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陆同期资料编製
一、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转让定价规范范围
主要规范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二、 同期资料提供时间
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三、 同期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组织结构:包括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係的年度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资讯;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 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业务概况;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资讯;企业集团合併财务报表。
- 关联交易情况: 包括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关联交易所採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定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
- 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资讯;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资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可比资料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可比资讯如何支援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其他支援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四、 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之情况
-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五、 提供编制同期资料及协助资料库搜寻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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