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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

  同期报告税制为了防止集团公司避税目的,造成了国家税捐的流失,各国纷纷制定规则,增加纳税人许多文据资料准备义务。如何以各种形式的文据资料来证明受控交易合理性,文据资料的阐明必须达到何种程度税务机关才能接受,各国的同期报告税制要求不一。
  文据资料准备分成两个层次,一是法定事项揭露;二是调查时应提示之文据资料。后者又牵涉税务行政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涉税交易资料往往与纳税人的经济生活事件相连结,纳税人控制所有的涉税资料,是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一旦纳税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提供涉税资料或提供虚假陈述、不真实、不准确的关係人交易资料,税务机关便可能迳行调查并推计课税。因此,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及同期报告政策制定便对集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有重要的意义。


法定事项揭露

  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二)以下企业应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1.被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并处于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
  2.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的企业;
  3.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   4.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出现亏损的,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应提示之文据资料内容

一、组织结构

  1. 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 企业关联关係的年度变化情况;
  3. 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资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位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 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
  1. 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 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 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 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资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 企业集团合併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
  1. 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 关联交易所採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 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资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4.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定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 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 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 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资讯;
  3. 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品质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准、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 可比资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 可比资料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馀利润水准所做的贡献;
  2. 可比资讯如何支援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 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 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 其他支援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同期报告之企业风险

一、企业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