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陸同期資料編製
一、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轉讓定價規範範圍
主要規範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
二、 同期資料提供時間
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同期資料,並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
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後2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三、 同期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 組織結構:包括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相關組織結構及股權結構;企業關聯關係的年度變化情況;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資訊;各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 生產經營情況:包括企業的業務概況;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主營業務收入及其占收入總額的比重,主營業務利潤及其占利潤總額的比重;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企業及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資訊;企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
- 關聯交易情況: 包括關聯交易類型、參與方、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等;關聯交易所採用的貿易方式、年度變化情況及其理由;關聯交易的業務流程;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對定價的影響;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或協定副本及其履行情況的說明;對影響關聯交易定價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因素的分析;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劃分情況。
- 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所考慮的因素;可比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資訊;可比交易的說明;可比資訊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可比資料的差異調整及理由。
- 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包括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可比資訊如何支援所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以及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其他支援所選用轉讓定價方法的資料。
四、 免於準備同期資料之情況
- 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 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範圍;
- (三)外資股份低於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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