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移转订价报告编製
一、 移转订价法令规定
(一)适用移转订价查核准则按常规调整之交易范围
- 营利事业与「关係企业」相互间所从事之交易。
-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业併购法规定之公司与其子公司相互间,及该等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关係人」相互间所从事之交易。
-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业併购法规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与「非关係人」相互间所从事之「不合常规」之交易。
(二)营利事业就其受控交易之结果进行常规评估之时间点,及未符合常规之处理营利事业于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依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定,评估受控交易之结果是否符合常规。其经评估不符合常规者,营利事业应依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定,决定受控交易之常规交易结果,并据以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
(三)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备妥之移转订价文据:- 企业总览:包括营运历史及主要商业活动之说明、影响移转订价之经济、法律及其它因素之分析。
- 组织结构:包括国内、外关係企业结构图、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名册及查核年度前后一年异动资料等。
- 受控交易之彙整数据:包括交易类型、流程、日期、标的、数量、价格、契约条款及交易标的资产或服务之用途。所称用途,内容包括供销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敍述。
- 产业及经济情况分析。
- 受控交易各参与人之功能及风险分析。
- 依第七条规定原则办理之情形。
- 依第八条规定选定之可比较物件及相关资料。
- 依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之可比较程度分析。
- 选定之最适常规交易方法及选定之理由、列入考虑之其他常规交易方法及不予之理由。
- 受控交易之其他参与人採用之订价方法及相关资料。
- 依最适常规交易方法评估是否符合常规或决定常规交易结果之情形,包括所使用之可比较物件相关资料、为消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素之差异所作之调整、使用之假设、常规交易范围、是否符合常规之结论及按常规交易结果调整之情形等。
-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十二规定之关係报告书、关係企业合併营业报告书等资料。
- 其他与关係人或受控交易有关并影响其订价之档桉。
二、 应备妥移转订价相关文据之例外规定
营利事业与公营事业、代理商或经销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条规定之独佔事业等营利事业相互间,有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3条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规定之情形,但确无同条其他款目规定之实质控制或从属关係者,其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免适用同准则第22条第1项备妥文据之规定,并无须依同条第2项规定向稽征机关申请确认。
前揭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仍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21条规定揭露相关交易资料;如经稽征机关发现其相互间有以不合营业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情事者,应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1规定办理。
三、 得以其他文据取代移转订价报告之受控交易金额标准
财政部于97.11.6台财税字第09704555160号订定「得以其他文据取代移转订价报告之受控交易金额标准」,从事受控交易之营利事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其他文据取代移转订价报告:
(一)全年营业收入淨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数(以下简称收入总额)未达新台币3亿元。
(二)全年收入总额在新台币3亿元以上,但未达新台币5亿元,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者:
- 未享有租税减免优惠,且未依法申报扣除前5年亏损。但营利事业依法申报实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馀申报应加徵税额之金额合计在新台币2百万元以下,或依法实际申报扣除之前5年亏损金额在新台币8百万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 金融控股公司或企业并购法规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与中华民国境外之关係人(包括总机构及分支机搆)交易者;其他营利事业,未与中华民国境外之关係企业(包括总机构及分支机搆)交易者。
四、移转订价服务专桉
(一)代编移转订价报告
(二)代编其他文据
(三)提供产业及经济情况分析
(四)资料库搜寻服务
五、移转订价服务优势
- 移转订价工作团队坚强,拥有丰富主办经验,与国税局之互动相当良好。
- 移转订价客户涵盖光学、IC设计等产业领域。
- 包含多家上市柜公司及外商客户,经验丰富。
- 着重品质及效率,深获客户认同。
- 接桉后一个月内交付初稿,必要时可配合急件
- 依据执行功能及风险分析,提供常规利润率建议报告
- 国税局查核时,协助至国税局说明
- 提供更合理收费,更超值服务<来电谘询另有优惠,电话:04-2326-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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