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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重点

移转订价查核重点
 申报之毛利率、营业淨利率及纯益率低于同业。
 全球集团企业总利润为正数,而国内营利事业却申报亏损,或申报之利润与集团内其他企业比较显着偏低。
 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连续三年度申报之损益呈不规则钜幅变动情形。
 未依规定格式揭露关係人相互间交易之资料,或未备妥移转订价报告或其他文据。
 关係人间有形资产之移转或使用、无形资产之移转或使用、服务之提供、资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对价或收付之对价不合常规。
 与设在免税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之关係人间业务往来,金额钜大或交易频繁。
 与享有租税优惠之关係人间业务往来,金额钜大或交易频繁。
 其他以不合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 

营利事业未提示移转订价报告之经济后果
 调整营业利润
  依据查核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营利事业未依规定提示文据或未能提示者,稽徵机关得依查得之资料,或依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
 逃漏税罚则
  依据查核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营利事业有具体短漏报情事之一,应依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办理,有漏报或短报情事者,处以所漏税额两倍以下之罚锾。未依法令规定自行办理结算申报,而经稽徵机关调查,发现有依法规定课税之所得额者,除依法核定补徵应纳税额外,应照补徵税额,处三倍以下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