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期■發送日期:2020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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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1-2)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1-3)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可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相關機構就地監毀 1-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不符免納所得稅 2、營業稅
2-2)營業人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2-3)營業人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3、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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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公司受理股東辦理繼承或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應通知該股東檢附稅款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以免受罰 4-2)捐贈公益信託的財產,要申報遺產或贈與稅,才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5、其他稅制
5-1)進口冷氣能力超過5噸之壓縮機供空氣調節機換修使用,進口人得申請不課徵貨物稅 5-3)權利金是否應列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需視其支付是否與進口貨物有關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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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需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稽徵機關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稽徵機關將按照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另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自107年度起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惟仍應辦理營所稅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按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所提醒,今(109)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面展延申報至6月30日,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資料來源: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玟聿;聯絡電話:037-460597轉107 1-2)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下稱IFRS16)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估計拆除、復原成本或未實現損益等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外,應依該會計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 財政部說明,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108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租賃會計將由IFRS16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下稱IAS17),兩者主要差異在於承租人之會計處理,例如IAS17之營業租賃係將給付租金認列為「租金支出」,IFRS16規定除符合「短期租賃(租期不超過12個月)」或「低價值標的資產(全新價值不超過5千美元)」2種情形仍得選擇依給付租金認列租金支出,其餘租賃應將租期內之應付租金折算現值連同租賃相關成本認列為「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費用」。 該部進一步說明,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租賃相關收入費用認定,原則上係參照財務會計公報規定,因上開新會計準則之費用項目及金額認列方式已有不同,為資明確及適度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爰規定自108年度起,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採用IFRS16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該會計準則認列成本費用,但該準則與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不同之部分,例如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者,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使用權資產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依相關國際會計準則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等未實現損益,仍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簽訂3年期之機器設備承租合約,其107年度依IAS17之會計處理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均認屬營業租賃,依給付租金逐期認列租金支出;於108年度採用IFRS16後,其108年1月1日會計處理應追溯調整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於以後租賃期間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甲公司於108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有前揭須帳外調整差異項目外,應依會計規定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以降低營利事業財稅差異調整之遵循成本。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聯絡電話:02-23228118 1-3)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可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相關機構就地監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疫情影響,營利事業存放於境外之固定資產或商品,如需就地報廢者,可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境外公正機構、檢驗機構監毀及簽證。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位於境外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在境外就地報廢者,除可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營利事業(境內)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說明,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就地監毀及簽證,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提醒,近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世界各國多訂有邊境防疫措施,入境者需自主、居家或強制隔離14天等,如由本國會計師赴境外查核監毀除需配合當地國邊境防疫措施,返國尚需依照我國防疫措施居家檢疫14天,建議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就地監毀及簽證之規定,以減少出入境不便及降低感染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62 1-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不符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後,餘額才須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或團體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時,應注意其損益計算項目之認定原則,若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其成本、費用等支出,應就實際支出性質劃分「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A協會申報107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含政府補助款收入1,500萬元)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2,200萬元;因計算支出比率85%(2,200萬元/2,600萬元),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故免納所得稅。惟查該協會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始可獲取政府補助款,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收入應轉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並就實際支出性質區分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1,000萬元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1,200萬元。經重新核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500萬元(1,500萬元-1,000萬元)、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00萬元(1,100萬元-1,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 該局提醒,機關或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上述免稅標準及認定原則計算其損益,以免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妍伶科長;聯絡電話:07-7257500 2、營業稅
