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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简介-开曼群岛 Cayman

  开曼群岛是由古巴南部,加勒比海上的三个岛屿组成,属英国领土,最初由哥伦布发现。金融服务业是开曼群岛的主要行业之一,当地政府一直致力推动离岸金融服务业的持续发展。随着开曼群岛的声望日隆,尤其广受亚洲地区欢迎,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可在香港上市,是香港证券交易所认可其公司上市的两个离岸司法管辖区之一。开曼群岛在一九九七年成立证券交易所。
  如欲查询更多资料,请浏览政府网页 http://www.gov.ky/

法律及税务

  开曼群岛公司法以英国普通法为依据。开曼群岛公司共分两类:豁免公司(Exempted) 和非本地公司 (Non-resident)。非本地公司的长期执照费较豁免公司的略为廉宜,但必须呈递较详细的周年报表,因此在亚洲不甚受欢迎。开曼群岛在一七九八年获皇室颁令,从此永久免税,而是项颁令至今仍然有效。豁免公司不一定要以「有限公司」(Limited )作为公司名称结尾,并且可以申请有效期长达二十年的税项豁免证书,进一步增强其税务优势。开曼群岛公司可以使用中文公司名称,只需提交有关名称的翻译即可。
  在2001年11月,开曼群岛与美国签订一项有关资料交换的新协议。新协议规定,在对方要求下,可就美国联邦入息税事宜交换有关刑事逃税、民事和行政事务的资料。根据新协议,双方可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计的应课税期涉及的刑事逃税事项,以及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开始和往后的应课税期涉及的所有其他税务事项交换资料。

公司注册规定

 公司可以有中文名称,而且可把中文名称载于公司注册证书。
 所有豁免公司均须透过持牌的服务供应商在开曼群岛设立注册办事处。各公司必须委聘最少一名股东和一名董事,法人董事亦可。公司必须把董事名册、高级职员名册和押记名册存放在注册办事处,而董事和高级职员名册副本则须备存于公司注册处,但不必供公众查阅。各豁免公司必须保存一本股东名册,其正本或副本必须备存于注册办事处。虽然开曼群岛公司可发行不记名股票,但其实当地政府并不鼓励,不记名股票必须由认可监管人持有。豁免公司必须呈递周年报表,但毋须披露董事或股东的详细资料。
  开曼群岛在2001年4月发出新的尽职审查指引,规定开曼群岛公司必须向服务供应商,如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ayman) Limited,披露所有高级职员 、股东、最终受益人和授权签署人的资料。法例规定,所有新成立的公司必须提供此等资料,而现存公司则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根据《保密关係(保障)法》,这是机密资料,泄漏机密资料或故意或企图获取开曼群岛公司机密资料属刑事罪行。

当地基本架构

 开曼群岛是加勒比海地区的主要金融中心,有超过五百八十四家持牌银行和信託公司。各主要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不少着名的律师事务所在当地开业。当地具备一流的通讯和交通设施,前往迈阿密的定期航班航程仅为一小时。

最新法令

2014-10-10-关于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发出公司存续证书(Certificates of Good Standing)的通知
  自2015年1月1日起,关于公司存续证书 (Certificates of Good Standing) 的申请,若开曼群岛公司在提出申请当日仍有任何未缴费用或罚款,或是仍未归档周年申报(annual returns),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不会发出公司存续证书给该公司。
  以下为开曼群岛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的相关法条摘录供参考:
公司存续证书 第200A条

  1. 在提出申请时,若该公司为本条第(2)款规定的良好存续状况,则公司注册处可发出公司存续证书。
  2. 公司存续证书是公司于证书发出当日为良好存续状况的证明文件。
  3. 公司若已缴付公司法规定的所有费用和罚款,且就公司注册处所知,该公司没有违反公司法,则该公司视为良好存续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