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定時點,財稅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或勞務,財務會計處理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s)規定銷貨收入須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認列。惟稅務申報時,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增該附贈部分之收入,嗣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或勞務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銷售貨物時附贈維修保養抵用券收入2千萬元,其依IFRSs規定予以遞延,並帳列其他流動負債,且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減遞延收入已開立發票金額2千萬元,致未申報該附贈維修保養扺用券之收入。惟甲公司自行發現短漏報營業收入,於該局選查前申請更正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申報書中自行依法進行調整,以免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或併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劉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16

1-2)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何正確列報收入年度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列報收入所屬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銷貨收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銷貨物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如經海關出口者,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若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經海關出口,報關日為107年12月27日,該批出口貨物之交貨日為108年1月10日,依上揭規定,該筆外銷收入應以報關日所屬年度(107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而非以交貨日所屬年度(108年度)認列收入,故甲公司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外銷貨物收入列報為營業收入。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注意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並分別依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歸屬會計年度,正確列報年度營業收入,避免涉及違章漏稅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朱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81

1-3)營利事業因被投資公司清算而產生之投資損失,應於清算完結年度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其認列時點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若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除應有被投資事業的清算證明文件外,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持有國內乙公司,乙公司因故解散,於107年12月取得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的公文,甲公司據以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惟乙公司於108年8月才依法清算完結,清算人於同月將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依據上開準則規定,甲公司應將該筆投資損失轉正於108年度列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公司因清算發生之投資損失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錯誤申報損失年度,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鄭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27

1-4)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邇來環境污染及食安問題備受重視,營利事業因環境污染或違反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罰鍰事件亦時有所聞,營利事業雖然支付該等罰鍰,惟依稅法規定該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轄內某皮革廠因染色污染水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皮革廠將該筆罰鍰列為損失而遭剔除補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的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的罰鍰,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及交通違規等被依違反行政法規所科處的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慎檢視申報資料,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妍伶科長;聯絡電話:07-7257500

2、營業稅
2-1)高爾夫球場向會員預收入會費或保證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特種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銷售會員證,收取不退還的入會費或保證金,或約定於契約訂定屆滿一定期間退會,始准予退還入會費或保證金者,均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高爾夫球場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勞務,其向會員收取的會員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若高爾夫球場向會員收取的入會費,係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者,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但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在內。因此,高爾夫球場銷售入會權利,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高爾夫球場應就銷售該入會權利之高爾夫球證,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該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則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並於契約中明定會員於入會時繳付之入會費,退會時不予退還。因此,A高爾夫球場應於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外,若前揭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150萬元,因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則A高爾夫球場亦須繳納15萬元(150萬元×10%)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呼籲,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收取的入會費,除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尚非屬銷售勞務的收入者外,均應於向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注意銷售價格如達到50萬元者,須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廖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857

2-2)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進貨時又未取得進項憑證,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同時期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應分別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自101年至103年間銷售貨物,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000元,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0,000元罰鍰;同期間購進貨物,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罰鍰400,000元,罰鍰合計900,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該局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A公司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另於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係兩個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有關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同時漏報銷售額,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漏稅罰」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由於上開行為違反法之規範目的同一,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係違反自供貨人取得進項憑證之義務,有礙稽徵機關對其前手應納稅額之資料確保及課徵,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A公司上開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分論併罰,並無不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2-3)營業人於交貨前收取定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在交貨前預收定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前揭時限表規定,營業人應以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於108年12月查獲經營汽車銷售之甲公司,於108年6月與消費者乙君簽訂買賣契約書,收受定金時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惟於108年10月該局調查前,已與乙君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定金,甲公司雖因交易未完成,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漏稅罰,然其收取定金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之行為,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有預收定金,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者,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宋秉珍科長;聯絡電話:07-7115349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適用綜所稅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的自用住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有重購自用住宅需求的民眾,因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能力,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核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的「自用住宅房屋」範圍,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其中的「直系親屬」不再以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為限。該令發布日前之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財政部原以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規定,得適用前揭規定的自用住宅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為限。為使各稅目對於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的認定原則趨於一致,參酌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規定,以前揭108年11月18日令重新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自用住宅房屋」適用範圍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再侷限於「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並廢止前揭76年4月24日函。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7月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之自用住宅A屋,且該A屋僅其父辦竣戶籍登記。甲君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之108年3月,重購自用住宅B屋,其購入B屋價額超過原出售A屋價額,甲君於重購自用住宅B屋完成移轉登記之108年度,縱甲君未將其父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仍得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時,自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A屋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出售及重購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的「自用住宅房屋」,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550

