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期■發送日期:2020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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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外商在臺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以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為限 1-2)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應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1-3)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交換房地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 1-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之收益應計入課稅所得額 2、營業稅
2-1)購買自用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仍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2-3)買賣業營業人於交貨前收取部分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3、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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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無法證明以自有款項支付,應課徵贈與稅 4-3)符合條件之遺產稅案件,不受戶籍地限制,民眾可就近至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臨櫃申辦 5、其他稅制
5-1)修正發布「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5-2)經營民宿房屋稅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5-3)配偶一方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另一方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記得要申報契稅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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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外商在臺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以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分攤國外管理費用,應以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為限。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核實認定: 一、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二、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亦即外商在臺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管理費用,僅得分攤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非營業部門管理費用,前述區域總部係指與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隸屬同一總公司,負責管理該區域之其他分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外商A公司在臺分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高額其他費用,經查該分公司提示之相關憑證,發現其中3千餘萬元係分攤外商A公司於他國設立子公司B公司之企業活動費,由於該費用非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費用,亦非屬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與上開規定不符,予以剔除。 該局呼籲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如列報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應注意符合上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13 1-2)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應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其出售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其於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非屬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故其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2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出售未發行股票之國內被投資公司股份所產生之增益,所得性質屬應稅之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核定調增課稅所得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轉讓被投資公司股份,應審視該被投資公司是否已發行股票,確認其處分損益係屬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益或應稅之財產交易損益,依所得屬性,正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50 1-3)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交換房地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交換房地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與乙地主等人合建分屋,由乙地主等人提供土地,甲公司提供營建資金,合作興建12戶之住宅大樓,甲公司將其中4戶建物與乙地主等人交換土地。嗣經該局查得其餘房地之實際銷售價格,據以核算甲公司與乙地主等人合建換出房屋價格2,960萬餘元及換入土地價格5,740萬餘元,調整系爭合建分屋之銷售額為5,740萬餘元,扣除甲公司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06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4萬餘元。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常見參考資料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或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等,可參酌財政部96年9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9250號令之規定。 該局提醒,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方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於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張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1-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之收益應計入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之股權孳息收益屬應稅收入,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2年7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核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收益,實非其自行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委託人乙君將其持有之股票交付信託,信託態樣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並以A公司為孳息受益人。A公司106年度獲配股利淨額20萬元,該獲配股利係因前揭信託契約取得,非屬自行投資而獲配,自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違反上開規定致漏報所得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前鎮稽徵所簡有仁主任;聯絡電話:07-7151101 2、營業稅
2-1)購買自用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仍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所購買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開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購進車輛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準。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如於嗣後出售自用乘人小客車,仍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李佩穎;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12 2-2)營業人無銷售額也未購買發票,是否需辦理營業稅申報?
營業人A商號最近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生意陡降,打算暫停營業,現已無銷售產品,詢問是否還需要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在設立初期營業額為0元,或考慮暫停營業前已無銷售行為,就誤以為不用申報,因其稅籍狀態屬正常營業中,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或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仍應每期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說明,除稅法另有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則有加徵滯納金或怠報金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就必須申報銷售額與稅額了,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須依上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完成申報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鹽埕稽徵所洪麗玉主任;聯絡電話:07-5337323 2-3)買賣業營業人於交貨前收取部分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業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買賣業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於發貨前所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於發貨前未向買受人收取貨款,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點則以發貨時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甲於109年7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含稅總額100,000元之原木櫥櫃1組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09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於109年7月向甲收取訂金30,000元時,應先開立含稅總額為3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日後原木櫥櫃於109年8月底送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含稅總額為7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發貨前已預收之貨款,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1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個人借貸如有收取利息,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私人間金錢借貸並收取利息,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據實申報利息所得,如經查獲短漏報,將遭補稅及處罰,不可不慎。 