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申请聘僱外国专业人员工作许可,均需向劳动部申请,但下列情形例外:
- 聘僱外国籍船员,应向交通部申请许可。
- 下列特定区域之厂商,聘僱外籍专业人士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规定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可向其管理机关申请许可:
- 科学园区内之厂商,可向科学园区管理局申请。
-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之厂商,可向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申请许可。
- 海港自由贸易港区内之厂商,可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请许可。
- 桃园航空自由贸易港区之厂商,可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请许可。
二、外国人停留期间在30日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入国签证视为工作许可:
- 从事就业服务法第51条第3项履约工作者。
- 为公益目的协助解决因紧急事故引发问题之需要,从事就业服务法所定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
- 经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或受大专以上校院、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学术研究机构邀请之知名优秀专业人士,并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之演讲或商务技术指导工作。
- 受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邀请,并从事非营利性质之艺文表演或体育活动。
三、经入出国管理机关核发学术及商务旅行卡,并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规定之演讲或商务技术指导工作之外国人,其停留期间在90日以下之入国签证或入国许可,视为工作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