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轉訂價查核重點
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
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連續三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
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營利事業未提示移轉訂價報告之經濟後果
調整營業利潤
依據查核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示文據或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逃漏稅罰則
依據查核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具體短漏報情事之一,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辦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未依法令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