該局說明,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係將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合併計算,其中利息所得係舉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個人間借貸收取之利息亦須申報及併入計算,又因稅法規定個人間借貸給付之利息,並不在依規定應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之範圍內,民眾往往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短漏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發現多名個人於107年間與甲君有資金往來,據往來雙方主張係甲君融通資金並約定收取利息,查得甲君107年度收取利息所得共計300餘萬元,因甲君未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個人間資金借貸並收取利息,而未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審查三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730 3-2)轉讓公司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轉讓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屬財產交易而非證券交易,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出資額成本之認定,係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3年以出資額500萬元投資設立A公司,嗣於105年以1,300萬元之價格將股權轉讓予乙君,甲君漏未將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之差額800萬元(轉讓價格1300萬元-出資額成本500萬元)列報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歸課甲君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240萬元並裁處罰鍰1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除了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外,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之利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呂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3-3)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之房地,無論係獲利或損失,均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該交易係獲利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未依限辨理申報,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6年間購買取得坐落臺北市房地,嗣於108年間出售該房地,甲君未於出售系爭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出售房地係屬損失並未獲利,誤以為不須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經該局以甲君出售房地雖無交易所得,惟仍應申報,其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核有過失,仍應裁罰。 資料來源:法務二科劉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931 4、遺產及贈與稅4-1)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無法證明以自有款項支付,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09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應於買賣公契立契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未申報贈與稅,稽徵機關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股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576 4-2)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
財政部於3月23日發布解釋,補充規範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方式,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即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即上櫃或興櫃)者,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以當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以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價格與當日前一個月之各日收盤價或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之平均價格比較,從低估定之。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私募普通股,按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 財政部表示,我國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7條,並增訂第43條之6至第43條之8,建立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現行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估價,原非無據;但私募有價證券,其與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或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已公開發行之股票尚屬有間,爰發布令釋補充規範。 財政部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稱之時價,係財產於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市場價值,作為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私募有價證券「繼承」或「贈與」移轉不受閉鎖期(自交付日起滿3年)之限制,其於次級市場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不論私募或公募,二者之權利義務相同,私募有價證券市場價值,不論是否於閉鎖期間,理論上仍不乖離活絡市場未受限制之報價,即上市櫃有價證券以收盤價為準,興櫃股票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為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第13號公報規定之第2等級,基於相同但未受限工具之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調整之規範,私募有價證券雖無所謂價格劇烈波動之問題,但仍可參考本細則第28條規定計算平均價格之方式調整,且採從低估價,俾資穩健。爰規範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私募有價證券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次級市場買賣者之估價規定如下: 一、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當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當日之收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收盤價估定之。 二、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當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至於未在次級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本細則第29條僅規範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估價,其他有價證券依同細則第41條規定,依市場價值估定之。考量該私募普通股與公開發行之普通股,二者權利義務相同,且均無活絡市場之報價,爰於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準用同細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按公司資產淨值估價及調整之規定;至於其他私募有價證券,依同細則第41條規定按市場價值估定。 舉例說明,私募普通股股票於次級市場有同種類普通股股票買賣,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普通股收盤價每股新臺幣(下同)30元,其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平均每股35元,該私募普通股以每股30元估價;如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平均每股25元,私募普通股以每股25元估價。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該私募普通股以30元估價。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黃稽查義富;聯絡電話:02-23228147、02-23228360 4-3)符合條件之遺產稅案件,不受戶籍地限制,民眾可就近至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臨櫃申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12月1日起實施,符合規定之遺產稅申報案件,不再受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稅申報只要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可跨局辦理申報,相關規定如下: 一、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 二、遺產種類:不動產(不含公同共有的不動產)、符合規定的現金及存款、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出資額、汽(機)車及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 三、扣除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之扣除額、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扣除額、喪葬費、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不含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為農業用地的土地)、每筆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以下符合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合計500萬元以下未償債務及合計500萬元以下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 另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財產扣除額的再轉繼承案件、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特殊案件,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楊婷琪;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2 5、其他稅制
5-1)修正發布「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財政部表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之修正,並為使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品之範圍及計值方式更為明確,於11月10日修正發布「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實務上,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可能因一時周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而需就欠繳應納稅捐提供擔保,以避免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其出境或移送強制執行而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該部配合109年5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新增擔保稅款之擔保品範圍包含「上櫃之有價證券」及「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及因應稽徵實務需要,通盤檢討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供「黃金」作為擔保品者,參據現行臺灣銀行黃金條塊交易現況,將按「買進價格」修正為按「賣出價格」折算其價值。 二、提供「上櫃之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者,如為股票或受益憑證,比照上市之有價證券,原則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8成;如為公司債券,原則按「面額」之8成計算其價值。 三、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作為擔保品者,土地原則以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原則以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評定現值加2成計算。但納稅義務人如能提示擔保品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寶全;聯絡電話:02-23228193 5-2)經營民宿房屋稅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約45坪),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依相關稅法規定,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為未合法登記民宿,因屬違規經營行為,則必須依實際供民宿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5-3)配偶一方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另一方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記得要申報契稅
李先生出資興建房屋想送給太太,來電詢問在房屋建造完成前即變更建照執照起造人為太太,是否就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房屋依契稅條例應課徵契稅。民眾於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本案實際上是由李先生出資興建房屋,但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登記為李太太;或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為李先生,後來中途變更為李太太,以李太太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則李太太係受贈取得房屋,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貼心提醒,此類案件民眾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5-4)自益信託房屋仍可申請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聞稿聯絡人:郭姿伶;聯絡電話:02-24331888轉322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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