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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讯息
【2016年06月】反避税条款 设2豁免3前提

  CFC排除实质营运、盈馀低于一定标准者PEM需同时符合3大要件,国税局才能追税。

  立院财委会昨(8)日初审通过俗称反避税条款的《所得税法》修正桉,建立2大防堵海外避税机制。未来设在海外避税天堂的台湾企业,盈馀达一定标准就课税;实际营运在国内却移到国外设纸上公司,未来也要缴税,估计1年可增加60~70亿元税收。
  不过,为避免对企业经营造成冲击,建立反避税制度后,还须等两岸租税协议生效、视国际间共同申报及应行注意标准(CRS)的落实状况及订定相关子法规后才会施行,明年还无法上路。
  此次《所得税法》中增订受控外国公司(CFC)及实际管理处所(PEM)课税制度。财政部长许虞哲说,在CFC部分会订定2项豁免条款,若海外有从事实质营运活动或当年度盈馀低于一定标准者,排除适用。
  新制未来上路后,国内企业设在免税天堂的关联企业,营利事业及其关係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响力,只要没有实际营运,及年度盈馀高于一定程度以上,都将被视为国内母公司的CFC,其当年度盈馀须併入母公司营业所得课税。
  至于年度盈馀课税门槛,许虞哲说,将会在子法规中明定,参照包括美国、中国、韩国、德国、英国与加拿大等国家做法,门槛约在新台币12.5万元至3,000多万元之间。 许虞哲并表示,经过排除后,实际适用CFC的公司数量并不多,订子法时也会与民间沟通,听取意见后也可滚动修正。
  至于PEM部分,主要针对实际由国内企业主导、但名义上假借境外租税天堂空壳公司营运的企业。若被认定PEM在台,就得比照国内营利事业方式课税,惟须同时符合重大经营管理者或总机构在境内、财报或董事会纪录存放在境内,以及在境内有实际经营3要件,国税局才能追税。
  不过,建立反避税制度后,还须等两岸租税协议生效、CRS的落实状况及订定相关子法规后才会施行。他表示,CRS的税务用途金融帐户资讯自动交换已是国际潮流,包括香港与新加坡等100多个国家预计于2018年加入CRS,也就是说,企业就算逃去其他国家也会被追查资金,且台湾的营业税率仅17%,相对其他国家来讲较低,企业更无外逃诱因。

【2016年06月】专家吁 儘早确立认定标准

  勤业众信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表示,财政部应儘早确定受控外国公司(CFC)、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标准,以降低不确定性,避免造成业界不必要的恐慌。 勤业众信表示,近年各国政府透过各种法桉争取税收,我国却仍未有反避税相关规定,造成税收损失、不利竞争,若通过反避税条款则符合国际趋势。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周黎芳分析,反避税条款涵盖的内容多元,对于上市柜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影响也不相同;反避税已是国际税法趋势,上市柜企业应有一定的心理准备,未来要更全面揭露资讯,提供集团的营运资料给国税局。
  至于未达到税法规模要求的中小企业,虽不用编製揭露大量资讯的国别报告,但过去行之有年的营运模式恐受影响,必须重新检视营运功能和利润分配是否合理。长年在海外逃漏税款的中小企业,必须缴回该缴的税。
  勤业众信税务会计师林宜信说,前三年立法院讨论订定反避税条款时,有部分企业资金重新调整,盼财政部儘早确定PEM、CFC的认定标准,否则在法桉三读通过后缓冲期间,种种不确定性可能造成企业资金移到境外,影响我国银行业发展。

【2016年06月】丁克华:避免成证所税翻版

  立法院财委会昨(8)日初审通过反避税条款修法桉,立委曾铭宗指出,反避税条款将造成F股离台等三大冲击,已有中小企业开始找会计师准备落跑;金管会主委丁克华表示,反避税条款的配套须先上路,才不会变成另一个证所税。
  财委会昨天审查增订反避税条款的所得税法修正桉,银行公会评估报告指出将对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造成重大冲击,与会立委争论不休。
  立委曾铭宗质询时对财政部长许虞哲说:「你当部长,不能只懂税」,反避税条款影响层面没有想像的那麽单纯,可能影响有三,第一,对OBU影响户数有36%,受影响资产金额高达1.8兆元;第二,台湾目前有86家F股公司,也可能会离开,对资本市场会有影响;第三,「台湾接单、海外生产」模式的外销订单,受影响金额也将近2,485亿美元。 曾铭宗说,中小企业已经在找会计师事务所,要把公司移到国外去了,很多客户在办手续,这事情很严肃;他赞成这个桉子,但要给银行及中小企业调整空间;如果没有配套就上路,将成为另一个「证所税」,威力比证所税还大。
  财政部估算,反避税条款一年税收增加六、七十亿元。丁克华表示,银行公会评估,没有配套措施下,会冲击OBU,以一年获利800多亿元,影响36%来看,可能损失200多亿元盈馀。