3-2)入住團體家屋住民,亦可享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為失智症者,近2年一直在社區中之團體家屋接受照顧服務,今年5月報稅,可以扣除父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資格,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每人可列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或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適用長照扣除資格包括:
1.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2.經評估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所定第2至8級,且使用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以及
4.提供失智症照顧服務之團體家屋住民。
而團體家屋住民資料,國稅局會向有關單位蒐集,於查詢所得年度之扣除額資料提供。但如因收集時程關係而未能及時提供時,仍需檢附108年使用團體家屋服務之繳費收據,並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作為報稅之證明文件。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0

3-3)私人借貸收取之利息,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誠實申報,個人間借貸收取之利息,給付人無需辦理扣繳申報,但受領人依法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將資金2千萬元借予友人乙君投資,雙方約定按月支付利息,乙君每月以匯款方式將借款利息30萬元匯入甲君銀行帳戶,105年度共付息360萬元,甲君收取之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之利息所得,惟甲君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未申報利息所得36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呂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3-4)退職所得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全額申報,切勿再減除定額免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退休或被資遣員工的退職所得,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額後的餘額,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惟大部分民眾於報稅時會將扣繳憑單上之金額再自行減除免稅額後列報,而造成短漏報所得。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退職所得300餘萬元,經該局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為700餘萬元,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依過往申報經驗,收入可減除成本費用後再申報,誤以為扣繳憑單所載之給付總額700餘萬元,尚未扣除定額免稅金額云云;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其未就實際所得申報,逕就扣繳憑單給付總額重複減除定額免稅額,致漏報所得,核有過失為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退職所得不像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或其他所得,須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減除費用,扣繳單位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員工之退職金時,所開立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已將該員工所領取給付之定額免稅部分減除,故納稅義務人應依扣繳憑單或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不得再計算及減除定額免稅,以免漏報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4、遺產及贈與稅
4-1)信託財產為公設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公設地免徵遺產稅及未繳地價稅扣除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未領受的部分,屬於「權利價值」,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尚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類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自益信託契約,該信託財產的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是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當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時,信託土地未繳納的地價稅,因為非屬受益人死亡前依法應繳納的稅捐,亦不得以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如有將其財產交付信託,且因已辦妥過戶移轉登記,因此繼承人向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不會列出該已交付信託的財產,惟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仍須查明被繼承人享有的信託利益權利,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葉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596

4-2)受領轉(契)作獎勵金之土地,不一定符合遺產稅農地減免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遺產中的土地已取具「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已受領轉(契)作獎勵金,為何不能適用農地減免遺產稅的規定呢?
高雄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並取得主管機關發給「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證明書」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但如果該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者,若要申請適用遺產稅農地減免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除了要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請民眾特別注意,還要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是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情形之一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中土地雖已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未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的證明文件,即不符合該條例第38條之1可申請賦稅減免的認定條件,縱有受領轉(契)作獎勵金之證明,但因獎勵金發放目的係在於建立合理耕作制度,與賦稅減免之認定要件並無關係,這部分要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如有對遺產稅相關法令或程序問題,歡迎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燕凌科長;聯絡電話:07-7115305

4-3)利用交叉移轉規避贈與稅,將受補稅風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甲乙兄弟2人因年歲已大,為將財產過戶給子女,又圖免被課徵贈與稅,乃規劃透過甲將不動產出售給乙之小孩,而乙將不動產出售給甲之小孩,實際買賣雙方並未收付價金,被查獲補徵1千多萬元贈與稅,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所以是類買賣案件,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供買賣交付價金資料,以供審查。而甲乙兄弟2人卻透過交叉移轉,以買賣方式將不動產過戶與三親等旁系血親,意圖規避應課徵的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如果實際上並未收付價金,將有補徵贈與稅的風險,建議利用每年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分年贈與,方為合法節稅上策。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燕凌科長;聯絡電話:07-7115305

4-4)死亡勞工所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要課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屬歷年來雇主為勞工提繳及勞工本身自薪資所得中繳付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故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而由其遺屬請領之退休金,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所稱「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勞保局發給的死亡給付與勞工退休金之性質不同,切勿誤認勞工退休金屬於保險給付而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賴玟如;聯絡電話:05-5345573轉117

