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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訊息
【2016年02月】英屬維爾京群島法規的修改

  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最近作出了幾項的法規修改,其中包括由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修正)法引入的新公司法,和涉及合格介紹人制度改革的反洗錢守則和法規的修訂。

  • 修正案和董事名冊存檔
  •   2015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修訂)法(簡稱“修正案”),為董事名冊向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註冊處存檔的新要求以及其他修改,已於2015年12月31日發出通告。修正案於2016年1月15日生效,但第27條和第28條(包括董事名冊存檔的規定)則於2016年4月1日生效。 
    由2016年4月1日起,新註冊的公司,必須在任命第一批董事後的21日內為董事名冊存檔。日後如董事名冊有任何變更需在30日內作記錄。註冊處會向不遵守存檔的公司徵收罰款。而現有公司,享由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過渡期,以符合該要求。


    若為2016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註冊的新設公司:

    • 董事名冊必須在首任董事指派後的21天之內完成歸檔。
    • 董事名冊如有更新或變動,必須在變動日起的30天之內完成董事名冊歸檔。

    若為現存或已設立公司:

    • 董事名冊如有更新或變動,必須在變動日起的30之內完成董事名冊歸檔。
    • 董事名冊公司須於2017年3 月31日或之前向公司註冊處歸檔。
    • 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董事名冊存檔之罰則:
    • 存檔期限
      收費
      期限後存檔罰款
      新註冊的公司
      就職日21天內
      US$  60
      100美元罰款,加每天25美元
      現有公司
      2016.4.1至
      2016.9.30
      US$  75
      2016.10.1至2017.3.31
      US$ 100
      100美元罰款,加每天25美元
      日後董事變更
      變動日30天內
      US$ 175
      100美元罰款,加每天25美元


    • 每間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每名個人董事需提交下列資料:
    • 若董事為個人

      • 姓名;
      • 曾用姓名;
      • 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
      • 地址;
      • 業務地址 (如與地址不同);及
      • 國籍。

      若董事為法人:

      • 公司名稱;
      • 公司編號或登記編號(如有);
      • 註冊地址或主要辦事處;
      • 地址(如非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
      • 法人董事的指派日期;
      • 法人董事的離職日期;
      • 公司註冊或法人登記的地點和日期;

      詳情請參閱2015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修訂)法2016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修訂)法

  • 新註冊公司及現有公司須披露最終人資料
  •   為了符合國際間對於增加公司透明性上不斷調整的各項標準,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近期公布了未來在反洗錢和反資助恐怖份子立法上的變動。
      今年10月27日,英屬維京群島金融管理局公布了「反洗錢和反資助恐怖份子執行準則(2015年修訂版)」(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Amendment) Code of Practice 2015),該準則正式為2016年1月1日實施。

    • 新準則要求遵循的反洗錢規定重點如下:
    •   由2016年1月1月起,所有新設立的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公司,BVI註冊代理人必須在BVI當地留存所有最終受益人的下列資料:

      • 姓名
      • 出生日期
      • 居住地址
      • 國籍

        對於所有現存的BVI公司,將給予BVI註冊代理人12個月的寬限期,來達成前一項的要求,在2016以及2017年這段期間,如果金融管理局要求提供上述最終受益人的資料,BVI註冊代理人將必須在48小時之內提供,最遲不得超過72小時提供。
        由2018年1月1日起,如果金融管理局要求提供上述最終受益人的資料,BVI註冊代理人將必須在24小時之內提供,未遵循反洗錢相關規定將遭受行政處罰。

    • 合資格中介之規定
    •   反洗錢條例第7條規定,BVI註冊代理人可依據合資格第三方(即:「合資格中介」)的介紹進行業務申請,而該合資格中介必須保存BVI公司之最終受益人、股東、董事、高級職員的所有應備盡職審查資料,並在BVI註冊代理人要求時提供相關資料
        而反洗錢條例(修訂版現在要求所有合資格中介必須與BVI註冊代理人簽訂一份新版完整協議,約定介紹及接受業務安排之新條款,以符合反洗錢條例(修訂版)的新規定和條件,這些新規定和條件,不僅要求註冊代理人有義務判斷業務關係,也要求合資格中介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提供盡職審查資料給註冊代理人
        此外,反洗錢條例(修訂版)也規定,若合資格中介是依據另一位合資格中介所作之盡職審查且資料由另一位合資格中介保存,則註冊代理人不得依據此合資格中介的介紹進行業務申請,即,新規定不接受多層轉介紹的業務申請

【2015年11月】開曼群島的法例修改

開曼群島政府最近發表了一些有關公司管治、監管和行政的法例。這些包括以下修改:

