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基于法治国原则及租税法定原则,对于税捐之徵收皆需以法律订之,其中稽徵作业之统一性程序係以税捐稽徵法为依据,并须遵循行政程序法,使稽徵作业透明化,确保依法行政之原则,以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各该税目分就「国税」及「地方税」,由国税局或县市税捐稽徵机关徵收,并以财政部为最高行政单位统筹稽徵事务之管理、赋税法令之释示及财政划分。
近年来台湾国际化程度渐高,为使租税制度与国际发展趋势接轨,营造公平合理租税环境,并因应经济发展变化与跨国投资需求,台湾税制已进行多次修正与改革。
- 于2009年将亏损扣抵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于2005年实施反避税措施-移转订价制度
- 于2006年实施所得税之最低税负制
- 于2010年实施产业创新条例,接续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 于2011年实施反避税措施-反自有资本稀释制度
- 为促进国际经贸交流及避免跨境国交易之重複课税:
- 已生效全面性所得税协定已达28个
- 与大陆签订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及空运补充协议,约定两岸海运及空运相互减免营业税及所得税。
更多资讯请参阅财政部赋税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