5、其他稅制
5-1)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得不受應納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釋令,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該局說明,鑑於本次疫情影響層面廣泛,納稅義務人確有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的情形。考量現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仍需視其應納稅捐金額級距而適用不同的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不符合實際需求。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財政部爰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上開辦法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局提醒,部分稅目係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或交易稅性質(如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等),其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繳人、代徵人等應不致發生受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因此,財政部就易受疫情影響之各項國稅(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設計申請書格式,置於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該局已設有專人洽詢窗口(服務電話:03-3396789分機1562許小姐及分機1573劉先生),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徐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5-2)有關公司法第237條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疑義
近為因應國內會計準則變革,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公司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但公司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至公司過去年度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毋須追溯調整。
經濟部83年5月2日商205661號函、90年11月7日商字第09002238390號函、101年6月28日經商字第10102268370號函、102年10月14日經商字第10202433490號函及105年12月7日經商字第1050213788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司

5-3)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為利公開發行公司實務運作、配合近期公司法修正及加強獨立董事相關獨立性規範,金管會研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全案已完成法規預告。
前揭辦法修正草案於預告期間經參採外界意見酌予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1、修正獨立董事獨立性規範(第三條):
(1)明定屬經理人層級之受僱人,其配偶及近親不得擔任公司獨立董事,另規範獨立董事不得提供審計相關服務,並訂定提供商務、法務、財務及會計等相關服務之重大性標準為二年累計金額新臺幣五十萬。(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款)
(2)參酌市場實務案例及強化對關係人規範,針對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之法人股東、與公司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股份超過半數受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或與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之他公司,增訂該法人股東及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擔任公司之獨立董事。(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
(3)配合增訂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於前揭第五款至第七款等規定情形時,其獨立董事得相互兼任。(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2、為明確法制,將本會現行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及上市上櫃投資控股公司獨立董事兼任家數計算方式之函釋於本辦法中明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3、明定股東及董事會提供獨立董事推薦名單時,應檢附被提名人符合專業資格、獨立性及兼職限制等文件。另配合公司法簡化提名董事之提名作業程序,刪除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等文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4、為避免本次新增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規範對公開發行公司及獨立董事影響過大,爰訂定緩衝期間為自獨立董事現任任期屆滿,始適用之,以利公開發行公司調整因應。(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
5、發布函釋規範提名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擔任獨立董事應先取得學校核准文件。
二、「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1、比照前揭「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修正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規範,修訂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規定,並增訂其緩衝期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一)
2、參照審計委員會之規範,增訂薪資報酬委員會進行討論及表決時列席人員應離席。(修正條文第八條)
3、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對於會議討論其自身薪資報酬事項,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表決權,並增訂議事錄應詳實記載前揭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及第十條)
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1、增訂董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包括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自行召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修正條文第十條)
2、增訂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董事會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四、「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增訂獨立董事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就審計委員會會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獨立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修正條文第九條)。
資料來源: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聯絡電話:02-27747311

5-4)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收取租金押金金額應按4‰繳納印花稅
不少民眾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時,都會有疑慮簽訂當下應否要繳納印花稅,稅務局表示,因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但若於租賃契約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即應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租賃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納印花稅。但如果房東在房客所持的契約書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該契約書即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張三於簽約後,在承租人李四留存的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空白處及附件「租賃契約收付款明細欄」分別記載收到押金1萬元及租金1萬元並簽名,張三即應繳納印花稅80元(2萬*4‰=80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聯絡電話:0800-000321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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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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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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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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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 RICH LIMITED崇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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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a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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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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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E CENTRAL LIMITED智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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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a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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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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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VANGUARD LIMITED新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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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a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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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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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PROCESS LIMITED領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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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a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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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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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SUCCESS
LIMITED連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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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a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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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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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WING FAME
LIMITED展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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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a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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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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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 SAGE
LIMITED南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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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a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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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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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E GROUP
GLOBAL LIMITED穎群環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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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a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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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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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 RAINBOW
LIMITED洋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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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Feb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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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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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 PATH
LIMITED鵬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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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Feb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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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Sa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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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 THRIV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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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a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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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Sa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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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VER COSMO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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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a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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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Sa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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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ENT CREST
HOLDINGS LIMITED智冠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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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Feb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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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Sa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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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Y
EXPRESS LIMITED勝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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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Feb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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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Sa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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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IVING PATH
LIMITED向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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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a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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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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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IDEA
VENTURE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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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a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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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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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BEAUTY
LIMITED世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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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a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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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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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GOAL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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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a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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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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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UNDANT
YIELD GLOBAL LIMITED豐耀環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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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Ja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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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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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ST JOYFUL
GROUP LIMITED浩穎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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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a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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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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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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