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盛電子報

104期■發送日期:201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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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KY公司股利併計課營所稅,買賣股票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1-2)營利事業以債作股金額超過成本應認列收益

1-3)新制上路,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3大重點

1-4)營利事業新購置高價乘人小客車計算折舊之規定

2、營業稅

2-1)旅宿業者申請旅遊住宿補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2-2)清倉臨時拍賣活動應先申請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2-3)報社所開立之廣告費收入收據可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新婚夫妻於年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且指定結婚登記日為隔年的1月1日,於申報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不可將對方列報為配偶免稅額,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罰

3-2)給付國外公司服務費,如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應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3-3)個人將其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時,是否計算租賃收入?

 

 

4、遺產及贈與稅

4-1)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課贈與稅

4-2)夫妻間相互贈與是否須向國稅局申報

4-3)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4-4)公設地與既成道路適用賦稅減免之效果不同,申報移轉應特別注意

5、其他稅制

5-1)貨物稅廠商計算完稅價格時,若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毛利

5-2)原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因繼承、贈與、自益信託或撤銷信託等原因移轉,需重新提出申請

5-3)個人從事不動產相關交易,所得稅及特銷稅之徵免規定

5-4)汽車牌照遭吊扣欲申請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是否可以辦理?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KY公司股利計課營所稅,買賣股票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增加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我國開放註冊地在海外且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外國企業,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其股票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該證券的命名是以公司名稱再加上「-註冊地簡稱」,例如鮮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設立在英屬開群島(簡稱KY),公司簡稱為鮮活果汁-KY,此類公司通稱「KY公司」。

該局指出,財政部賦稅署97923日台稅二發字第09704086730函釋已明確規範,營利事業自KY公司獲配的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與境內所得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買賣KY公司股票屬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KY公司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屬於外國公司,所以其給付給投資人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並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營利事業投資KY公司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計課稅。

另外,KY公司股票雖依外國法律發行,但營利事業買賣該股票的交易地是在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買賣股票的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買賣KY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雖停徵所得稅,但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在取得KY公司股利時,誤認為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未申報股利收入。轄內有一家甲公司105年度申報案件,被查獲漏報KY公司股利收入120多萬元,處罰鍰9萬元,並已繳納確定。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投資KY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利及證券交易損益,應依稅法規定申報,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科華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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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營利事業以債作股金額超過成本應認列收益

甲公司以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申報未實現兌換利益新臺幣(下同)1,700萬餘元,經國稅局認定該利益已實現,核定為兌換盈益,補稅近28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時,並無實際資金流動,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帳面差額,並無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產生收益,故該匯兌差額稅務上應屬未實現的利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由「其他應收款」轉換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於債權轉換投資日因匯率調整所產生的收益,即屬已實現之交換資產利益,依規定應列報為交換資產利益,案經復查決定駁回確定,納稅義務人並繳清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以應收外幣債權直接轉作投資成本,因資產轉換產生之兌換盈益屬已實現收益,如果是兌換損失,亦屬已實現損失,結算申報時應予注意,避免遭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科陳尤芬;聯絡電話:07-7256600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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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新制上路,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3大重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今年5月份申報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率由17%調升為20%,並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為5%:為減緩獲利較低之企業一次性調高稅負之衝擊,對於課稅所得額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稅率,107年度為18%108年度為19%109年度以後按20%課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107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核稅計算方式如下:

一、課稅所得額未超過12萬元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二項變革則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只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

此外,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以簡化稅制稅政,因此自10711日起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另盈餘分配日在10711日之後者,免填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該分局特別提醒,今年5月份係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其適用稅率仍為10%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瀞儀;聯絡電話:05-534557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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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營利事業新購置高價乘人小客車計算折舊之規定

