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支出該如何列報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日前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辦理旅遊招待業務往來之客戶,其旅遊費用該如何列報?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會因其參加資格有無設定須達某一進銷貨門檻或其他條件之不同,而列報為交際費或其他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若訂有須達到一定進銷貨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應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反之,若無任何約定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旅遊支出則可按交際費列報,惟金額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
新聞稿聯絡人:三民分局沈麗珠分局長;聯絡電話:07-3228119

1-2)核釋合作社依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撥或提列之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合作社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依合作社法第23條第1項或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第4款規定,按其章程由當年度盈餘提撥或提列之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未以費用列支且於該盈餘所屬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說明,我國97年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前,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及職工紅利,屬盈餘分派事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爰107年2月7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6款規定,已依公司或合作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實施分紅費用化制度以後,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及職工之酬勞金,依商業會計法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係以費用列支,故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時,已減除上開費用,其申報未分配盈餘已不再適用該款規定列為減除項目,爰於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刪除該款規定。
財政部指出,由於合作社依合作社法或信用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自當年度盈餘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之酬勞金,依各該法授權訂定法規之會計處理仍列為盈餘分配項目,非列為當年度費用,與營利事業之會計處理不同。是以,合作社給付上開酬勞金性質既屬盈餘分派項目,其依法自當年度盈餘給付該等酬勞金,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以符實際。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聯絡電話:02-23228118

1-3)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有關支出比率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當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其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之申請。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如使用計畫之運用年度跨2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二、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且應就該金額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
三、結餘款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該項不動產之用途,應與章程所載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
四、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應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檢送稽徵機關供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提醒,當年度結餘款若未依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者,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再者,若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年度為108年度,因年度即將結束,應注意其執行情形,以免不符免稅標準規定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劉德慶科長;聯絡電話:07-7257500

1-4)營利事業列報境外所得稅扣抵應以實際繳納日匯率換算,並注意限額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注意扣抵限額計算。
該局說明,企業跨國交易與日俱增,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於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而該扣抵之稅額應以境外所得額實際繳納稅款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計算,且該扣抵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所謂國外所得是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後之淨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境外技術服務收入新臺幣1,000萬元,繳納境外所得稅額6.25萬美元,公司按其集團自訂之美元兌新臺幣之入帳匯率32換算境外已納稅額新臺幣200萬元,用以扣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應納稅額。經該局查核後發現該收入有已列帳之相對應成本費用400萬元,甲公司於計算繳納境外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時,以技術服務收入全額作為計算基礎,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又未以實際繳納境外稅款日之匯率換算境外所得繳納之稅額。經該局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美元兌新臺幣之匯率29.4)換算甲公司繳納境外所得稅額約183萬元(6.25萬元*匯率29.4),惟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依國內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102萬元【(境內外全部所得額3,000萬元*稅率17%)-(境內所得額2,400萬元*稅率17%)】,故核定甲公司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02萬元,列報境外稅額扣抵金額超過限額之部分計98萬元(200萬元-102萬元)經調整剔除,爰予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換算匯率應以國外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為準,並應注意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限額之計算是否正確,以免因多計境外稅額扣抵,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12

2、營業稅
2-1)營業人銷售專用垃圾袋或環保兩用袋均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地方政府為促進垃圾減量,推動垃圾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政策,營業人代為販售「專用垃圾袋」,其向消費者所收取的費用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來臺北市、新北市政府為達塑膠袋減量之目的,爰公告該市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所販售購物用塑膠袋應為「環保兩用袋」,即購物用塑膠袋使用後,可做為垃圾袋使用。相關商店販售「環保兩用袋」所收取的費用,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其性質屬特別公課及公法上收取之費用,依財政部104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0693050號令核釋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專用垃圾袋」或「環保兩用袋」所收取之代價,除代售手續費外,餘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其價格為地方政府所公告,如有併同其他貨物或勞務銷售時,因其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無須將「環保兩用袋」記載於統一發票,如有記載需求,可於統一發票之備註欄記載。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王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2-2)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其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贈與員工時,應依法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且其開給自己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指出,中秋佳節將至,公司行號常饋贈禮盒(品)予客戶或員工。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述的處理方式有例外情形,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予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贈予禮品時,應依前揭規定先自行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倘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30

2-3)開立發票時如賣方統一編號記載錯誤,營業人會受處罰嗎?
高雄市某分公司會計小姐詢問,日前銷售貨物時,因機器設定錯誤,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誤植為另一分公司之統一編號,會不會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賣方統一編號,且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銷售貨物時,將其開立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記載錯誤,核有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不實之情事,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111,761元處1%罰鍰,惟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是裁處罰鍰1,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要特別留意開立發票之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者,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以免違法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鹽埕稽徵所董景德主任;聯絡電話:07-5337323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非基於僱傭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個人自己承接英文翻譯之工作,非受僱,所領取之所得是否屬於稿費?
高雄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如無僱傭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登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為稿費性質,全年收入合計數以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為限,可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若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三民分局沈麗珠分局長;聯絡電話:07-3870781

3-2)納稅義務人經營幼兒園之所得,無論盈虧均應申報其他所得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經營幼兒園之業者,除應依限填報國稅局所寄發每半年1次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其負責人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自行填報經營幼兒園之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幼兒園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該幼兒園係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有無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之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送國稅局查核;如未依法設帳或已依法設帳而未依規定記載,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算所得額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致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黃晴琬;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26

