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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環境

  台灣基於法治國原則及租稅法定原則,對於稅捐之徵收皆需以法律訂之,其中稽徵作業之統一性程序係以稅捐稽徵法為依據,並須遵循行政程序法,使稽徵作業透明化,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各該稅目分就「國稅」及「地方稅」,由國稅局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財政部為最高行政單位統籌稽徵事務之管理、賦稅法令之釋示及財政劃分。
  近年來台灣國際化程度漸高,為使租稅制度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營造公平合理租稅環境,並因應經濟發展變化與跨國投資需求,台灣稅制已進行多次修正與改革。  

  • 於2009年將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 於2005年實施反避稅措施-移轉訂價制度
  • 於2006年實施所得稅之最低稅負制
  • 於2010年實施產業創新條例,接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於2011年實施反避稅措施-反自有資本稀釋制度
  • 為促進國際經貿交流及避免跨境國交易之重複課稅:
  • 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已達28個
  • 與大陸簽訂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約定兩岸海運及空運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
  此外,台灣於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憑藉該組織頒布之規則修正相關法令作為課徵關稅之基準,並實施菸酒稅制,以促進國際貿易。台灣租稅環境良善,申報程序簡易,稽徵程序公開透明,與稅捐稽徵機關之溝通管道順暢,且政府因應經濟情勢續行租稅改革,例如調降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遺產贈與稅之稅率等等,使台灣之投資環境於亞太地區更具吸引力。
  更多資訊請參閱財政部賦稅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