽 4-2)被繼承人與公司間的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本局表示,由於我國的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間常有資金往來情形,此於會計科目屬「股東往來」科目,若股東借給公司資金,「股東往來」則會列於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其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本局最近查核遺產稅時發現,甲君生前為某投資公司負責人,依甲君死亡日之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科目有700餘萬元,惟繼承人未申報該項應收債權,因該申報案件尚未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之6個月申報期限,本局基於愛心辦稅,為免繼承人因漏報而遭處罰,主動輔導繼承人儘速於申報期限內補報「債權」項目,被繼承人250餘萬元及生存配偶500餘萬元,本局因此核增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及核減生存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金額,僅予於補稅,免除因漏報而被處罰鍰之危機。 本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尚未屆滿,於剩餘申報期限內發現有漏報之財產資料,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查對補報。因此,本局籲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早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且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於申報時檢附死亡日之持股餘額證明及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外,若有股東往來債權,另應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洪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1。 4-3)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標的,申報贈與稅並已繳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只要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贈與,經稽徵機關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者,贈與人可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可依規定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 新聞稿連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葉雅惠 電話:04-7274325轉117。 5
5-1)持憑辦理物權登記之法院判決書、調(和)解筆錄、調解書,印花稅差很大。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限。如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故免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徵處進一步說明,但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須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規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5-2)車輛暫不使用,可否免繳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因赴國外出差,車輛將於某段時間內不使用,可否免繳使用牌照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暫不使用可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繳回牌照,稅捐機關之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停駛前一日止,若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已繳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 稅務局提醒民眾,因車輛牌照為車輛使用道路之憑證,停駛車輛應妥善放置,不得占用公用道路(包含停車格)。若申報停駛之車輛,經查獲使用(包含停放)公共道路,除應依規定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5-3)二人同購一處土地,如何申辦較省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小姐詢問,她與男朋友共同購買房地,土地及房屋持分各1/2,詢問該如何申辦,才可使雙方土地均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查許君與男友目前尚無法律上關係,故合購房地雙方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因無配偶、直系親屬等關係,則須合購房地雙方均設立戶籍(或有符合條件之直系親屬設籍),並審核符合其他要件(例無出租、營業等),合購雙方各自持有土地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並提醒民眾,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土地,爾後如將戶籍遷出,又查無符合條件之親屬(例如:配偶、直系親屬等) 設立戶籍在內,會從戶籍遷出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請民眾留意,以確保權益。 5-4)車輛切勿擅自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當心受罰。
日前有自用小客貨兩用車的車主,因其愛車原向交通管理機關登記為自用小貨車,後來改設座架未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被查獲,經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如其變更後車種應納稅額高於原應納稅額,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之稅額。倘若未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款。 該處提醒民眾,如果有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的需要,記得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繳納差額部分之稅額,以免受罰。 5-5)查封登記不得移轉房屋及一屋兩賣案件,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契稅後在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無法成交時,辦理撤銷契稅申報原則上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如果買方在申報契稅後,才發現買到的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或原所有權人再另行出售予第三人已辦妥移轉登記,造成一屋兩賣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者,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單獨申請撤銷契稅買方,務必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免造成欠繳契稅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如原契稅已繳納也可儘速獲得退還。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
取好公司名 2.
護照及身分證件 3. 傳真申請表 |
|||||||||||||||||||||||||||||||||||||||||||||||||||||||||||||||||||||||||||||||||||||||||
Copyright©2015宗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