2-1)非農民自行生產加工的香菇,無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農民將自行生產的香菇,利用器械設備予以乾燥處理後出售,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且亦得免辦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之範圍,須以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因此,農民銷售其自行收穫的農產物或副產物,包含其自產農產加工品,均可免徵營業稅。如非屬農民自產自銷而是收購他人生產的加工產品出售(如經烘乾處理過的香菇),即與一般營業人銷售貨物並無差別,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菇農如為自產自銷,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理稅籍登記。若是一般所稱盤商、行口(農民與零售商間之中間人)向其他菇農購買乾燥處理後的香菇,或購買新鮮香菇加工(烘乾)出售,不屬於農民自產自銷的免稅範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周璧珠科長;聯絡電話:07-7115104 2-2)營業人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公司來電詢問為拓展商機,委託他人代為銷售自家商品,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契約約定銷售A產品5,000個、每個定價為新臺幣(下同)210元,代銷佣金採按月結算並依定價10%(含營業稅)計算,甲公司於一次交貨時即應依含稅總價1,050,000元(5,000個x210元)開立銷售額1,000,000元、稅額5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乙公司於銷售時應依每個定價21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假設乙公司於當月結算代銷1,000個,依約定代銷佣金為21,000元(1,000個x210元x10%),應開立銷售額20,000元、稅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代銷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周璧珠科長;聯絡電話:07-7115104 2-3)營業人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屬外銷貨物或勞務而加收延遲付款之利息,則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內乙公司,因乙公司延遲給付貨款,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加收利息4.2萬元(含稅),係屬甲公司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倘營業人係外銷貨物或勞務,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例如甲公司外銷貨物與國外丙公司,丙公司因故延遲付款,甲公司依約向國外丙公司收取利息5萬元,甲公司可憑外匯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對其加收利息,仍屬銷售額範圍,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而涉及違章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73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陳小姐來電詢問:本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規定,由衛生局通知需居家檢疫,而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請問補償金是否要列入所得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該條例自政府領取之補償,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因此陳小姐依該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償收入,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依該條例第9條之1規定,舉凡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皆可免納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美琳科長;聯絡電話:07-7165696 3-2)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應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並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實際有扶養事實存在,才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外甥2人的免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與外甥2人間未同居一家,乃否准認列免稅額。甲君不服,檢附匯款證明申請復查,主張外甥2人的父親雖有所得,但每月須償還銀行貸款,生活已透支,由其給予實質經濟資助,請准予追認免稅額;經該局再次詳細查證後,認為甲君外甥2人的父親當年度有薪資、其他及營利等所得,並非無扶養子女的能力,且當年度外甥2人為小學生,正處生活起居及身心照顧需仰賴父母養育之階段,而甲君也無法舉證與外甥2人間有同居一家的具體事證,又其對外甥2人並無法定扶養義務,經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者有先後順位之分,若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應須證明先順序者因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存在。至於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的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種生活上的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扶養義務及有確實扶養之事實要件,並不是提示支付生活費證明或扶養切結書等形式文件,就可以作為列報扣除免稅額的依據。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75 3-3)房屋無償供配偶設立之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配偶設立之公司營業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甲君將名下房屋無償供配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甲君並未申報租賃收入,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甲君不服,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供其配偶設立之A公司營業使用,並未向A公司收取租金,不應核定租賃收入,經該局以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他人,且A公司在系爭房屋設籍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金收入,原核定於法並無不合,予以維持。 該局呼籲,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設籍營業,縱未收取租金,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911 3-4)因所失利益取得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因他方無法履行契約,經法院判決收到違約金,是否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民法第216條所稱損害賠償,其範圍包含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前者係指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發生而減少者,後者則為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發生而受妨害者,如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為免納所得稅;屬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據實檢附相關成本及費用憑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房屋出租予乙君居住,嗣因房屋漏水致乙君無法居住,且自購之家具受損,乙君除向甲君提前解約外,並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君需賠償乙君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及搬遷補償費10萬元。由於乙君取得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屬所受損害之性質,免納所得稅;另乙君受領搬遷補償費10萬元,非損害賠償性質,乙君於取得該筆所得時,應列報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以其受領金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如僱請搬家公司、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損害賠償款,須先分辨其損害賠償的性質,如果是對其預期取得利益之妨害所作之填補損失,就應該將這筆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聯絡電話:06-2298136 4、遺產及贈與稅4-1)公司受理股東辦理繼承或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應通知該股東檢附稅款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公司於受理股東辦理繼承或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因不熟法律規定或疏忽,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書,就逕為移轉登記,以致受罰。