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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专业人士来台

  关于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专业活动或来台投资之许可方式,依照「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 及「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之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办理,其中,「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之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之修正规定」主要修正大陆地区土地及营建专业人士及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二类,其事业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移民署,修正之相关程式办法及限制规定如下:

 丁类: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大陆地区省﹙市﹚级以上民间经贸机构高阶职位人员及必要之随团秘书。但于当地已成立台商协会组织之城市,经当地台商协会推荐并经海基会核转者,得不受省(市)级以上民间经贸机构之限制。民间经贸机构之高阶职位人员,指担任该机构理监事、秘书长及其他相当职级以上人员。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经贸性质之参观访问及参加会议。
  • 邀请单位资格:
    1. 台湾地区立桉核准成立满一年之县﹙市﹚级以上经济或大陆事务团体。
    2. 邀请单位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但经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专桉认定者,不在此限。
  • 申请文件:
    1. 台湾地区立桉核准成立满一年之县﹙市﹚级以上经济或大陆事务团体。
    2. 邀请单位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 但经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专桉认定者,不在此限。
    3. 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4. 保证书。
    5. 活动计画及行程表。
    6. 邀请函影本。
    7. 邀请单位之立桉满一年证明、组织设立章程影本,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8. 任职证明。
    9. 团体名册。
    10. 大陆地区社会团体登记证明、全体理监事名单、组织设立章程及最近二年相关经贸会务活动纪要。
    11. 当地台商协会推荐函。
  •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经济部。

 戊类: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来台参加在台举办国际商展活动之大陆地区事业主管、技术人员或採购人员。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参加国际展览及相关活动。
  • 邀请单位资格:台湾地区立桉核准成立满一年之县(市)级以上经济或大陆事务团体。
  • 申请文件:
    1. 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2. 保证书。
    3. 活动计画及行程表。
    4. 邀请函影本。
    5. 邀请单位之立桉或登记证明影本。
    6. 任职证明。
    7. 团体名册。
    8. 受理参展之证明文件。
  •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经济部。

 己类: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来台参观在台举办商展活动之大陆地区事业主管、技术人员或採购人员。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参观展览及相关活动。
  • 邀请单位资格:台湾地区立桉核准成立满一年之县(市)级以上经济或大陆事务团体。
  • 申请文件:
    1. 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2. 保证书。
    3. 活动计画及行程表。
    4. 邀请函影本。
    5. 邀请单位之立桉证明或登记证明影本。
      但公会应附立桉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影本,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并请检附大陆地区事业营业执照影本。
    6. 任职证明。
    7. 团体名册。
  •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经济部。

 庚类(I):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将于台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立办事处者,于设立登记前之下列人士,得申请来台从事经贸活动:
    1. 投资台湾地区现有事业之投资人或其委派授权之人。
    2. 于台湾地区设立新创事业或办事处之投资人、代表人或其委派授权之人。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有关于台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相关经贸活动。包括投资规划、筹备等短期之开业准备行为。
  • 邀请单位资格:台湾地区之被投资事业或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于台湾地区之代理人。
  • 申请文件:
    1. 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2. 保证书。
    3. 台湾地区被投资事业之登记证明影本或代理人之身分证明(含代理人授权书)。
    4. 投资计画书及行程表。
  •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经济部。

 庚类(Ⅱ):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立办事处者,于设立登记后,该负责人得申请来台从事经贸活动。投资金额二十万美元以上者,得申请二人,投资金额每增加五十万美元,得申请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七人。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大陆地区投资人于投资或设立办事处后,台湾地区事业之负责人,其从事经营、管理该投资事业或办事处及执行董监事业务等活动。
  • 邀请单位资格: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投资之事业或设立之办事处。
  • 申请文件:
    1. 入出境许可申证请书。
    2. 台湾地区事业或办事处之登记证明影本。
    3. 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许可函。
    4. 保证书。
  •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经济部。

 辛类: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1. 设立未满一年者,实收资本额或中华民国境内营业所用资金金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
    2. 设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营业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平均进出口实绩总额达三百万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达一百万美元以上。
  • 经理人限一人。(适用投资设立之公司)
  • 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大陆地区人民应具硕士学位或具学士学位并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名额应符合以下之规定:
    1. 已实行投资金额三十万美元以上者,得申请一人,已实行投资金额每增加五十万美元,得再 申请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七人。
    2.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设立之办事处者得申请一人。
    3. 若经许可来台投资之事业对经济、就业市场及社会有贡献者,经会商相关机关同意,其名额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大陆地区投资人于设立营利事业或办事处后,其经理人、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之经贸活动。
  • 邀请单位资格: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设立之事业或办事处。
  • 申请文件:
    1. 入出境许可申请书。
    2. 台湾地区事业或办事处之登记证明影本。
    3. 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许可函。
    4. 已实行投资金额审定函。
    5. 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6. 设立满一年公司,申请日前依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进出口实绩证明或代理佣金证明。(办事处无须检附)
    7. 保证书。
  •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经济部。

 甲类: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从事土地、营建学术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有关土地或营建之学术研究、参观访问、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
  • 邀请单位资格:土地及营建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政府核准立桉之团体。
  • 申请文件:
    1. 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2. 保证书。
    3. 活动计画及行程表。
    4. 邀请函影本
    5. 邀请单位之立桉证明或登记证明影本。
      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桉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影本,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6. 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7. 团体名册。
  •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内政部(地政 司、营建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乙类:

  • 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在台湾地区取得不动产之意愿及能力者。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为取得或设定在台湾地区不动产之考察、参观访问、会议或其他相关之活动。
  • 邀请单位资格:台湾地区立桉核准成立满一年之不动产领域相关产业公会或具经营稳定之不动产经纪业者。
  • 申请文件:
    1. 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2. 保证书。
    3. 活动计画及行程表。
    4. 邀请函影本。
    5. 邀请单位之立桉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影本。
      但公会应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6. 有关取得不动产之财力或社经地位等能力证明。
    7. 团体名册。
  •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内政部(地政司、营建署)。

 丙类: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已取得台湾地区不动产所有权者。
  • 申请文件:
    1. 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2. 台湾地区土地或建物登记簿誊本。
  •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内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