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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簡介-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of Virgin Islands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由一群島嶼組成,位於加勒比海,距波多黎各東部約五十英里或八十公里。英屬維爾京群島是英國領土,在一九六七年開始自治,是英聯邦成員國之一。英屬維爾京群島自一九八四年引入國際商業公司法例以來,當地離岸金融服務業迅速崛起,現時已是全球最受歡迎的離岸註冊地,在當地成立註冊的公司約八十萬間。新制訂的《商業公司法》使英屬維爾京群島更受歡迎。

如欲查詢更多資料,請瀏覽該政府網頁 http://www.bvi.gov.vg/

法律及稅務

 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制以英國普通法為依據,並以當地條例配合施行。商業公司毋須繳稅,但須繳付政府執照費,公司發行股份數目五萬或以下的政府執照費為三百五十美元。未能如期繳付執照費的公司須繳交罰款,逾期五個月仍未付款的公司將被除名。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不受外匯規定管制。

公司註冊規定

  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均須透過持牌的服務供應商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註冊代理人及註冊辦事處。
 各公司必須委聘最少一名董事,法人董事亦可。然而,根據《商業公司(修訂)法2005》或"新法",各新成立註冊的公司必須在成立註冊後六個月內委任首任董事,並必須把董事名冊正或副本存於註冊代理人的辦事處內。雖然法例訂明公司可以選擇是否把董事資料放在公司註冊處,但董事的詳細資料毋須供公眾查閱。
  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少為一名,可發行不記名股份。根據新法,公司必須把不記名股份證書交由認可監管人保管。股東名冊或其副本須備存於註冊代理人的辦事處。雖然法例訂明公司可以選擇是否把股東資料放在公司註冊處,但股東的詳細資料毋須供公眾查閱。一般建議保留名冊的正本於英屬維爾京群島以方便作有關印花稅安排。
  公司毋須呈遞周年報表或經審計帳目,亦毋須召開周年大會。

當地基本架構

  政治、經濟及貿易環境穩定,國際知名度相當高,且金融法律設施良好,方便設立各種金融機構或基金。
  由於國際形象不佳,設立程序過於簡便,變成不法集團犯罪及洗錢的工具,若進行國際投資及控股,可能會被要求提供更多認證或報表。甚至易有紙上公司的形象,國際間已陸續有部分國家直接將轄區公司與BVI間的交易視為無效,並加以禁止。另,無記名股東須集中保管,絕佳保密特性已逐漸退去。

最新法令

2012年12月-英屬維爾京群島更改保存記錄的要求
  因為《法律互助(稅務)法2003》(簡稱MLAT)及《合夥企業法1996》(簡稱”PA1996”)經已修訂,所有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記錄備存及保留責任相應變更。修訂法已於2012年11月12日生效。
  所有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公司必須保留最少五年的“記錄及相關文件”。如公司選擇不存放相關記錄在註冊代理人那裡,則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註冊代理人述明有關記錄及相關文件的實質存放地址。
  在法例更改前,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主要是按《商業公司法2004》第98條的要求備存記錄,該條例要求公司所保留的記錄(a)足以顯示及解釋公司的交易;及(b)在任何時間能合理準確地判斷公司的財務狀況。條例仍然適用於所有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