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係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以下仅列适用对象、许可投资行为、出资之种类、投资之程式,其他相关规范、限制等,请参阅原办法条文。
来台投资之适用对象
以下所称投资人,係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本办法规定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
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 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项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之投资,不适用外国人投资条例之规定。
许可投资行为如下:
- 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未达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
- 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 对前两款所投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
- 投资人得投资之业别项目、限额及投资比率,由主管机关会商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拟订,报行政院核定。
出资之种类
依本办法投资,其出资之种类,以下列各款为限:
- 现金。
- 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
- 专利权、商标权、着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他智慧财产权。
-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之财产。
投资程序
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资人依本办法投资者,应填具投资申请书,检附投资计画、身分证明、授权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投资计画变更时,亦同。
投资人应将所许可之出资于核定期限内全部到达,并将到达情形报主管机关查核。
投资人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来台投资台湾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不适用前述第一项但书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