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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僅列適用對象、許可投資行為、出資之種類、投資之程式,其他相關規範、限制等,請參閱原辦法條文。


來台投資之適用對象

  以下所稱投資人,係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台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許可投資行為如下:

  • 持有台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
  • 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 對前兩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出資之種類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1. 現金。
  2. 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3.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投資程序

  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
  投資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來臺投資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不適用前述第一項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