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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訊息
【2016年06月】反避稅條款 設2豁免3前提

  CFC排除實質營運、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PEM需同時符合3大要件,國稅局才能追稅。

  立院財委會昨(8)日初審通過俗稱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建立2大防堵海外避稅機制。未來設在海外避稅天堂的台灣企業,盈餘達一定標準就課稅;實際營運在國內卻移到國外設紙上公司,未來也要繳稅,估計1年可增加60~70億元稅收。
  不過,為避免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建立反避稅制度後,還須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視國際間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的落實狀況及訂定相關子法規後才會施行,明年還無法上路。
  此次《所得稅法》中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財政部長許虞哲說,在CFC部分會訂定2項豁免條款,若海外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新制未來上路後,國內企業設在免稅天堂的關聯企業,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只要沒有實際營運,及年度盈餘高於一定程度以上,都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CFC,其當年度盈餘須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
  至於年度盈餘課稅門檻,許虞哲說,將會在子法規中明定,參照包括美國、中國、韓國、德國、英國與加拿大等國家做法,門檻約在新台幣12.5萬元至3,000多萬元之間。 許虞哲並表示,經過排除後,實際適用CFC的公司數量並不多,訂子法時也會與民間溝通,聽取意見後也可滾動修正。
  至於PEM部分,主要針對實際由國內企業主導、但名義上假借境外租稅天堂空殼公司營運的企業。若被認定PEM在台,就得比照國內營利事業方式課稅,惟須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或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3要件,國稅局才能追稅。
  不過,建立反避稅制度後,還須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CRS的落實狀況及訂定相關子法規後才會施行。他表示,CRS的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已是國際潮流,包括香港與新加坡等100多個國家預計於2018年加入CRS,也就是說,企業就算逃去其他國家也會被追查資金,且台灣的營業稅率僅17%,相對其他國家來講較低,企業更無外逃誘因。

【2016年06月】專家籲 儘早確立認定標準

  勤業眾信稅務會計師事務所表示,財政部應儘早確定受控外國公司(CFC)、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標準,以降低不確定性,避免造成業界不必要的恐慌。 勤業眾信表示,近年各國政府透過各種法案爭取稅收,我國卻仍未有反避稅相關規定,造成稅收損失、不利競爭,若通過反避稅條款則符合國際趨勢。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周黎芳分析,反避稅條款涵蓋的內容多元,對於上市櫃企業和中小企業的影響也不相同;反避稅已是國際稅法趨勢,上市櫃企業應有一定的心理準備,未來要更全面揭露資訊,提供集團的營運資料給國稅局。
  至於未達到稅法規模要求的中小企業,雖不用編製揭露大量資訊的國別報告,但過去行之有年的營運模式恐受影響,必須重新檢視營運功能和利潤分配是否合理。長年在海外逃漏稅款的中小企業,必須繳回該繳的稅。
  勤業眾信稅務會計師林宜信說,前三年立法院討論訂定反避稅條款時,有部分企業資金重新調整,盼財政部儘早確定PEM、CFC的認定標準,否則在法案三讀通過後緩衝期間,種種不確定性可能造成企業資金移到境外,影響我國銀行業發展。

【2016年06月】丁克華:避免成證所稅翻版

  立法院財委會昨(8)日初審通過反避稅條款修法案,立委曾銘宗指出,反避稅條款將造成F股離台等三大衝擊,已有中小企業開始找會計師準備落跑;金管會主委丁克華表示,反避稅條款的配套須先上路,才不會變成另一個證所稅。
  財委會昨天審查增訂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銀行公會評估報告指出將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造成重大衝擊,與會立委爭論不休。
  立委曾銘宗質詢時對財政部長許虞哲說:「你當部長,不能只懂稅」,反避稅條款影響層面沒有想像的那麼單純,可能影響有三,第一,對OBU影響戶數有36%,受影響資產金額高達1.8兆元;第二,台灣目前有86家F股公司,也可能會離開,對資本市場會有影響;第三,「台灣接單、海外生產」模式的外銷訂單,受影響金額也將近2,485億美元。 曾銘宗說,中小企業已經在找會計師事務所,要把公司移到國外去了,很多客戶在辦手續,這事情很嚴肅;他贊成這個案子,但要給銀行及中小企業調整空間;如果沒有配套就上路,將成為另一個「證所稅」,威力比證所稅還大。
  財政部估算,反避稅條款一年稅收增加六、七十億元。丁克華表示,銀行公會評估,沒有配套措施下,會衝擊OBU,以一年獲利800多億元,影響36%來看,可能損失200多億元盈餘。

