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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免签证暨落地签证规定

一、免签证:

签证种类

免签证

适用对象

一、澳大利亚(Australia)、奥地利(Austria)、比利时(Belgium)、保加利亚(Bulgaria)、加拿大(Canada)、克罗埃西亚(Croatia)、赛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麦(Denmark)、爱沙尼亚(Estonia)、芬兰(Finland)、法国(France)、德国(Germany)、希腊(Greece)、匈牙利(Hungary)、冰岛(Iceland)、爱尔兰(Ireland)、以色列(Israel)、义大利(Italy)、日本(Japan)、韩国(Republic of Korea)、拉脱维亚(Latvia)、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立陶宛(Lithuania)、卢森堡(Luxembourg)、马来西亚(Malaysia)、马尔他(Malta)、摩纳哥(Monaco)、荷兰(Netherlands)、纽西兰(New Zealand)、挪威(Norway)、波兰(Poland))、葡萄牙(Portugal)、罗马尼亚(Romania)、新加坡(Singapore)、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维尼亚(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英国(U.K.)、美国(U.S.A.)、梵蒂冈城国(Vatican City State)等43国旅客。
二、持有效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欧盟申根、澳大利亚及纽西兰等国家签证(包括永久居留证)之印度、泰国、菲律宾、越南及印尼等5国旅客。
符 合上揭条件,且未曾在台受僱从事蓝领外劳工作者,申请免签证入国,须先经由网际网路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专为本桉建置之「东南亚国家人民来台先行上网查 核作业系统」登录证照及个人基本资料,取得凭证后,方能据以办理登机及证照查验手续;入境查验时未能出示指定国家有效签证(业经使用之单次签证并非「有效」签证)或永久居留证者,将不予许可入国。

应备要件

1.所持护照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普通、公务及外交等正式护照均适用,但不包含紧急、临时、其他非正式护照或旅行文件。*日本护照效期应有三个月以上;持用紧急或临时护照者应向我驻外馆处申请签证或于抵达桃园或高雄小港机场时申请落地签证)。
2.回程机(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机(船)票及有效签证。其机(船)票应订妥离境日期班(航)次之机(船)位。
3.经中华民国入出国机场或港口查验单位查无不良纪录。

适用入境地点

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台北松山机场、基隆港、台中清泉岗机场、台中港、高雄小港国际机场、高雄港、澎湖马公机场、台东机场、花莲机场、花莲港、金门尚义机场、金门港水头港区、马祖港福澳港区。

停留期限

停留期限30天或9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最迟须于期满当日离境(有关逾期罚则请按此处)。期满不得延期及改换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签证或居留签证。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灾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无法如期搭机离境,或于入境后于停留期限内取得工作许可之白领专业人士及与其同时入境之配偶、未满20岁子女,经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东部办事处专桉同意改换停留签证者不在此限。
英国籍、加拿大籍人士请参阅英国籍、加拿大籍人士免签证入国后申请延期停留送件须知。

注意事项

依据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台原有户籍兼有双重国籍之役男,应持中华民国护照入出境;其持外国护照入境,依法仍应徵兵处理者,应限制其出境」。另有关服兵役规定,请上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网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



二、落地签证:

签证种类

落地签证

适用对象

1.持效期在六个月以上护照之汶莱籍人士。
2.持效期在六个月以上护照之土耳其籍人士。
3.持效期在六个月以上护照之马其顿籍人士。
4.适用免签证来台国家之国民(美国除外)持用紧急或临时护照、且效期六个月以上者。

应备要件

1.回程机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机票及有效签证,其机票应订妥离境日期班次之机位。
2.填妥签证申请表、缴交相片2张。
3.签证费新台币1,600元(美金50元,依互惠原则免收签证费国家国民免缴)及手续费新台币800元(美金24元)。 土耳其籍人士仅须缴手续费新台币800元(美金24元)。
4.经我机场查验单位查无不良纪录。

办理方式

1.自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入境者,请至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办事处办理。
2.自台北松山机场、台中机场、高雄国际机场入国者,应先向内政部移民署国境事务大队申领「临时入国许可单」入国,入国后儘速至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 中部、南部办事处补办签证手续,以免留下不良纪录。若抵华后遇连续假期,请向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办事处补办签证手续。

适用入境地点

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台北松山机场、台中机场、高雄国际机场。

停留期限

1. 汶莱籍人士:自抵达翌日起算14天。
2. 其他国籍人士:自抵达翌日起算30天。
3. 持落地签证之外籍人士在台停留期满后不得申请延期及改换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或居留签证。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灾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无法如期搭机离 境,或于入境后于停留期限内取得工作许可之白领专业人士及与其同时入境之配偶、未满20岁子女,经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东部、云嘉南办事 处专桉同意改换停留签证者不在此限。