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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

一、工作居留

外籍人士應聘來臺工作,申請居留簽證應繳交證件為何?

  • 外籍人士應聘來臺工作應繳交證件如下: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函正、影本(聘期自申請簽證日起須滿6個月以上,正本驗畢退還);
    2. 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申請人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入境章戳影本;
    3. 簽證申請表(請上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網頁填寫並下載列印具條碼之申請表。另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以確認申報內容屬實。);
    4. 6個月內2吋、背景為白色之彩色照片2張;
    5.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備註: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 申請人如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符合改辦之停留簽證等方式入國後取得白領應聘工作許可者,與其同時入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在臺分別申請改辦應聘及依親事由之停、居留簽證。此項規定在臺外籍藍領勞工不適用。
外籍人士申請應聘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應繳文件
說明

1.簽證申請表

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彩色照片2張

請黏貼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照片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一份

1.護照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2.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

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函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1.外籍人士申請來台工作,國內雇主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2.自簽證申請日起,工作許可期限須為六個月以上。

5.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之簽證頁及入境頁。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2. 申請人如已持不可延期之應聘、投資、商務及觀光等事由停留簽證入境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七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提出申請,無須離境。
注意事項
  1.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簽證且   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2.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7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7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 申請並不退費。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台逾期停、居留者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3.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

  4.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doc檔案)」。

  5. 目前在台外籍勞工不適用。

  6.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7. 申請人倘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並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應聘許可函 ,得向本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改辦可延期之停留簽證,以利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辦外僑居留證。

二、投資居留

  • 外籍人士投資台灣公司20萬美金以上者,可申請外國人居留證(ARC),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申請依親居留,居留期限與投資者相同。
  • 持有居留證者,入出境台灣皆視同台灣居民,不需再申請入台簽證,並可在台灣申請加入全民健保、開銀行戶、開證券戶、申請行動電話、就學、申請駕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