【2016年06月】反避稅初審通過 訂豁免條款

  立法院財委會昨(8)日初審通過反避稅條款修法草案,為避免衝擊太大,財政部訂定包括須等到兩岸租稅協議生效等三個實施前提,並訂定豁免條款,財政部長許虞哲預期,最快2018年才會上路。
  反避稅條款主要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在實施後,企業在租稅天堂設立公司藉以保留盈餘不分配、以及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外國企業,其獲利都必須繳稅。許虞哲指出,CFC制度稅收每年估增60多億、PEM制度每年估增8億元。
  外界擔心反避稅條款實施後將造成客戶外逃,財政部將給企業一到兩年的緩衝期,並訂定實施前提,包括:一、兩岸租稅協議生效;二、國際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實施資訊自動交換制度;三、子法規劃及宣導完成。
  財政部表示,CFC制度是指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關聯企業(持股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的外國企業),其獲利將計入母公司課稅;不過,同時訂定「豁免規定」,明定外國企業於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而PEM制度,其認定三要件須同時符合才課稅,包括重大經營管理決策者或處所在我國境內、財務報表與會計帳簿紀錄等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國內,其三則是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許虞哲指出,行政院版本的反避稅條款,與前次版本相較,增加豁免門檻,企業盈餘太小不列入課稅,預計相關初擬子法後,召開公聽會與各界溝通,同時CRS若要實行也需要修法,因反避稅條款最主要仍要看兩岸租稅協議進度。
  目前實施CFC的國家已有34個、PEM有51個,包括新加坡、香港、大陸等將在2018年實施CRS,由於實施CRS可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各國可針對個案進行資訊交換。

【2016年04月】行政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巴拿馬文件曝光後,企業不當避稅引發各界關注,設法遏阻企業不當 避稅,已在國際上形成潮流與共識。為因應國際稅制發展趨勢,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等反避稅制度,有助健全稅制、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企業權益。
  張院長指出,儘管遏止企業不當避稅是國際趨勢,但我國在戒急用忍時代,有些臺商在境外 設立公司,至大陸投資,因此該修正草案也應顧慮臺商,在通過後,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視 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以及相關配套、宣導措施辦理情形再決定,而非立法院通過後就開 始施行,以降低對臺商的影響。
  張院長進一步指出,請財政部、經濟部向各不同產業及企業團體持續溝通說明,化解各界疑 慮,並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讓法案能早日在立法院順利通過。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 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之當年度盈餘, 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至該關係企業於實際分 配已認列課稅之盈餘時,免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修正條文第43之3)

二、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 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八條各 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 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修正條文43條之4)

三、
該次修正條文之施行,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並 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爰定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 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修正條文第126條)

【2016年02月】英屬維爾京群島法規的修改

  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最近作出了幾項的法規修改,其中包括由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修正)法引入的新公司法,和涉及合格介紹人制度改革的反洗錢守則和法規的修訂。

  • 修正案和董事名冊存檔
  •   2015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修訂)法(簡稱“修正案”),為董事名冊向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註冊處存檔的新要求以及其他修改,已於2015年12月31日發出通告。修正案於2016年1月15日生效,但第27條和第28條(包括董事名冊存檔的規定)則於2016年4月1日生效。 
    由2016年4月1日起,新註冊的公司,必須在任命第一批董事後的21日內為董事名冊存檔。日後如董事名冊有任何變更需在30日內作記錄。註冊處會向不遵守存檔的公司徵收罰款。而現有公司,享由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過渡期,以符合該要求。


    若為2016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註冊的新設公司:

    • 董事名冊必須在首任董事指派後的21天之內完成歸檔。
    • 董事名冊如有更新或變動,必須在變動日起的30天之內完成董事名冊歸檔。

    若為現存或已設立公司:

    • 董事名冊如有更新或變動,必須在變動日起的30之內完成董事名冊歸檔。
    • 董事名冊公司須於2017年3 月31日或之前向公司註冊處歸檔。
    • 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董事名冊存檔之罰則:
    • 存檔期限
      收費
      期限後存檔罰款
      新註冊的公司
      就職日21天內
      US$  60
      100美元罰款,加每天25美元
      現有公司
      2016.4.1至
      2016.9.30
      US$  75
      2016.10.1至2017.3.31
      US$ 100
      100美元罰款,加每天25美元
      日後董事變更
      變動日30天內
      US$ 175
      100美元罰款,加每天25美元


    • 每間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每名個人董事需提交下列資料:
    • 若董事為個人

      • 姓名;
      • 曾用姓名;
      • 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
      • 地址;
      • 業務地址 (如與地址不同);及
      • 國籍。

      若董事為法人:

      • 公司名稱;
      • 公司編號或登記編號(如有);
      • 註冊地址或主要辦事處;
      • 地址(如非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
      • 法人董事的指派日期;
      • 法人董事的離職日期;
      • 公司註冊或法人登記的地點和日期;

      詳情請參閱2015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修訂)法2016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修訂)法

  • 新註冊公司及現有公司須披露最終人資料
  •   為了符合國際間對於增加公司透明性上不斷調整的各項標準,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近期公布了未來在反洗錢和反資助恐怖份子立法上的變動。
      今年10月27日,英屬維京群島金融管理局公布了「反洗錢和反資助恐怖份子執行準則(2015年修訂版)」(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Amendment) Code of Practice 2015),該準則正式為2016年1月1日實施。

    • 新準則要求遵循的反洗錢規定重點如下:
    •   由2016年1月1月起,所有新設立的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公司,BVI註冊代理人必須在BVI當地留存所有最終受益人的下列資料:

      • 姓名
      • 出生日期
      • 居住地址
      • 國籍

        對於所有現存的BVI公司,將給予BVI註冊代理人12個月的寬限期,來達成前一項的要求,在2016以及2017年這段期間,如果金融管理局要求提供上述最終受益人的資料,BVI註冊代理人將必須在48小時之內提供,最遲不得超過72小時提供。
        由2018年1月1日起,如果金融管理局要求提供上述最終受益人的資料,BVI註冊代理人將必須在24小時之內提供,未遵循反洗錢相關規定將遭受行政處罰。

    • 合資格中介之規定
    •   反洗錢條例第7條規定,BVI註冊代理人可依據合資格第三方(即:「合資格中介」)的介紹進行業務申請,而該合資格中介必須保存BVI公司之最終受益人、股東、董事、高級職員的所有應備盡職審查資料,並在BVI註冊代理人要求時提供相關資料
        而反洗錢條例(修訂版現在要求所有合資格中介必須與BVI註冊代理人簽訂一份新版完整協議,約定介紹及接受業務安排之新條款,以符合反洗錢條例(修訂版)的新規定和條件,這些新規定和條件,不僅要求註冊代理人有義務判斷業務關係,也要求合資格中介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提供盡職審查資料給註冊代理人
        此外,反洗錢條例(修訂版)也規定,若合資格中介是依據另一位合資格中介所作之盡職審查且資料由另一位合資格中介保存,則註冊代理人不得依據此合資格中介的介紹進行業務申請,即,新規定不接受多層轉介紹的業務申請

【2015年11月】開曼群島的法例修改

開曼群島政府最近發表了一些有關公司管治、監管和行政的法例。這些包括以下修改:

  1. 2015年有限責任公司法例草案
  2. 開曼群島於2015年12月18日頒布新的法例草案,擬增設新的實體架構—開曼群島有限責任公司。
    此實體架構將與德拉瓦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常相似,相比一家開曼群島豁免公司更加靈活。預計開曼群島有限責任公司將吸引投資基金推動者和服務供應商,且能鞏固開曼群島成為領先的離岸金融中心。
    預計該草案將於2016年訂法。
    *按此下載2015年有限責任公司法案參閱。