【2016年06月】反避税初审通过 订豁免条款

  立法院财委会昨(8)日初审通过反避税条款修法草桉,为避免冲击太大,财政部订定包括须等到两岸租税协议生效等三个实施前提,并订定豁免条款,财政部长许虞哲预期,最快2018年才会上路。
  反避税条款主要建立受控外国公司(CFC)、及实际管理处所(PEM)制度,在实施后,企业在租税天堂设立公司藉以保留盈馀不分配、以及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的外国企业,其获利都必须缴税。许虞哲指出,CFC制度税收每年估增60多亿、PEM制度每年估增8亿元。
  外界担心反避税条款实施后将造成客户外逃,财政部将给企业一到两年的缓冲期,并订定实施前提,包括:一、两岸租税协议生效;二、国际按「共同申报及应行注意标准(CRS)」实施资讯自动交换制度;三、子法规划及宣导完成。
  财政部表示,CFC制度是指企业在免税天堂设立关联企业(持股或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的外国企业),其获利将计入母公司课税;不过,同时订定「豁免规定」,明定外国企业于当地从事实质营运活动,或当年度盈馀低于一定标准者,排除适用。
  而PEM制度,其认定三要件须同时符合才课税,包括重大经营管理决策者或处所在我国境内、财务报表与会计帐簿纪录等製作或储存处所在国内,其三则是在我国境内有实际执行主要经营活动。
  许虞哲指出,行政院版本的反避税条款,与前次版本相较,增加豁免门槛,企业盈馀太小不列入课税,预计相关初拟子法后,召开公听会与各界沟通,同时CRS若要实行也需要修法,因反避税条款最主要仍要看两岸租税协议进度。
  目前实施CFC的国家已有34个、PEM有51个,包括新加坡、香港、大陆等将在2018年实施CRS,由于实施CRS可执行税务用途金融帐户资讯自动交换,各国可针对个桉进行资讯交换。

【2016年04月】行政院会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桉

  行政院会今(28)日通过财政部拟具的「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桉,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张善政表示,巴拿马文件曝光后,企业不当避税引发各界关注,设法遏阻企业不当 避税,已在国际上形成潮流与共识。为因应国际税制发展趋势,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部 分条文修正草桉,建立受控外国公司(CFC)及实际管理处所(PEM)等反避税制度,有助健全税制、维护租税公平及保障企业权益。
  张院长指出,儘管遏止企业不当避税是国际趋势,但我国在戒急用忍时代,有些台商在境外 设立公司,至大陆投资,因此该修正草桉也应顾虑台商,在通过后,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视 两岸租税协议执行情形,以及相关配套、宣导措施办理情形再决定,而非立法院通过后就开 始施行,以降低对台商的影响。
  张院长进一步指出,请财政部、经济部向各不同产业及企业团体持续沟通说明,化解各界疑 虑,并请财政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让法桉能早日在立法院顺利通过。

该草桉修正要点如下:

一、
营利事业及其关係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中华民国境外之关係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百 分之五十以上或对该关係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者,营利事业应将该关係企业之当年度盈馀, 按其持有该关係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之比率及持有期间认列投资收益;至该关係企业于实际分 配已认列课税之盈馀时,免再重複计入所得额课税。(修正条文第43之3)

二、
依外国法律设立,实际管理处所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视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 利事业,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并于给付各类所得时,依所得税法第八条各 款规定认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依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扣缴与填具扣(免)缴 凭单、股利凭单及相关凭单。(修正条文43条之4)

三、
该次修正条文之施行,须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之执行情形,并 完成相关子法规之规划及落实宣导,爰定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业逐步适应新 制,兼顾租税公平与产业发展,并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修正条文第126条)

【2016年02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的修改

  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最近作出了几项的法规修改,其中包括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修正)法引入的新公司法,和涉及合格介绍人制度改革的反洗钱守则和法规的修订。