財政部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新購置高價位乘人小客車,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之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而新購置乘人小客車,如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者,其於稅務申報時應特別注意可得認列之折舊費用,應以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再按依稅法規定之成本限額占實際成本之比例計算之。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自9311日以後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限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費用不予認定。舉例說明,營利事業以1,200萬元新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估計殘值為200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攤提折舊,其財務、稅務會計採用一致性的折舊方法及耐用年限,則財務會計每年之折舊額為200萬元[(1,200-200)/5],而稅務會計每年可申報之折舊額為41.67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200*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1,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時,應注意折舊之計算方式及實際成本可認列之上限金額,以免因超提折舊費用而須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聯絡電話:02-2720-15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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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稅

2-1)旅宿業者申請旅遊住宿補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各級政府為刺激國內旅遊消費,陸續推出冬遊、擴大暖冬遊與春遊等旅遊補助專案,提供符合資格之國人從事旅遊之補助,以振興國內旅遊市場,而旅宿業者因該等補助方案,銷售住宿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前揭旅遊補助專案包含「住宿費用」及「交通費用」,係旅宿業者於民眾入住時,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支付交通費用之票根正本,符合資格者即現場「折抵」房價費用並「墊支」交通費用後,再檢附相關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以簡化民眾申請補助作業;因旅宿業者提供民眾住宿勞務所收取之代價,包含補助單位支付之「住宿費用」補助款及民眾自行支付折抵後房價,均屬其銷售住宿勞務取得之收入(即實售房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旅宿業者墊支之交通費用補助款,為其代收代付款項非旅宿業者之收入,尚無須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民眾2人同行住宿21夜,總房價新臺幣2,500元,搭乘交通票2人共1,300元,經旅宿業者與民眾確認符合資格者,即由旅宿業者現場折抵房價1,000元,業者應依規定按實售房價開立2,500元統一發票;另交通票補助1,000元,由業者先行代墊給民眾,此非旅宿業者之收入,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旅宿業營業人如有辦理前揭業務,在生意興隆之餘,別忘了仍應主動誠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實申報銷售額及稅額。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申報情形,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王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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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清倉臨時拍賣活動應先申請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來有營業人在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處所進行清倉臨時拍賣,如確認係屬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先行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徵機關申請核備,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並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類此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跨越不同徵機關轄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應由該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該營業人如係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自應依總繳之規定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楠梓徵所黃國明主任;聯絡電話:07-361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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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報社所開立之廣告費收入收據可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時有營業人來電反映僅收到報社開立之廣告費收據,不敢拿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怕遭到國稅局處罰。

該局說明,依法登記之報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銷售廣告,必須課徵營業稅,另外報社的廣告費收入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開立收據原則如下:

按照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有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二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可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營業人刊登的營業廣告,收到報社所開立之收據,可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如果刊登的是分類廣告,就不能拿來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徵所王美淑主任;聯絡電話:07-330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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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新婚夫妻於年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且指定結婚登記日為隔年的11日,於申報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不可將對方列報為配偶免稅額,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罰

