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期報告稅制為了防止集團公司避稅目的,造成了國家稅捐的流失,各國紛紛制定規則,增加納稅人許多文據資料準備義務。如何以各種形式的文據資料來證明受控交易合理性,文據資料的闡明必須達到何種程度稅務機關才能接受,各國的同期報告稅制要求不一。
文據資料準備分成兩個層次,一是法定事項揭露;二是調查時應提示之文據資料。後者又牽涉稅務行政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涉稅交易資料往往與納稅人的經濟生活事件相連結,納稅人控制所有的涉稅資料,是無法回避的客觀事實。一旦納稅人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不提供涉稅資料或提供虛假陳述、不真實、不準確的關係人交易資料,稅務機關便可能逕行調查並推計課稅。因此,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及同期報告政策制定便對集團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均有重要的意義。
法定事項揭露
企業應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
(一)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於準備同期資料。
1.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 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2.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範圍;
3.外資股份低於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二)以下企業應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1.被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並處於跟蹤管理期內的企業;
2.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的企業;
3.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企業;
4. 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單一生產(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出現虧損的,無論是否達到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均應在虧損發生年度準備同期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應提示之文據資料內容
一、組織結構
- 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相關組織結構及股權結構;
- 企業關聯關係的年度變化情況;
- 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資訊,包括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構成情況、註冊位址及實際經營地址,以及關聯個人的名稱、國籍、居住地、家庭成員構成等情況,並注明對企業關聯交易定價具有直接影響的關聯方;
- 各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 企業的業務概況,包括企業發展變化概況、所處的行業及發展概況、經營策略、產業政策、行業限制等影響企業和行業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問題,集團產業鏈以及企業所處地位;
- 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主營業務收入及其占收入總額的比重,主營業務利潤及其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 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
- 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企業及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資訊,並參照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
- 企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可視企業集團會計年度情況延期準備,但最遲不得超過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 關聯交易類型、參與方、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等;
- 關聯交易所採用的貿易方式、年度變化情況及其理由;
- 關聯交易的業務流程,包括各個環節的資訊流、物流和資金流,與非關聯交易業務流程的異同;
- 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對定價的影響;
- 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或協定副本及其履行情況的說明;
- 對影響關聯交易定價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 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劃分情況,不能直接劃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劃分,說明確定該劃分比例的理由,並參照填寫《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
- 可比性分析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等;
- 可比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資訊;
- 可比交易的說明,如:有形資產的物理特性、品質及其效用;融資業務的正常利率水準、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勞務的性質與程度;無形資產的類型及交易形式,通過交易獲得的使用無形資產的權利,使用無形資產獲得的收益;
- 可比資訊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
- 可比資料的差異調整及理由。
- 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企業選擇利潤法時,須說明對企業集團整體利潤或剩餘利潤水準所做的貢獻;
- 可比資訊如何支援所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
- 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
- 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以及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 其他支援所選用轉讓定價方法的資料。

一、企業未保存同期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和六十二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企業拒絕提供同期資料等關聯交易的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條、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