  3. 2015年公司修訂法
  4. 2015年公司(修訂)法已於2015年11月2日生效。目的是在徵收罰款前,延長董事及高級職員的申報期和降低逾期申報的收費。以下條文現已生效:
    • 有關董事及高級職員的任何變更,公司須於60日(以往為30日)内通知註冊處
    • 每間公司的每項委任如違反有關要求的最高罰款由1,500開曼群島元(1,830美元)降至500開曼群島元(610美元) ;
    • 若有5間公司或以上同時違反有關要求,總罰款的最高限額為2,500開曼群島元(3,050美元)。
    若註冊處發現該公司是故意授權或准許違反法律規定,每間涉及違規的公司將被額外罰款1,000開曼群島元(1,220美元) ,每名涉及違規的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將被額外罰款1,000開曼群島元(1,220美元) ,而持續違規期間的每一天另額外罰款100開曼群島元(122美元)。
    *按此下載2015年開曼群島公司(修訂)法參閱。
【2014年06月】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

  修正1988年薩摩亞國際公司法的修訂法於2014年4月7日生效。請點擊此處索取該修訂法之內容。
自2014年1月27日起,薩摩亞國際公司無權發行不記名股票。對於已發行的不記名股票,過渡期為2014年4月7日起的12個月。因此,所有不記名股票需要在2015年4月6日或之前註銷或贖回。
此外,為了使薩摩亞公司符合國際標準,修訂法還要求進行帳目記錄。
對於根據1988年國際公司法設立的薩摩亞公司,修訂法所規定的主要變化有:

  1. 不記名股票和認股證
    • 不記名股票和認股證(S.39)
    • –不記名股票公司的備忘錄需要自2014年1月27日起進行修改,以聲明公司無權向持有人發行不記名股票或認股證,轉換記名股票;並且自此日期起,公司將不再是不記名股票公司。
    • 過渡條款(S.39A)
    • –國際公司在2014年1月27日前向持有者發行的任何不記名股票或認股證將在自2014年國際公司修訂法生效日起的12個月期間內繼續有效,超出此期限後將不再是不記名股票或認股證。
  2. 需要記錄的帳目(S.113(1))
  3. 國際公司必須備存會計記錄,以披露下列相關資訊:
    1. 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
    2. 使董事能據此檢查,確保公司編制的帳目符合本法案的要求;
    3. 用於編制財務報表;和
    4. 以下詳細資訊:
    5. 收入和支出的所有款項,以及關於收款和支出的事宜;
    6. 所有銷售、採購和其他交易;和
    7. 相關實體的資產和負債或安排。
    8. 2012年特殊目的國際公司法和1998年國際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公司法中已加入了相同的會計要求。
  4. 廢除 S.35 – S.38
  5. 1988年薩摩亞國際公司法中有關不記名股票/認股證的發行、效力和名冊登記的第35至38節均廢除。
    薩摩亞公司的用戶應確保在過渡期結束前(2015年4月6日或之前)註銷已發行的不記名股票,並按照修訂法的要求備存會計記錄。
【2014年01月】★塞舌爾公司法修法新規定

依據 2013 年12 月16 日公告之塞席爾公司法修正(Seychelle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14) ,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

【廢除不記名股票】

  1. 禁止發行。
  2. 已發行的公司,須於法令生效的六個月內( 2014 年 6 月 16 日前)收回並取消,若未符合規定,期限一到就會自動取消,已發行的不記名股票將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周年申報聲明書】
  1. 所有塞舌爾公司必須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註冊代理人歸檔由董事決議周年申報聲明書。
  2. 聲明內容如下:
    1. 公司依法自行保存帳務相關資料,並可透過註冊代理人隨時提交。
    2. 提供當年度 12 月 31 日止,最新之完整股東名冊於註冊地址。
  3. 首次周年申報須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歸檔到註冊辦公室。
  4. 若是違反規定未歸檔周年申報聲明書,每間IBC 公司及該公司董事將各有USD100 及至歸檔日每人每天USD25 的罰款。

【2014年03月】新香港《公司條例》

  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自2014年3月3日起開始實施。
新條例旨在加強企業管治,確立更完善的制度,促進商業發展及適時的法例。此項新條例所引入的修改和提案涉及範圍廣泛,不但影響香港註冊的公司,還影響其股東、董事、債權人和投資者。
眾多提案的關鍵點之一是所有私人公司必須擁有至少一位自然人作為董事,以增強透明度和責任性的新要求。現有的公司將在新條例實施日後享有六個月的寬限期來遵守新的要求。新董事的任命必須在15天內,以指定的形式向公司註冊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