甲君與乙小姐於1031230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並指定隔年10411日為結婚登記日。甲君於1045月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乙小姐列報為配偶,經國稅局查獲其虛列配偶免稅額,乃被補徵綜合所得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強調,由於我國結婚制度係登記主義,是否已結婚,應以完成戶籍登記來認定。實務上,新人常以例假日(如元旦、中秋節或特殊日子等)為結婚登記日,惟顧及新人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此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新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例假日亦可),戶政事務所會依結婚當事人所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所以本件新人既然指定10411日為結婚登記日,則婚姻關係於104年度始生效,故甲君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自不能將乙小姐列報為配偶,減除配偶免稅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若於105年底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並指定10611日為結婚登記日,則於1065月份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勿將對方列為配偶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鳳山分局陳助理員;聯絡電話:07-7404001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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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給付國外公司服務費,如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應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服務費時,如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核屬所得稅法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交國庫,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間給付國外B公司服務費合計4,000,000元,雖B公司係於國外提供勞務,但其服務屬綜合性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所提供之服務與使用地已產生連結,則國外B公司所獲取之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其他所得。甲公司於給付服務費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經核定短漏扣繳稅額800,000元,該公司雖已於責令補報補繳期限內補報及補繳,惟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800,000元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時,應依法辦理扣繳,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情事,縱於查獲後補報扣繳憑單及補繳稅款,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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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個人將其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時,是否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分局表示,來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的藥局使用,是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個人租賃收入,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至上述所稱「自用部分」,徵機關得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如合夥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均可視同自用。是本案例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可減除其全部本人及子女百分之百比例自用部分,且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均非屬其他合夥人計算租賃收入的範疇,即免再計算租賃收入。惟如本人係無償借與本人及兄弟合夥事業,因兄弟非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視同自用範圍,故該借與兄弟的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部分,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吳課長;聯絡電話:089-36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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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徵所表示,民法第1144條有關各繼承人應繼分規定之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各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致部份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因此不會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而需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辭世,遺有土地1,500萬元、股票800萬元及銀行存款300萬元等財產,合計2,600萬元,繼承人則有配偶及3名子女,共計4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1/4,即每人650萬元。各繼承人經協議後,除配偶取得遺產現金200萬元留供生活費外,其餘由3名子女均分,各分得800萬元之遺產,配偶取得之遺產雖較其應繼分減少450萬元,因應繼分並非強制性規定,不算是配偶贈與子女財產,課徵贈與稅。

該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贈與人在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新220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罰。

 

新聞稿連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股長;聯絡電話06-72302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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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夫妻間相互贈與是否須向國稅局申報

南市陳小姐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既無贈與稅問題,是否還須向國稅局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南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須繳納贈與稅,惟贈與之財產如需辦理過戶及產權移轉登記者,仍須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持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辦理移轉過戶。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張課長;聯絡電話:06-211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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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財政部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陳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甲、乙、丙共4人,其中繼承人甲、乙、丙於繳納期限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以繼承存款繳納遺產稅,甲、乙、丙三人應繼分各為1/4,合計申請人應繼分為3/4,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規定,則於應納遺產稅(6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以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主管徵機關即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依郵政儲金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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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公設地與既成道路適用賦稅減免之效果不同,申報移轉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與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同,兩者在租稅減免的適用效果上也不同,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特別注意!

該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來說,就是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及市場等用地,留待將來由政府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土地。這些土地因使用上受到限制,所以政府給予租稅上的優惠待遇。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贈與稅免徵的範圍僅限配偶、直系血親間的移轉,對於兄弟姊妹或叔侄、姑嫂間的贈與仍須課

至於被繼承人遺產中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則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如果土地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就不在租稅減免範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若以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贈與他人時,也沒有相關租稅優惠可適用,民眾千萬不要弄錯。

國稅局再進一步說明,因公共設施保留地屬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可以依法申請用來抵繳遺產稅,但經政府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並未計入遺產總額,非屬課徵標的物,所以不能用來抵繳遺產稅,這是兩者最大的不同。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燕凌科長;聯絡電話:07-711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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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稅制

5-1)貨物稅廠商計算完稅價格時,若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毛利

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00457163號令規定,同一產品編號之應稅貨物應同一完稅價格計算公式。產製廠商如將貨品部分銷售予公司經銷,部分直接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且其直銷比例不低於10%者,該公司可認定為非中間批發商,得以其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之銷售價格減除批發商之毛利,計算完稅價格;各業批發商毛利之比率如下:橡膠輪胎業:8%、飲料品業:8%、平板玻璃:8%、電器業:8%、車輛業:9%。該局呼籲貨物稅產製廠商,若發現完稅價格計算錯誤時,應主動申請更正。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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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原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因繼承、贈與、自益信託或撤銷信託等原因移轉,需重新提出申請

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原符合自用住宅地之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並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信託土地,於信託關系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自住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受託人)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並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

 

資料來源: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聯絡電話:04-2258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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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個人從事不動產相關交易,所得稅及特銷稅之徵免規定

