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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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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

申请外国人工作证

经理、
技术人员

经理、
技术人员

经理、
技术人员

代表人
在台办事处需要有实质绩效

公司资格

设立未满一年

经理人:外资佔资本额三分之一以上、资本额50万以上
技术人员:资本额500万以上

不限

设立己满一年

经理人:外资佔资本额三分之一以上、前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营业额达300万
技术人员:前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营业额1000万以上

具有工作实绩

工作证Q & A

Q1:是否所有聘僱外国专业人员,都是向劳动部申请?

一、雇主申请聘僱外国专业人员工作许可,均需向劳动部申请,但下列情形例外:

  1. 聘僱外国籍船员,应向交通部申请许可。
  2. 下列特定区域之厂商,聘僱外籍专业人士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规定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可向其管理机关申请许可:
    • 科学园区内之厂商,可向科学园区管理局申请。
    •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之厂商,可向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申请许可。
    • 海港自由贸易港区内之厂商,可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请许可。
    • 桃园航空自由贸易港区之厂商,可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请许可。

二、外国人停留期间在30日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入国签证视为工作许可:

  1. 从事就业服务法第51条第3项履约工作者。
  2. 为公益目的协助解决因紧急事故引发问题之需要,从事就业服务法所定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
  3. 经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或受大专以上校院、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学术研究机构邀请之知名优秀专业人士,并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之演讲或商务技术指导工作。
  4. 受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邀请,并从事非营利性质之艺文表演或体育活动。

三、经入出国管理机关核发学术及商务旅行卡,并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规定之演讲或商务技术指导工作之外国人,其停留期间在90日以下之入国签证或入国许可,视为工作许可。

Q2:雇主申请聘僱外国专业人员来台工作,需看那些相关法规及须知?相关法规可于何处查询?

相关法规共计有「就业服务法」、「雇主聘僱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与「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等,前述法规可于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网站「外国专业人员业务」专区查询。

Q3:外国人受聘僱来台工作,每次申请工作许可时间最长为多久?有无次数之限制?

外国专业人员每次申请工作许可期间最长为3年,聘僱期间届满前可再申请展延,且无展延次数的限制。

Q4:外国人受聘僱来台工作,有关学历及工作经验之规定为何?

外国人受聘僱从事专门性技术性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规定取得证书或执业资格者。
  2. 相关系所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相关系所之学士学位而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3. 服务跨国企业满1年以上经指派来我国任职者。
  4. 经专业训练,或自力学习,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而有创见及特殊表现者。

Q5:受聘僱之具学士学位外国人是否一定得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一、目前外籍专业人士来台工作,仅规范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之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者,须具备一定之学经历要件,其中之一为外国人须具备学士学位以及2年以上工作经验(硕士学位则免工作经验),至于从事其他第2款至第6款工作者,并无工作经验规定。
二、另配合企业用人需求,雇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所聘僱之外国人若具学士学位,则不受工作经验之规范:

  1. 取得经济部核发之「企业营运总部范围证明函」、「国内外企业在台设立研发中心计画核定函」、于获奖次日起1年内有效之「电子资讯国际伙伴绩优厂商证明函」,或属「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属于製造业及技术服务业部分奖励办法第5条第1项附表9所列10项属于技术服务业之公司」
  2. 科学工业园区事业单位,且其聘僱之外国人从事之工作,为生产产品或劳务所需之设计、提升产业技术或研究发展、经营管理及相关研究、国外特殊语言区域业务推广及市场调查分析等。

Q6:外国人受聘僱从事专门性及技术性工作,每人月平均薪资是否可低于新台币4万7,971之规定?

外国人受聘僱从事专门性及技术性工作,每人月平均薪资不得低于新台币4万7,971元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公立或已立桉私立大专以上校院或学术研究机构办理专题研究计画聘僱之专任研究助理人员,其月工作酬金达「国科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专任助理人员工作酬金参考表」学士或硕士学位第1年年资数额以上者。
  2. 侨外生先前已依据劳动部101年6月14日劳职管字第101010512093号公告,取得聘僱许可者,后续之展延聘僱许可桉,其月平均薪资达新台币3万7,619元整以上者。
  3. 符合「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5条之1第1项规定侨外生配额评点制资格者。

Q7:外国人受聘僱来台工作,其申请工作许可手续及流程为何? 入台手续及流程为何?

  1. 外国人受聘僱在台工作,应先与该公司(雇主)签订聘僱契约,再由该公司准备相关文件向劳动部申请许可后,始得在台湾地区工作。
  2. 雇主申请聘僱外国人工作,经劳动部核发聘僱许可后,若该外国人于国外,则至我国驻外代表处申办工作签证,入境后再向内政入出境及移民署办理居留证。若该外国人已于国内,且持有效签证入国者,可至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各服务站办理外侨居留证手续;若持免签证或落地签证者,需先向外交部换发签证后,再向移民署办理外侨居留证。

Q8:外国人受聘僱来台工作,申请工作许可时,外国人应提供哪些资料?

