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境外公司 > 各境外地比较 >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of Virgin Islands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由一群岛屿组成,位于加勒比海,距波多黎各东部约五十英里或八十公里。英属维尔京群岛是英国领土,在一九六七年开始自治,是英联邦成员国之一。英属维尔京群岛自一九八四年引入国际商业公司法例以来,当地离岸金融服务业迅速崛起,现时已是全球最受欢迎的离岸注册地,在当地成立注册的公司约八十万间。新制订的《商业公司法》使英属维尔京群岛更受欢迎。
如欲查询更多资料,请浏览该政府网页 http://www.bvi.gov.vg/。
法律及税务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制以英国普通法为依据,并以当地条例配合施行。商业公司毋须缴税,但须缴付政府执照费,公司发行股份数目五万或以下的政府执照费为三百五十美元。未能如期缴付执照费的公司须缴交罚款,逾期五个月仍未付款的公司将被除名。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不受外汇规定管制。
公司注册规定
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均须透过持牌的服务供应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注册代理人及注册办事处。
各公司必须委聘最少一名董事,法人董事亦可。然而,根据《商业公司(修订)法2005》或"新法",各新成立注册的公司必须在成立注册后六个月内委任首任董事,并必须把董事名册正或副本存于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内。虽然法例订明公司可以选择是否把董事资料放在公司注册处,但董事的详细资料毋须供公众查阅。
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一名,可发行不记名股份。根据新法,公司必须把不记名股份证书交由认可监管人保管。股东名册或其副本须备存于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虽然法例订明公司可以选择是否把股东资料放在公司注册处,但股东的详细资料毋须供公众查阅。一般建议保留名册的正本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以方便作有关印花税安排。
公司毋须呈递周年报表或经审计帐目,亦毋须召开周年大会。
当地基本架构
政治、经济及贸易环境稳定,国际知名度相当高,且金融法律设施良好,方便设立各种金融机构或基金。
由于国际形象不佳,设立程序过于简便,变成不法集团犯罪及洗钱的工具,若进行国际投资及控股,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更多认证或报表。甚至易有纸上公司的形象,国际间已陆续有部分国家直接将辖区公司与BVI间的交易视为无效,并加以禁止。另,无记名股东须集中保管,绝佳保密特性已逐渐退去。
最新法令
2012年12月-英属维尔京群岛更改保存记录的要求
因为《法律互助(税务)法2003》(简称MLAT)及《合伙企业法1996》(简称”PA1996”)经已修订,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记录备存及保留责任相应变更。修订法已于2012年11月12日生效。
所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必须保留最少五年的“记录及相关文件”。如公司选择不存放相关记录在注册代理人那裡,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注册代理人述明有关记录及相关文件的实质存放地址。
在法例更改前,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主要是按《商业公司法2004》第98条的要求备存记录,该条例要求公司所保留的记录(a)足以显示及解释公司的交易;及(b)在任何时间能合理准确地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条例仍然适用于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