財政部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從事不動產相關交易,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該局特別針對房地產市場常見的交易型態提出說明。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依特銷稅條例相關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課稅之規定者外,應按銷售價格之10%15%徵特銷稅(持有期間1年以內者15%、持有滿1年但未滿2年者10%)。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之不動產相關交易標的有3種類型,分別為預售屋、成屋及地上權住宅,出售前開不動產應如何課徵所得稅及特銷稅,分述如下:

一、預售屋: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屬權利之移轉,應以買進與賣出權利之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計綜合所得稅;但預售屋權利轉讓非屬特銷稅之課徵範圍。

二、成屋:個人購買預售屋於房屋完工交屋後出售,或直接購買成屋後出售,賺取的差價應計算屬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前開成屋如自取得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2年以內銷售者,為特銷稅之課徵範圍。

三、無房屋所有權之地上權住宅: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設定地上權住宅,如僅取得房屋使用權利,並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轉讓該項房屋使用權利,應以買進與賣出權利之差價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計綜合所得稅;但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不動產及相關權利如有賺取差價,除了應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計出售年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如於持有期間2年內出售房地者,亦應注意是否為特銷稅之課徵範圍。民眾如有不動產交易稅捐相關疑義,請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聯絡電話:02-258538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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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汽車牌照遭吊扣欲申請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是否可以辦理?

車輛若經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牌照,如車主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其執行吊扣期間,除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應按規定補稅處罰外,該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但若僅行照遭吊扣而未繳回牌照,其遭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不得申請退還。

特別提醒車主,牌照及行照遭吊扣,依規定不得行駛於公共水陸道路,否則一經查獲,依稅法規定,除責令補稅外,將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所處罰鍰不輕,為了自身的權益,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聯絡電話:0800-30696902-2433188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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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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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安奎拉Anguilla

FUGLE TENG LIMITED領騰有限公司

17 Mar 2019

安奎拉Anguilla

INTELLIGENT GENIUS LIMITED才有限公司

17 Mar 2019

安奎拉Anguilla

WITTY JOY LIMITED穎悅有限公司

17 Mar 2019

安奎拉Anguilla

VISION WIND LIMITED

14 Mar 2019

安奎拉Anguilla

BETA TOP LIMITED

14 Mar 2019

英屬維京群島BVI

ADMIRAL POWER DEVELOPMENTS LIMITED

9 Apr 2019

英屬維京群島BVI

DATA L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9 Apr 2019

英屬維京群島BVI

RADIANT TIME GLOBAL LIMITED亮時環球有限公司

8 Apr 2019

英屬維京群島BVI

HEROIC CHOICE HOLDINGS LIMITED雄擇控股有限公司

8 Apr 2019

英屬維京群島BVI

JADE RUN LIMITED碧運有限公司

8 Apr 2019

摩亞Samoa

BEYOND HERITAGE LIMITED

9 Apr 2019

摩亞Samoa

LUCKY STAR GROUP LIMITED幸運星集團有限公司

9 Apr 2019

摩亞Samoa

OCEANIC EAGLE HOLDINGS LIMITED海鷹控股有限公司

9 Apr 2019

摩亞Samoa

POWER BLISS LIMITED威福有限公司

9 Apr 2019

摩亞Samoa

TREASURE TYCOON VENTURES LIMITED寶亨創投有限公司

9 Apr 2019

塞席爾Seychelles

PIONEER WORLD INTERNATIONAL LIMITED

8 Apr 2019

塞席爾Seychelles

PERFECT AUGUST LIMITED

8 Apr 2019

塞席爾Seychelles

HERO FAVOURS LIMITED

1 Apr 2019

塞席爾Seychelles

SEASON COLOURS LIMITED

1 Apr 2019

塞席爾Seychelles

THRIVING TRADE GLOBAL LIMITED

25 Mar 2019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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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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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2326-1796 傳真:04-2327-0490
地址:403台中市西區公益路529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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