外国人受聘僱来台工作,应由雇主申请聘僱许可,外国人应提供学历及工作经验证明(及相关特殊表现及创见、专业训练证明),以为雇主申请聘僱许可之用,其中有关工作经验证明文件,应为原服务公司所开具。

Q9:有关学生时代的打工经验,于申请聘僱许可时可否列为工作经验?

有关工作经验之採认,係以毕业后所从事之工作为主,因此于学生时代所从事的打工行为,将不列为工作经验之年资。

Q10:申请工作许可时,所附的相关文件应为正本或影本?是否需要验证?
  1. 有关申请工作许可所检附之文件,除健康检查证明(仅受聘僱担任补习班之专任外国语文教师需检附)为正本外,馀均为影本即可。
  2. 目前劳动部已公告部分国家地区所作成文件必须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需验证之国家可至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网站查询),其馀部分劳动部将视实际审查需要,要求外国人将文件送我国驻外馆处验证。
Q11:外国人受聘僱来台工作,是否需检附健康检查证明,其如何规定?

目前只有补习班聘僱之外籍语文教师,须检附健康检查证明,该健康检查证明须为申请日前3个月内经外国合格医院或卫生福利部指定之国内医院核发之证明。其馀类别之外国专业人员无须检附。

Q12:何谓服务跨国企业满1年以上经指派来我国任职者?
  • 有关跨国企业定义,请依据劳动部101年4月9日劳职管字第1010504602号令释:「跨国企业」係指在2个以上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进行有效之控制及统筹决策,以从事跨越国界生产经营行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国外,且在台湾地区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并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经济实体:
    1. 申请前1年于全世界资产达20亿美元以上。
    2. 经经济部工业局核发企业营运总部营运范围证明函。
    3. 国内员工数目达100人以上,且其中50人以上具专科以上学校学历。
    4. 国内年营业收入淨额达新台币10亿元以上。
    5. 区域年营业收入淨额达新台币15亿元以上。
    6.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桉同意者。
  • 服务跨国企业满1年以上经指派来我国任职者,须于该跨国企业设于台湾以外之其他国家据点工作满1年以上,且经该跨国企业指派至台湾之分公司或子公司任职 。
Q13:有关港澳居民如何申请工作许可?
  1. 香港或澳门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门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香港、澳门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或虽持有葡萄牙护照,但于葡萄牙结束治理前于澳门取得者。此类香港或澳门居民受聘僱在台湾地区工作时,比照外国人之规定办理。
  2. 另前项香港或澳门居民,如于香港或澳门分别于英国或葡萄牙结束其治理前,取得华侨身分,或属于符合中华民国国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则可依「取得华侨身分香港澳门居民聘僱及管理办法」之规定,向劳动部申请工作许可。
  3. 未符合以上资格者,视为大陆地区人士,目前尚未开放大陆地区人士来台工作。
Q14:外国专业人员欲转换雇主时应如何办理?

由旧雇主向劳动部办理废止聘僱许可手续后,再由新雇主提出申请聘僱许可;或由新雇主提出申请并检附该外国人离职证明文件。

Q15:外国人受聘僱来台工作,可否参加劳健保?

外国人经雇主向劳动部申请聘僱许可,并经核准后,即可持该部之核准函及居留证,向劳保局及健保局办理加保事宜。

Q16:外国人与具中华民国国籍且在台设有户籍之国民结婚,是否需要申请工作许可?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 48条规定,外国人与具中华民国国籍且在台设有户籍之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者,无须申请工作许可。

Q17:具有双重国籍的外国人(中华民国国籍及其他国籍),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 79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而未在国内设籍者,应比照外国人规定,必须申请工作许可。

Q18:仅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而未在台设籍之国民,是否需申请工作许可?

仅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而未在台设籍之国民,依就业服务法第 79条规定无须申请工作,惟其欲在居留工作,必须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请居留证。

Q19:有关在大陆地区出生,而已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士,受聘僱来台工作应如何申请工作许可 ?

大陆地区人士如已取得其他国家国籍者,且旅居大陆地区以外国家4年以上,比照外国人规定申请工作许可。

Q20:在大陆地区出生而旅居其他国家且尚未取得该国家国籍的人士,应聘来台工作,如何申请工作许可 ?

大陆地居人民旅居海外,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者,其仍具大陆地区人民身分,必须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之规定,目前尚未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工作。

Q21:有华侨身分者,回国应聘工作,是否需申请工作许可?

有关具有华侨身分而未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其身分仍为外国国籍,应比照外国人规定申请工作许可。

Q22:外国人来台工作,其眷属是否可来台依亲?可否工作 ?
  1. 外国人来台工作,其眷属可以依亲方式取得居留,惟其子女必须未满 20岁。
  2. 另其眷属欲在台工作,必须依就业服务法有关外国专业人员规定申请许可后,始得工作。
Q23:父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外国人(外国人未具中华民国国籍),是否可以依亲方式申请工作许可?
  1. 外国人如未满 20岁,且获准与其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之直系血亲共同生活者,可依就业服务法第51条规定申请工作许可。
  2. 外国人若已满20岁,则无法以依亲方式申请,需依就业服务法聘僱外籍专业人士等相关规定,申请工作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