3-3)外籍人士如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取得並交易的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的案件,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如居住於臺北市或高雄市者,應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又外籍人士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非居住者),應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係由交易房屋土地的所有權人辦理申報,申報之後免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交易房屋土地如係分次取得者,請依分次取得日期逐筆填列於申報書中,以利稽徵機關審核。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賴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3-4)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內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受領保險契約在95年1月1日以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除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下同)3,330萬元(102年度以前為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外,死亡給付超過該限額部分及其餘非死亡給付部分均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時,應將同一申報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前述應稅保險給付及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計算基本所得額,包括:1.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3.非現金捐贈金額。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規定,個人基本稅額,為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102年度以前為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該局舉例,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惟其當年度受領要保人非其本人(即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之人壽保險給付計5,400萬元,經該局查得並減除免予計入之死亡給付3,330萬元,核定甲君漏報應稅保險給付計2,070萬元,併計其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後,計算甲君基本所得額為2,270萬元,於減除670萬元扣除額後,按20%計算核定其基本稅額為320萬元〔(5,400萬元-3,330萬元+200萬元-670萬元)×20%〕,除補徵稅額293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以3倍以下罰鍰117萬餘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申報年度是否有受領上述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961

4、遺產及贈與稅
4-1)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財產不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據現行稅法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可免課贈與稅,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稅,且不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該所於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甲君於生前轉帳600萬元至其配偶銀行帳戶,配偶取得款項後仍續存於銀行帳戶,經核定為夫妻間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但係甲君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應視為甲君之遺產課稅。甲君配偶申請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於計算該項扣除額時,系爭600萬元存款既屬甲君配偶無償取得之財產,於甲君死亡時已不存於甲君遺產中,均不列入甲君及其配偶之剩餘財產中計算請求權金額。
該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內,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宜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閔綺;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20

4-2)保單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如要保人死亡,應以要保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為子女投保,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如父母死亡時,該筆保單應以要保人父母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以自己為要保人,繼承人或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其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保單未到期,其保單價值歸屬要保人所有,應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4月間死亡,其103年7月間曾向A保險公司簽約購買1張人壽保單,甲君為要保人,兒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將該筆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死亡時該筆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0萬元,遂核定繼承人短漏報遺產2,0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730

4-3)以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遺產稅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如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者,其得全額或按比例抵繳,仍須視被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迭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此以外皆應按比例抵繳,可抵繳之金額上限計算公式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62年買賣登記取得臺北市信義區A地號土地,該筆土地係於60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君於108年死亡,其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未遺有存款等現金),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00萬元(持分全)。繼承人乙君申請以A地號土地抵繳遺產稅,因被繼承人甲君係於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後才買賣取得,因此無法以全額(即100萬元)抵繳遺產稅,依照上開公式,其得抵繳之上限金額為5萬元【200萬元×(100萬元/4,000萬元)】,即得以A地號土地持分20分之1申請抵繳遺產稅,惟若甲君係於A地號土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前即登記取得,則得以A地號土地全額抵繳。
該局提醒,縱使被繼承人以繼承原因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手是於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後始取得,非以繼承之原因取得者,該土地仍須依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006

5、其他稅制
5-1)租賃包租業所開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收取租金所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免繳納印花税。
該局進一步說明,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如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之「銀錢契據」,應依規定按收據金額之4‰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目前正流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其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衡量包租業僅屬轉租媒介,代管或包租之營業人所提供服務已就服務費收入開立發票予住宅所有權人;而開立給房客之租金收據則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聯絡電話:04-22585000轉1

5-2)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也可申請地價稅減免
除了非屬法定空地且無償供公共通行之道路用地可免徵地價稅,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也有免徵地價稅的規定。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騎樓走廊用地供公共通行,除無建築改良物可免徵地價稅,若有建築改良物者,可依地上建築物層數按比例減免,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但騎樓用地若圍起未作公共通行使用,則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騎樓減免地價需提出申請,經核准才能適用,如您持有土地為騎樓走廊用地供公共通行,請於108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108年起即可減免,逾期限申請經核准109年才能減免。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聯絡電話:03-5225161轉422~431

5-3)房屋沒做營業使用但空置無人居住,亦不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後,將住家用房屋稅率區分為自住住家用稅率及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又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空置房屋雖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類別為「住宅」,但已不適用上揭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您,嗣後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時,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聯絡電話:0800-000321

5-4)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持憑據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另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107年死亡,繼承人於108年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中房屋(有辦保存登記)及土地等不動產應分別按108年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現值所計算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聯絡電話:0800-476969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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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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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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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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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N INSIGHT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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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Ma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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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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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 ABILIT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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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Ma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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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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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ASURE CHEST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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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Ma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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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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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GLE TENG LIMITED領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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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Ma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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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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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 WIND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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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Ma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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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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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SSFUL
MAGIC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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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ep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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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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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GOAL
INVESTMENT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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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ep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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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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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 TEAM
INTERNATION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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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ep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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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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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OUS GENIUS
ENTERPRISE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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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ep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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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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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PARADISE
HOLDING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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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ep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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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Sa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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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ASURE
HOUSE VEN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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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Aug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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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Sa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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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RIOUS AG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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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ug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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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Sa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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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ORDINARY
DAW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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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ug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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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Sa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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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IC DRAGON
LIMITED宇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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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Jul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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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Sa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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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GENIUS
GLOB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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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Jul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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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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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 HORIZON
GROUP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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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Aug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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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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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C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欣城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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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Aug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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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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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IC BEAUTY
HOLDING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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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Aug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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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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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E DAY
INTERNATIONAL LIMITED怡日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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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ug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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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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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LISS
HOLDINGS LIMITED新福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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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ug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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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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