  1. 2015年有限責任公司法例草案
  2. 開曼群島於2015年12月18日頒布新的法例草案,擬增設新的實體架構—開曼群島有限責任公司。
    此實體架構將與德拉瓦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常相似,相比一家開曼群島豁免公司更加靈活。預計開曼群島有限責任公司將吸引投資基金推動者和服務供應商,且能鞏固開曼群島成為領先的離岸金融中心。
    預計該草案將於2016年訂法。
    *按此下載2015年有限責任公司法案參閱。

  3. 2015年公司修訂法
  4. 2015年公司(修訂)法已於2015年11月2日生效。目的是在徵收罰款前,延長董事及高級職員的申報期和降低逾期申報的收費。以下條文現已生效:
    • 有關董事及高級職員的任何變更,公司須於60日(以往為30日)内通知註冊處
    • 每間公司的每項委任如違反有關要求的最高罰款由1,500開曼群島元(1,830美元)降至500開曼群島元(610美元) ;
    • 若有5間公司或以上同時違反有關要求,總罰款的最高限額為2,500開曼群島元(3,050美元)。
    若註冊處發現該公司是故意授權或准許違反法律規定,每間涉及違規的公司將被額外罰款1,000開曼群島元(1,220美元) ,每名涉及違規的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將被額外罰款1,000開曼群島元(1,220美元) ,而持續違規期間的每一天另額外罰款100開曼群島元(122美元)。
    *按此下載2015年開曼群島公司(修訂)法參閱。
【2014年06月】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

  修正1988年薩摩亞國際公司法的修訂法於2014年4月7日生效。請點擊此處索取該修訂法之內容。
自2014年1月27日起,薩摩亞國際公司無權發行不記名股票。對於已發行的不記名股票,過渡期為2014年4月7日起的12個月。因此,所有不記名股票需要在2015年4月6日或之前註銷或贖回。
此外,為了使薩摩亞公司符合國際標準,修訂法還要求進行帳目記錄。
對於根據1988年國際公司法設立的薩摩亞公司,修訂法所規定的主要變化有:

  1. 不記名股票和認股證
    • 不記名股票和認股證(S.39)
    • –不記名股票公司的備忘錄需要自2014年1月27日起進行修改,以聲明公司無權向持有人發行不記名股票或認股證,轉換記名股票;並且自此日期起,公司將不再是不記名股票公司。
    • 過渡條款(S.39A)
    • –國際公司在2014年1月27日前向持有者發行的任何不記名股票或認股證將在自2014年國際公司修訂法生效日起的12個月期間內繼續有效,超出此期限後將不再是不記名股票或認股證。
  2. 需要記錄的帳目(S.113(1))
  3. 國際公司必須備存會計記錄,以披露下列相關資訊:
    1. 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
    2. 使董事能據此檢查,確保公司編制的帳目符合本法案的要求;
    3. 用於編制財務報表;和
    4. 以下詳細資訊:
    5. 收入和支出的所有款項,以及關於收款和支出的事宜;
    6. 所有銷售、採購和其他交易;和
    7. 相關實體的資產和負債或安排。
    8. 2012年特殊目的國際公司法和1998年國際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公司法中已加入了相同的會計要求。
  4. 廢除 S.35 – S.38
  5. 1988年薩摩亞國際公司法中有關不記名股票/認股證的發行、效力和名冊登記的第35至38節均廢除。
    薩摩亞公司的用戶應確保在過渡期結束前(2015年4月6日或之前)註銷已發行的不記名股票,並按照修訂法的要求備存會計記錄。
【2014年01月】★塞舌爾公司法修法新規定

依據 2013 年12 月16 日公告之塞舌爾公司法修正(Seychelle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14) ,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

【廢除不記名股票】

  1. 禁止發行。
  2. 已發行的公司,須於法令生效的六個月內( 2014 年 6 月 16 日前)收回並取消,若未符合規定,期限一到就會自動取消,已發行的不記名股票將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周年申報聲明書】
  1. 所有塞舌爾公司必須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註冊代理人歸檔由董事決議周年申報聲明書。
  2. 聲明內容如下:
    1. 公司依法自行保存帳務相關資料,並可透過註冊代理人隨時提交。
    2. 提供當年度 12 月 31 日止,最新之完整股東名冊於註冊地址。
  3. 首次周年申報須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歸檔到註冊辦公室。
  4. 若是違反規定未歸檔周年申報聲明書,每間IBC 公司及該公司董事將各有USD100 及至歸檔日每人每天USD25 的罰款。

【2014年03月】新香港《公司條例》

  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自2014年3月3日起開始實施。
新條例旨在加強企業管治,確立更完善的制度,促進商業發展及適時的法例。此項新條例所引入的修改和提案涉及範圍廣泛,不但影響香港註冊的公司,還影響其股東、董事、債權人和投資者。
眾多提案的關鍵點之一是所有私人公司必須擁有至少一位自然人作為董事,以增強透明度和責任性的新要求。現有的公司將在新條例實施日後享有六個月的寬限期來遵守新的要求。新董事的任命必須在15天內,以指定的形式向公司註冊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