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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簡介-開曼群島 Cayman

  開曼群島是由古巴南部,加勒比海上的三個島嶼組成,屬英國領土,最初由哥倫布發現。金融服務業是開曼群島的主要行業之一,當地政府一直致力推動離岸金融服務業的持續發展。隨著開曼群島的聲望日隆,尤其廣受亞洲地區歡迎,開曼群島註冊的公司可在香港上市,是香港證券交易所認可其公司上市的兩個離岸司法管轄區之一。開曼群島在一九九七年成立證券交易所。
  如欲查詢更多資料,請瀏覽政府網頁 http://www.gov.ky/

法律及稅務

  開曼群島公司法以英國普通法為依據。開曼群島公司共分兩類:豁免公司(Exempted) 和非本地公司 (Non-resident)。非本地公司的長期執照費較豁免公司的略為廉宜,但必須呈遞較詳細的周年報表,因此在亞洲不甚受歡迎。開曼群島在一七九八年獲皇室頒令,從此永久免稅,而是項頒令至今仍然有效。豁免公司不一定要以「有限公司」(Limited )作為公司名稱結尾,並且可以申請有效期長達二十年的稅項豁免證書,進一步增強其稅務優勢。開曼群島公司可以使用中文公司名稱,只需提交有關名稱的翻譯即可。
  在2001年11月,開曼群島與美國簽訂一項有關資料交換的新協議。新協議規定,在對方要求下,可就美國聯邦入息稅事宜交換有關刑事逃稅、民事和行政事務的資料。根據新協議,雙方可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計的應課稅期涉及的刑事逃稅事項,以及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和往後的應課稅期涉及的所有其他稅務事項交換資料。

公司註冊規定

 公司可以有中文名稱,而且可把中文名稱載於公司註冊證書。
 所有豁免公司均須透過持牌的服務供應商在開曼群島設立註冊辦事處。各公司必須委聘最少一名股東和一名董事,法人董事亦可。公司必須把董事名冊、高級職員名冊和押記名冊存放在註冊辦事處,而董事和高級職員名冊副本則須備存於公司註冊處,但不必供公眾查閱。各豁免公司必須保存一本股東名冊,其正本或副本必須備存於註冊辦事處。雖然開曼群島公司可發行不記名股票,但其實當地政府並不鼓勵,不記名股票必須由認可監管人持有。豁免公司必須呈遞周年報表,但毋須披露董事或股東的詳細資料。
  開曼群島在2001年4月發出新的盡職審查指引,規定開曼群島公司必須向服務供應商,如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ayman) Limited,披露所有高級職員 、股東、最終受益人和授權簽署人的資料。法例規定,所有新成立的公司必須提供此等資料,而現存公司則須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資料。根據《保密關係(保障)法》,這是機密資料,泄漏機密資料或故意或企圖獲取開曼群島公司機密資料屬刑事罪行。

當地基本架構

 開曼群島是加勒比海地區的主要金融中心,有超過五百八十四家持牌銀行和信託公司。各主要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及不少著名的律師事務所在當地開業。當地具備一流的通訊和交通設施,前往邁阿密的定期航班航程僅為一小時。

最新法令

2014-10-10-關於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發出公司存續證書(Certificates of Good Standing)的通知
  自2015年1月1日起,關於公司存續證書 (Certificates of Good Standing) 的申請,若開曼群島公司在提出申請當日仍有任何未繳費用或罰款,或是仍未歸檔周年申報(annual returns),則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不會發出公司存續證書給該公司。
  以下為開曼群島公司法(2013年修訂版)的相關法條摘錄供參考:
公司存續證書 第200A條

  1. 在提出申請時,若該公司為本條第(2)款規定的良好存續狀況,則公司註冊處可發出公司存續證書。
  2. 公司存續證書是公司於證書發出當日為良好存續狀況的證明文件。
  3. 公司若已繳付公司法規定的所有費用和罰款,且就公司註冊處所知,該公司沒有違反公司法,則該公司視為良好存續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