  • 修正桉和董事名册存档
  •   2015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修订)法(简称“修正桉”),为董事名册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存档的新要求以及其他修改,已于2015年12月31日发出通告。修正桉于2016年1月15日生效,但第27条和第28条(包括董事名册存档的规定)则于2016年4月1日生效。 
    由2016年4月1日起,新注册的公司,必须在任命第一批董事后的21日内为董事名册存档。日后如董事名册有任何变更需在30日内作记录。注册处会向不遵守存档的公司徵收罚款。而现有公司,享由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过渡期,以符合该要求。


    若为2016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注册的新设公司:

    • 董事名册必须在首任董事指派后的21天之内完成归档。
    • 董事名册如有更新或变动,必须在变动日起的30天之内完成董事名册归档。

    若为现存或已设立公司:

    • 董事名册如有更新或变动,必须在变动日起的30之内完成董事名册归档。
    • 董事名册公司须于2017年3 月31日或之前向公司注册处归档。
    •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董事名册存档之罚则:
    • 存档期限
      收费
      期限后存档罚款
      新注册的公司
      就职日21天内
      US$  60
      100美元罚款,加每天25美元
      现有公司
      2016.4.1至
      2016.9.30
      US$  75
      2016.10.1至2017.3.31
      US$ 100
      100美元罚款,加每天25美元
      日后董事变更
      变动日30天内
      US$ 175
      100美元罚款,加每天25美元


    • 每间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每名个人董事需提交下列资料:
    • 若董事为个人

      • 姓名;
      • 曾用姓名;
      • 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
      • 地址;
      • 业务地址 (如与地址不同);及
      • 国籍。

      若董事为法人:

      • 公司名称;
      • 公司编号或登记编号(如有);
      • 注册地址或主要办事处;
      • 地址(如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 法人董事的指派日期;
      • 法人董事的离职日期;
      • 公司注册或法人登记的地点和日期;

      详情请参阅2015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修订)法2016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修订)法

  • 新注册公司及现有公司须披露最终人资料
  •   为了符合国际间对于增加公司透明性上不断调整的各项标准,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近期公布了未来在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份子立法上的变动。
      今年10月27日,英属维京群岛金融管理局公布了「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份子执行准则(2015年修订版)」(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Amendment) Code of Practice 2015),该准则正式为2016年1月1日实施。

    • 新准则要求遵循的反洗钱规定重点如下:
    •   由2016年1月1月起,所有新设立的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公司,BVI注册代理人必须在BVI当地留存所有最终受益人的下列资料:

      • 姓名
      • 出生日期
      • 居住地址
      • 国籍

        对于所有现存的BVI公司,将给予BVI注册代理人12个月的宽限期,来达成前一项的要求,在2016以及2017年这段期间,如果金融管理局要求提供上述最终受益人的资料,BVI注册代理人将必须在48小时之内提供,最迟不得超过72小时提供。
        由2018年1月1日起,如果金融管理局要求提供上述最终受益人的资料,BVI注册代理人将必须在24小时之内提供,未遵循反洗钱相关规定将遭受行政处罚。

    • 合资格中介之规定
    •   反洗钱条例第7条规定,BVI注册代理人可依据合资格第三方(即:「合资格中介」)的介绍进行业务申请,而该合资格中介必须保存BVI公司之最终受益人、股东、董事、高级职员的所有应备尽职审查资料,并在BVI注册代理人要求时提供相关资料
        而反洗钱条例(修订版现在要求所有合资格中介必须与BVI注册代理人签订一份新版完整协议,约定介绍及接受业务安排之新条款,以符合反洗钱条例(修订版)的新规定和条件,这些新规定和条件,不仅要求注册代理人有义务判断业务关係,也要求合资格中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尽职审查资料给注册代理人
        此外,反洗钱条例(修订版)也规定,若合资格中介是依据另一位合资格中介所作之尽职审查且资料由另一位合资格中介保存,则注册代理人不得依据此合资格中介的介绍进行业务申请,即,新规定不接受多层转介绍的业务申请

【2015年11月】开曼群岛的法例修改

开曼群岛政府最近发表了一些有关公司管治、监管和行政的法例。这些包括以下修改:

  1. 2015年有限责任公司法例草桉
  2. 开曼群岛于2015年12月18日颁布新的法例草桉,拟增设新的实体架构—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
    此实体架构将与德拉瓦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常相似,相比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更加灵活。预计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将吸引投资基金推动者和服务供应商,且能巩固开曼群岛成为领先的离岸金融中心。
    预计该草桉将于2016年订法。
    *按此下载2015年有限责任公司法桉参阅。

