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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前英国领土,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在处理本土事务方面仍继续享有高度自治权。香港仍然是国际贸易强者,但人口相对不多,仅超过七百万。香港是全球二十大贸易经济体系之一,亦是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其货柜码头吞吐量在全球数一数二,与新加坡不相上下。香港仍然是通往南中国最重要的门户。
如欲查询更多资料,请浏览该政府网页 http://www.gov.hk/。
法律及税务
香港的公司法主要以英国普通法为依据。香港对当地业务监管得力,视其本身为低税率商业中心而非税务天堂。香港的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分别按不同税率徵收。遗产税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正式废除。公司只须就在香港赚取的利润纳税,纯粹进行离岸交易毋须缴税,但香港税务局 (IRD) 在决定利润是来自本地业务还是离岸交易时会十分审慎。
由于香港是一个庞大的贸易中心,亦是通往中国和亚洲的门户,在香港成立注册的公司多数经营贸易业务。
公司注册规定
- 公司可以有中文名称,而且可把中文名称载于公司注册证书。
- 各香港公司必须委聘一名当地公司秘书,并须在香港设立注册办事处,而该注册办事处须为实际地址,不可以是邮政信箱。
- 每间私人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
- 各公司必须委聘最少一名董事。
- 如果拟成立注册的香港公司不是某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则可委聘法人董事。
- 公司股东人数最少为一名,而公司董事、股东和秘书的详细资料必须备存于公司注册处,供公众查阅。
- 各公司必须呈递周年报表,延迟呈递者须缴交罚款,且公司注册处对此要求日趋严谨。
- 所有公司必须向香港税务局申领商业登记证,并须每年向香港税务局呈递经审计帐目。
- 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和中文。
当地基本架构
在香港成立注册的公司超过一百万间。随着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综合系统)于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启用,公司注册处提供新的电子查册服务,供使用者查询公司资料。不少银行、股票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具规模的跨国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在香港开业,而提供秘书服务、商业管理和信託服务的公司亦多不胜数。香港具备高效率、现代化及灵活的银行体制,为国际商界提供协助。
最新法令
- 新香港《公司条例》 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自2014年3月3日起开始实施。
- 2014年3月-新的香港商业登记证费用 香港商业登记证费用将由2014年4月1日起更改为2,250港币(一年证)和5,950港币(三年证)。
新条例旨在加强企业管治,确立更完善的制度,促进商业发展及适时的法例。此项新条例所引入的修改和提桉涉及范围广泛,不但影响香港注册的公司,还影响其股东、董事、债权人和投资者。
众多提桉的关键点之一是所有私人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一位自然人作为董事,以增强透明度和责任性的新要求。现有的公司将在新条例实施日后享有六个月的宽限期来遵守新的要求。新董事的任命必须在15天内,以指定的形式向公司注册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