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相關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受理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因繼承或贈與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類型主要為不動產、股權及高球證等類,即便繼承或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免稅額(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及贈與稅免稅額220萬),繼承人或贈與人仍然要依規定辦理申報並取得相關證明書,才能持證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若是違反規定,不僅民營業者會遭處罰鍰,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若經手類此案件,也會遭議處。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1 4-2)捐贈公益信託的財產,要申報遺產或贈與稅,才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該財產可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由稽徵機關核給不計入贈與或遺產總額證明書,以持向產權登記機關或事業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指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及第20條之1規定捐贈公益信託的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等同是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免稅要件有下列3項: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 二、公益信託除了為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外,不可以對特定或可得特定的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在解除、終止或消滅的時候,信託財產必須移轉給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政事務所、監理機關或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銀行等公私事業單位,在受理民眾辦理公益信託財產移轉登記時,一定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提醒民眾檢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4-3)出售土地成交價格低於公告現值,其差額會被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若無法舉證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轄內甲君108年間將其名下所有之土地出售予乙君,雙方約定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650萬元,依上開規定,乃按買賣價款與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350萬元以贈與論,扣除該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130萬元按稅率10%計算應納贈與稅額,故核定甲君需繳納贈與稅13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土地,除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之證明文件,可免視同贈與,否則該土地之讓售價格與其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將會被補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鹽埕稽徵所董景德主任;聯絡電話:07-5337323 5、其他稅制
5-1)進口冷氣能力超過5噸之壓縮機供空氣調節機換修使用,進口人得申請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8年2月19日頒布「進口冷氣能力超過五噸之壓縮機供空氣調節機換修使用申請不課徵貨物稅作業要點」規定,進口人如進口冷氣能力超過5噸之壓縮機供空氣調節機換修使用,得依該要點向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課徵貨物稅,由海關放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進口人依據前揭作業要點規定,應符合: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貨物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各該稅目罰鍰。 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之條件,於申請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換修壓縮機之空氣調節機型錄、使用之壓縮機品牌、型號、數量及使用說明書或手冊。 (二)曾經進口冷氣能力超過5噸空氣調節機之進口報單或其他足資佐證之文件。 (三)本次申請不課徵貨物稅放行之壓縮機品牌、型號及數量明細表。 資料來源:審查三科蘇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5-2)買賣未經簽證之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出售未經簽證之股份,是否應繳交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買賣未經簽證且未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因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該等交易係股東轉讓其出資額,為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股票時,應先查明是否屬經簽證或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票,若屬未經簽證或登錄者,因一時不察致誤繳證券交易稅,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載之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5-3)權利金是否應列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需視其支付是否與進口貨物有關
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人應將權利金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及參據WTO關稅估價協定之精神,列作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權利金,其支付應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該貨物進口之交易條件。 為利商民瞭解,關務署參考世界關務組織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之討論案例,舉例說明如下: 一、權利金應加計於完稅價格內之案例: 假設進口商向國外購買專利製造之機器,賣方要求進口商另外支付專利權權利金給第3方專利權人,此時進口商支付給賣方之貨物價款雖未包含該筆權利金費用,然因進口商支付之專利權權利金與待估價貨物有關,且為進口該貨物之交易條件,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加計支付第3方之專利權權利金。 二、權利金不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案例: 假設某廠商向國外製造商採購一部機器,用以生產產品,而該機器操作時需要某種專利製造方法,該廠商以另一個合約,支付專利權人權利金,取得使用此專利製造方法。關務署解釋,雖然該廠商支付使用該機器製造方法之專利權利金,但因其支付並非機器輸入至進口國之交易條件,因此該專利權權利金毋須計入進口機器完稅價格。 關務署提醒進口人,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依上述原則由個案判斷,請進口業者留意。進口人對於權利金相關申報問題可洽詢該署及各進口地海關,亦可依據「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檢附相關資料向該署基隆關申請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李光惠稽核;聯絡電話:02-25505500轉2732 5-4)遺產分割協議書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計算印花稅額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由兩人以上繼承時,繼承人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依不動產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該協議書其分割不動產部分,即屬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分割協議書成立時」之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至於遺產中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則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提醒繼承人多加利用網路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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