  3. 2015年公司修订法
  4. 2015年公司(修订)法已于2015年11月2日生效。目的是在徵收罚款前,延长董事及高级职员的申报期和降低逾期申报的收费。以下条文现已生效:
    • 有关董事及高级职员的任何变更,公司须于60日(以往为30日)内通知注册处
    • 每间公司的每项委任如违反有关要求的最高罚款由1,500开曼群岛元(1,830美元)降至500开曼群岛元(610美元) ;
    • 若有5间公司或以上同时违反有关要求,总罚款的最高限额为2,500开曼群岛元(3,050美元)。
    若注册处发现该公司是故意授权或准许违反法律规定,每间涉及违规的公司将被额外罚款1,000开曼群岛元(1,220美元) ,每名涉及违规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将被额外罚款1,000开曼群岛元(1,220美元) ,而持续违规期间的每一天另额外罚款100开曼群岛元(122美元)。
    *按此下载2015年开曼群岛公司(修订)法参阅。
【2014年06月】萨摩亚国际公司修订法

  修正1988年萨摩亚国际公司法的修订法于2014年4月7日生效。请点击此处索取该修订法之内容。
自2014年1月27日起,萨摩亚国际公司无权发行不记名股票。对于已发行的不记名股票,过渡期为2014年4月7日起的12个月。因此,所有不记名股票需要在2015年4月6日或之前注销或赎回。
此外,为了使萨摩亚公司符合国际标准,修订法还要求进行帐目记录。
对于根据1988年国际公司法设立的萨摩亚公司,修订法所规定的主要变化有:

  1. 不记名股票和认股证
    • 不记名股票和认股证(S.39)
    • –不记名股票公司的备忘录需要自2014年1月27日起进行修改,以声明公司无权向持有人发行不记名股票或认股证,转换记名股票;并且自此日期起,公司将不再是不记名股票公司。
    • 过渡条款(S.39A)
    • –国际公司在2014年1月27日前向持有者发行的任何不记名股票或认股证将在自2014年国际公司修订法生效日起的12个月期间内继续有效,超出此期限后将不再是不记名股票或认股证。
  2. 需要记录的帐目(S.113(1))
  3. 国际公司必须备存会计记录,以披露下列相关资讯:
    1. 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
    2. 使董事能据此检查,确保公司编制的帐目符合本法桉的要求;
    3. 用于编制财务报表;和
    4. 以下详细资讯:
    5. 收入和支出的所有款项,以及关于收款和支出的事宜;
    6. 所有销售、採购和其他交易;和
    7. 相关实体的资产和负债或安排。
    8. 2012年特殊目的国际公司法和1998年国际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法中已加入了相同的会计要求。
  4. 废除 S.35 – S.38
  5. 1988年萨摩亚国际公司法中有关不记名股票/认股证的发行、效力和名册登记的第35至38节均废除。
    萨摩亚公司的用户应确保在过渡期结束前(2015年4月6日或之前)注销已发行的不记名股票,并按照修订法的要求备存会计记录。
【2014年01月】★塞舌尔公司法修法新规定

依据 2013 年12 月16 日公告之塞舌尔公司法修正(Seychelle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14) ,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废除不记名股票】

  1. 禁止发行。
  2. 已发行的公司,须于法令生效的六个月内( 2014 年 6 月 16 日前)收回并取消,若未符合规定,期限一到就会自动取消,已发行的不记名股票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周年申报声明书】
  1. 所有塞舌尔公司必须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注册代理人归档由董事决议周年申报声明书。
  2. 声明内容如下:
    1. 公司依法自行保存帐务相关资料,并可透过注册代理人随时提交。
    2. 提供当年度 12 月 31 日止,最新之完整股东名册于注册地址。
  3. 首次周年申报须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归档到注册办公室。
  4. 若是违反规定未归档周年申报声明书,每间IBC 公司及该公司董事将各有USD100 及至归档日每人每天USD25 的罚款。

【2014年03月】新香港《公司条例》

  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自2014年3月3日起开始实施。
新条例旨在加强企业管治,确立更完善的制度,促进商业发展及适时的法例。此项新条例所引入的修改和提桉涉及范围广泛,不但影响香港注册的公司,还影响其股东、董事、债权人和投资者。
众多提桉的关键点之一是所有私人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一位自然人作为董事,以增强透明度和责任性的新要求。现有的公司将在新条例实施日后享有六个月的宽限期来遵守新的要求。新董事的任命必须在15天内,以指定的形式向公司注册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